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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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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对”是庭审中的诉辩用语,对于公诉人而言是指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针对辩护人违反诉讼活动规则和要求的发问和发言,向审判长提出要求予以制止的语言表示。1997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反对”在庭审中的恰当运用不仅可以增强庭审的抗辩性,也可以实现控诉犯罪的目的。有效地运用并得到审判长支持的“反对”具有如下意义:一是可以反对无理辩护,打断和干扰辩方为进行无理辩护而建构的逻辑思维体系;二是可以成为公诉人控制驾驭庭审的一个有利手段;三是可以维护被害人、证人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既作为公诉机关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象;四是在控辩力量对比中,凸显控方上峰优势,树立公诉人良好的庭审形象。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通过举办“示范庭、观摩庭”、“优秀公诉人评比”、“辩论赛”、“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网上练兵”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公诉案件质量,还培养出了‘‘全国十佳公诉人”3名、“全国优秀公诉人”6名,“全国最佳辩手”1名。“开县‘12·23’井喷案”也被评为“全国十佳公诉庭”第一名。  相似文献   

3.
为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意味着在今后我国的法庭上,人们将时时看到专家证人的身影,领略到专家证人有别于普通证人的独特风采。本文深入分析专家证人作证的范围以及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这一规定提供一些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4.
6月4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举办了“学习新刑诉法暨模拟询问证人实训”的检察官王题论坛活动,积极应对新刑诉法关于询问证人的新规定。由16位公诉人分成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证人四个小组,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在诉讼中引进控辩式审判模式,交叉询问自然也成为法庭调查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以上讯问、发问,虽未明确界定为“交叉询问”,但从讯问或发问的顺序、目的以及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诉讼构件,属于“交叉询问”。   交叉…  相似文献   

6.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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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出席一审法庭时,辩护人往往出示一些新的物证书证,或提供新的证人证言,或对被告人、被害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来与公诉人分庭抗礼,以达到减轻或免除被告人应负罪责的目的。因此,公诉人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有必要对辩护人当庭提供新证据之对策加以探究。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的 在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时,公诉人应认真倾  相似文献   

8.
庭审制度改革后,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宣读井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承担举证责任,同时通过紧紧围绕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当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危害结果等具体情节,运用证据进行论证和证实,以支持公诉、指控犯罪。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当庭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成功地支持公诉谈几点体会:一、主动说明论证合理排除矛盾公诉人在庭审举证后往往引发控辩双方质证。公诉方可以先发制人,利用发表意见的时机对所举证据之间出现的非本质差异主动分析原因,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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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四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四题●欧阳顺乐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最起码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直接言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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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活动中,采用公诉人当庭举证的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庭审程序及有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尚在探索。这种方式是否可行?笔者持肯定态度。现提出拙见,以期商榷。 当庭举证是公诉人法定职责的程序体现和实体要求 公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承担着双重职责:既要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又要行使其法律监督的职责。这双重职责应同时并重,缺一不可地贯穿于法庭审判的整个过程之中。在现行的法庭查证阶段,询问证人、宣读证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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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是一支活跃在三峡库区的精英团队,他们善打硬仗——2004年由他们公诉的重庆市开县“12·23”井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评为2006年全国“十佳公诉庭”第一名;他们备受瞩目——自2005年来连续两届获得全市“十佳公诉人”第一名桂冠,先后9人(次)获全国、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和“优秀公诉人”称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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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的身份和职责不同 检察院的公诉人,身兼二职,一是公诉职能;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因而,公诉人在出庭时不是一方当事人。检察官以代表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控诉职责,运用证据揭露、证实犯罪,同时又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控方在法庭上“居高临下”位高权重,而辩护人受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是重要的诉讼当事人之一,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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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谈话有好处焦熠本文所称庭后谈话,是指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后,公诉人主动到监所等劳动改造场所同被告人进行针对性的交谈。笔者体会,庭后谈话有三点好处:一是可以弥补法庭辩论的不足。法庭辩论是在特定场合,一定时间内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的针锋相对的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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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质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质证程序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刑事质证活动还是存在的)。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士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了一道刑事质证程序。刑事质证程序的增设对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所必须坚持的公开、辩论、直接言词的原则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由于现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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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另案被告人李某的供词有无异议?”“有异议。公诉人将讯问笔录中‘再存2万元’念成‘再有2万元’。一字之差,加重了对被告人主观恶性的理解。”1997年12月1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时,辩护人当庭对公诉人的一次疏忽提出批评,公诉人虚心接受。分明是宣读的内容,辩护人何以能如此洞察秋毫,发现这种细小的差错?原来,宣读的讯问笔录,通过投影被同时显示在法庭内领先设置好的电视屏幕上,公诉人逐字逐句阅读时,辩护人乃至整个法庭人员都能从屏幕上逐字逐句地进行辨析——甚至字迹略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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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据的收集、质证与采信部分修改较大,对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现实需要迫切要求每一位公诉人及时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以胜任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一、新刑诉法对公诉人庭审讯问、询问能力提出新要求以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为例,新刑诉法第57条、第58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对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控诉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了相配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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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每一案都要求每个证人出庭作证是不必要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产生了对出庭证人的选择确定问题。本文就此发表一己之见,以供同行参考。一、排除可不出庭作证的人1、从证人的作证资格上排除。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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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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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指控,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问”,二是“举”,三是“辩”。“问”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讯(询)问。“举”即是对全案证据的出示、分析与论证。“辩”则是对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问、举、辩”都是指控的重要手段,不可偏废。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但又各有侧重。整个公诉指控中问是前提,举是基础,辩是焦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过程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问、举、辩”三者在庭审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缩小或放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偏重于“举”和“辩”,而轻“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对讯(询)问无须加强,进而将讯(询)问当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当然表现。所以对庭审讯(询)问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或者信马由缰走走过场。这种讯(询)问形式势必难以达到充分揭示犯罪的公诉目的,往往使法庭调查难以深入,旁听群众如坠云雾,难辨是非。即使在此后公诉人能够通过严密的举证体系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也难以消除讯(询)问时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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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对一审公诉案件的庭审示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根据此规定,一审法庭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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