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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10-12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防卫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还是具有违法性的危害行为.防卫过当的界定标准不是过当防卫行为与重大损害结果的统一,而是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的特性表现为,其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防卫性,但也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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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在讲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手段“正当防卫”时,引用了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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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25-27
刑法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是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实际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但是,正当防卫有限度如何掌握,怎样才能使防卫人及司法机关做到和判定其行为确实。“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会对国家和人民有益”,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为此,笔者试就正当防卫的构成,防卫行为由量变到质变为防卫过当及二者的区分界限作如下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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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各种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但为防止其被滥用,刑法规定了严格的正当防卫合法条件,由此构成了极具我国特色的正当防卫理论。认真分析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的司法实践问题,深入探讨防卫过当行为人和假想防卫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有助于正确界定各种防卫行为,有效保护并引导正当防卫权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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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6)
<正>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以下简称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上这样不负刑事责任的防卫权我们称之为无限防卫权。实施了以上防卫,我们称之为无过当防卫。这一条文是针对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法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文而制订的,它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这一法律条款的制订,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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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仁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6)
对暴力犯罪可以实施无限度防卫是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一项特别规定。无限度防卫在运用时,应具备刑法在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的条件。在司法实际中适用无限度防卫,应注意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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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对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了社会,构成犯罪的,属于防卫过当犯罪。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本身的复杂性,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故意或过失),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以致影响到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因此,有必要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加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首先,应明确正当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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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利益本位说的发展,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成为刑法理论界的一个新的问题。对于防卫行为应如何界定其限度?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界定的时候有什么具体的标准?这些,都是正当防卫理论中应该探讨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水岭,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英美法系、大论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界都有成熟的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标准来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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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第 2 0条第三款的理解不仅是称谓问题。该条规定的三个条款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组合体。正当防卫制度的特别法律规定是利大于弊。在特定情形下的无结果限度限制的防卫仍然是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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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假想防卫过当是刑法理论界研究较少的问题,如何处理假象防卫过当是一大难题。对假想防卫过当及故意伤害罪进行细化分析,就如何准确处理进行探究,结合案例提出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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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理解不仅是称谓问题.该条规定的三个条款是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组合体.正当防卫制度的特别法律规定是利大于弊.在特定情形下的无结果限度限制的防卫仍然是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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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实施的,符合社会正义,因而它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通常被称之为正当防卫权。在现代法治社会,刑罚权由国家行使,原则上是不允许个人以实力来处置违法犯罪者的。但是,为何允许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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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那就是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即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为了使防卫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求“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适应”。这里,对“相适应”绝不能作简单的、机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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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防卫”与公民正当防卫的异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授予了全体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1980年8月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施行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在重申了《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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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5)
本文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的具体适用范围作了阐述,对刑法学界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的争议作了辨析,对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提出了新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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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民法和刑法上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一致的,都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危害)"为限。刑法修订时,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从而造成二者的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规定,立法上选择了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二元模式。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各有利弊。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与刑法相关条款相协调,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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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防卫权——基于辽宁盘锦王树杰案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云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45-148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该制度并没有限制其适用的对象。而警察作为生活中的一员,也应当享有刑法赋予的正当防卫权。但是,警察在社会生活中特殊主体的地位决定了警察所拥有的防卫权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如何建构警察防卫权的制度,关键在具体的成立要件中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