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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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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2.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在刑事证据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自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经过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较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仍很低,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刑事案件中,90%以上的有证人证言,其中有50%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但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足  相似文献   

3.
徐尉  吴瑞霞 《中国律师》2007,(12):60-61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大多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故现行通常做法是控、辩双方分别将自己的证人陈述作成证言笔录,在庭审举证阶段,仅以宣读形式了之.法官也不乏轻松地加以"认证"。证言笔录,属于传闻证据的一种.作成证言笔录仅是将证人证言初步固定化。证人证言若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双方充分质证,此种认定应以法官直接审理判断为宜。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并判决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规定》下达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尽量按该规…  相似文献   

5.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证实犯罪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保障我国刑事案件诉讼公正性、合法性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增添了证人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但我国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依旧存在很多问题。只有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等探究造成这种现状的起因,才能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刑事诉讼,同时也是保证刑事证人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对当前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探讨新时期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予以哪些优化与改进。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的刑事犯罪,发生后往往会被周围的人所感知,而知情者对于有关犯罪现象的陈述,可最大限度的重述曾经发生的犯罪现象,这就是证人证言能够在刑事犯罪证据中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原因。本文主要论述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能使我国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得到有效实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将原…  相似文献   

8.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9.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往往通过宣读书面证人证言的方式向法庭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可靠性反而受到质疑。于是对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保障制度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影响刑事证人证言可靠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证人不出庭作证,以书面证言代替当庭陈述。法律的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加强证人的权利保障便成为解决这一问题之良策。  相似文献   

11.
试论公证证据及保全证据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凤友 《中国司法》2004,(12):32-36
对于证据学,浏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著作,有几点突出的印象:一是中外专家学者关于证据的概念,存在共同的缺陷,即重诉讼、轻非诉。在诉讼证据中,又厚刑事、薄民事第二,英美法系的证据学一般以当事人主义为指导,而我国的证据学,带有浓厚的强式职权主义的烙印。第三,有关公证证据的理论几乎是空白。保全证据公证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公证处的14项①基本业务之一。20多年来,该项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涉及的领域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所产生的影响,都为公证证据理论的研究提供了…  相似文献   

12.
王莉 《河北法学》2011,29(11):127-133
网上证据是近年来诉讼中经常出现的新的证据表现形式,通过对我国传统证据分类方法、科技发展以及法律稳定性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网上证据和视听资料是电子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立法上应当确立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取消视听资料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做法。针对网上证据的特点,从当事人、法院和中立第三方三个方面论证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网上证据;以及如何从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方面认定网上证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14.
周洪波 《法学研究》2011,(3):157-174
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在理论上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其在法律和法学上都具有普遍的基础性,尤其对中国问题具有特别的针对性。界分这两类证据的基本标准是,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有则为实质证据,无则为辅助证据。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区分这两类证据的规范意义在于,能够较为具体地说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许多职权行为应有的合理证据规范,以及中国在刑事证据运用方面的一些问题和应有的法律变革。今后,应当在理论上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尤其是法律解释上明确这两类证据的区分并对其运用进行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15.
与数字证据相关的概念很多,但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差异,从提出概念的出发点、载体、表现形式、研究范围等角度分析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电子记录等概念的差异,并进一步提出对数字证据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在缺乏系统的行政证据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行政活动追求效率,把诉讼证据规则简单地移植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和行政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因此,应当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一旦行政证据制度得以确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就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证据的规范就应当寿终正寝了。  相似文献   

17.
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目前较代表性的观点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电子证据的界定应以“视听资料说”为基点对其进行阶段性的定位。考察美国关于电子证据适用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标准的确立过程,传闻证据规则在对电子证据的吸纳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完善,电子证据的独立性也得以凸现。我国应将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确立与传闻证据规则本身的完善作整体考虑。  相似文献   

18.
论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法律将证据分为八种是缺乏根据的。八种“证据”中只有物证、书证是两种独立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是人证的不同类型 ,而与物证、书证并列的只能是人证。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都不是证据本身 ,它们只是反映了物证的物证资料。视听资料不是单一事物 ,其四种成分中只有一种成分是证据 ,且属于书证。根据以上分析 ,本文认为 ,证据只有三种 :物证、书证、人证。证据都是由事实构成的 ,事实构成证据的情况只有三种 :一是客观存在 ;二是被“书”记载 ;三是被人感知。三种情况下的事实只能构成三种证据。司法人员获得证据的途径也只有三种 :一是找证物 ;二是找“证书” ;三是找“证人”。  相似文献   

19.
再论证据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关于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证据观混杂、类和种混杂、科技用语与证据学用语混杂等问题,特别是证据观混杂对证据学有全局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划清三条界限:一是实体过程同程序过程的界限;二是证据同证据资料的界限;三是证据同证明的界限。划清三条界限后即可看清,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形式证据观是错误的。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在第四种证据。  相似文献   

20.
本文试以缘其华叶,探其根素,究其质实的方法,对证据的概念行以刻求真是的剖陈。其定义为:证据是讼事以物符或意融的形式,留存于时空内,并为听讼人藉以听断讼事的可识素因。概念,无论今古中西,在学问上,都是说话的前提。国学式的概念必定是中华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据理论的基本构件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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