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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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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危险责任中,第三人过错是孤立性的、介入性的行为,第三人过错致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二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免责事由的本质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立法机关在因果关系上的政策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缺失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第三人过错致害纠纷上的困惑。理论上,在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的原因"可以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的其他情形造成高压电致害的,应由第三人与高压电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中,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过错影响其责任的承担。在监护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等立法例中,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立法被认为是监护人"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法官为保护受害人利益,对此类案件中监护人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辅之以公平责任。建议未来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中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3.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建立良好的婚姻法律秩序 ,保护无过错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确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基于侵权而非违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也具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出入,应予以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是与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相对应的,并无顺位优势;应在其自身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更无追偿权之说;就责任的大小而言,应综合考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定量分析。  相似文献   

5.
儿科医学临床试验具有高风险性,儿童受试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儿童受试者损害赔偿无专门法律法规,实务中,可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救济,但选择侵权责任路径更加有利于儿童权益保护。因侵权责任主体的差异,儿童受试者损害赔偿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儿童受试者受损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事实等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考虑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举证责任及分配、抗辩事由等因素。  相似文献   

6.
孔东菊 《理论月刊》2012,(2):134-136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我国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不明确。根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职能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社团组织型志愿者组织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当志愿服务对象与志愿服务委托人不一致时,应由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替代责任,志愿者组织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志愿者对造成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相似文献   

7.
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人类驾驶,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及"学习能力",但是其缺乏人之"理性",也没有被拟制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价值基础,立法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侵权中,必须以剥茧抽丝的方式,在区分引发事故不同缘由的前提下进行责任厘定。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产品责任虽仍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但却难以企及使用人并不存在过错,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难以证成的情况。面对上述困境,应对产品责任举证规则等方面进行适度修葺,由生产厂商承担侵权责任。在适当情况下,由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幕交易,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却不够完善。就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令内幕交易者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相似文献   

9.
法定先买权作为财产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业的客体。侵害法定先买权,是诣出卖人或第三人由于过错妨害法定先买权的实现,造成法定先买权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客体为特殊物权,侵权行为人可能是出卖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观心理状态出卖人为过失,第三人为故意;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法律对先买权人的具体规定;损害事 实为先买权人优先于他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机会的丧失。侵害法定先买权,既可能由出卖人或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出卖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班金云 《前沿》2006,(6):127-129
现代各国为切实保护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大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工伤事故责任本身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或是雇主对员工的侵权责任,或是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责任,于是就出现了工伤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本文从工伤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对此问题国外的一般做法、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而对我国工伤事故补偿(赔偿)模式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工伤赔偿(补偿)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11.
民事责任能力设立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和保护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利益两者之间寻求一种衡平。现行侵权法中,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补充责任,其仍然是真正的责任主体,也还没有确立未成年人在常态下承担责任的合理标准。在分析国外相关立法例以及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由相应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当未成年人无法清偿时,有过错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并且,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证明监护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不同。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瑕疵登记赔偿责任为民事侵权责任,应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瑕疵登记之存在;瑕疵登记损害之存在;瑕疵登记与损害之因果关系;主观要件。不动产瑕疵登记的损害赔偿范围为:在赔偿直接损失的前提下,在预期利益损害赔偿上加以上限。其责任承担应依主观要件的不同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3.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和商业模式。在网络环境下,部分经营性网站使用暗链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对具有完全自主性的被链网站而言,设链网站应承担对其暗链行为的全部侵权责任;当设链网站是被链网站的控股公司,设链网站一般应承担对被链网站的侵权责任,但法律后果应依控股权而定;当被链网站是设链网站的频道外包公司,设链网站的暗链行为是否应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应根据被链网站是否有代理权以及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而定。同时通过博弈分析可知,只有增大查处的概率,提高处罚力度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设链网站暗链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新军 《理论月刊》2007,11(8):108-111
在产品责任事故中,除产品存在缺陷外,有时使用者、消费者的使用行为及其他中介行为也是构成损害的原因,如果以上第三因素介入,就增加了客观联系的认定难度。对此有人提出应把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转化为过失问题。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指出在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不能用过错代替对因果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准确界定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两大法系关于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规定存在不足,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采纳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对实际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起全面的指导作用,不适应我国国情;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在强调把因果关系作为环境侵权案件的构成要素既定事实的同时,更应该关注环境侵权的行为与危害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17.
舍旺 《前沿》2007,(5):105-107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由于被告对案件事实或者相关的专业技术有举证的优势,而承担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义务。其法律效力在于如果被告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陈海 《前沿》2011,(3):98-102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城区改扩建项目的上马,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大面积开工,建筑业将继续保持稳定发展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了钢筋水泥的丛林之中。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常见,相关纠纷势必日益增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等设施及相关物件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规则,诸多学者就其理解与适用有过深入探讨,但仍然存在以下分歧:其一,责任人范围及多数责任人并存时的责任承担关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责任人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有可能被追偿的其他责任人。管理人如何界定,判例和理论上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使用人作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的责任主体,如何界定,又如何与管理人相区分;其他责任人只能是被追偿的责任主体还是可以作为直接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主体并存时的责任承担关系又当如何其二,免责事由问题。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不难看出物件损害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被告如何证明其无过错却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被告因直接证明其已尽到相当之注意,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的判例,那么,责任人的注意义务应达到何种标准,过错的推定又如何才能被推翻?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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