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抽象的法律对具象的事实之适应程度,并发现法律面对案件事实时的适用或者不适用。事实还原不仅是法益衡量之客观论证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选择的基础,同时还是法益衡量限度确定的标准。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则需要解释者认真对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以判断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刑法保护是否具有必要,从而把不具有保护法益的真实性、价值性或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2.
陈兴良 《现代法学》2023,(3):150-169
目的解释是一种独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超越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规范目的,它为目的解释提供了实质根据。目的解释可以区分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主观的目的解释探寻法律制定时的立法者意图,而客观的目的解释则以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所反映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的根据。这两种目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客观的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目的解释存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两种情形。在刑法解释中,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目的性限缩具有正当性,但目的性扩张则被禁止。因此,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目的解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而且也是检验罪刑条文是否正当的根据。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违反了行为规范;同时,客观上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未必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刑罚只能以通过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之信赖的方法,间接实现法益保护。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4.
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14,36(5):159-174
文义解释有诸多局限,需要其他解释方法来印证和检验,因此其并不具有优位性。客观目的解释的功能具有多面性,其仅在目的性缩限时具有绝对优先性,因此不能一概认为其有决定性;主观目的解释仅在提供不处罚的立法资料时具有特殊价值。在刑法解释的商谈、试错过程中,方法的采用有"各取所需"的特点,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对处罚必要性的判断;解释是一种结果,通常是在结论确定之后再选择解释方法,为法官定罪与否提供"事后注脚";由于司法裁判必须考虑国民的认同感,且要接受后果考察,刑法适用就必须兼顾大量解释方法自身难以涵括的各种复杂因素。因此,如何立足于法条用语的通常含义,将犯罪论体系、规范保护目的、国民的规范认同、处罚必要性等内容一并考虑,并且坚持实践理性,选择对个案最为合适的解释方法,将实质解释的结论限定在特定时代能够接受的范围内,从而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比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性更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空白罪状的适用是以法律、法规的前置性规范判断为基础。前置性规范中"国家规定"的法律位阶应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包括操作纪律、习惯等非规范性形式;立足于空白罪状双重违法性的结构,依据缓和的违法性理论,前置性规范必须有违法性要件的明确提示,而不必然有刑事责任条款,对前置性规范适用采取以直接补充为主、二次间接补充为辅的限制原则,对于体系有冲突的应以刑法规范和刑法概念为准,坚持刑法解释的独立性品格;按照刑法的实质解释的原理运用以法益为指导目的的解释方法,法益制约着具体空白刑法条文所参照的前置性规范范围,按照法益同一性规则还可以适用的扩张与限缩解释。前置性规范的变动适用中,应承认前置性规范的刑法间接渊源地位,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判断基准,前置性规范的溯及力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6.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7.
主导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是在目的利益法学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价值法学,基于价值判断基准的利益衡量在刑法的解释中日益重要,我国刑法解释理论正经历特定变迁,应对利益衡量问题予以规范思考。与法益衡量密切相关的,是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利益衡量实际上与刑事立法、犯罪构成要件成立与否、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其他可罚性要件均存在密切关系,与此同时,在刑法解释领域,法益的解释机能主要体现为对定罪处刑的引导和限定作用,利益衡量属于实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主张进行利益衡量的有可能是主观解释,也有可能是客观解释,同时有可能是二者的折衷立场。刑法解释本身最终是为了实现立法的利益衡量,就现代刑事司法而言,作为利益衡量支配下的目的解释,在法律的最终目的框架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去评价,使得刑法的刚性趋于减弱。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罪规制目的的预设与生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存在扩张适用的倾向,被认为是“口袋罪”,对其司法适用有必要进行限缩。传统限缩方法是采取等价解释,但无法对该罪的规制目的予以合理解释。立法者在创制该规范之际并无明确的目的预设,且可能希望该罪的规范保护范围通过自发方式在司法中生成。在整体法秩序发展之中,基于经济、法治等外部系统的变化,非法经营罪除了要保障行政许可制度之外,还应越来越关注对市场调整方式的现实保障。行业性的合规制度作为市场调整的方式,将成为判断非法经营罪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应用,个人信息主体与信息收集利用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主张权利。但何为个人信息?如何配置权利?答案应建立在法益保护与数据开发利用的二元价值平衡基础上。美国和欧盟代表两种不同的取舍模式。介于二者之间,中国早期采纳"美国式实践",近来又转向"欧盟式立法",后者彻底开放了个人信息的边界。为兼顾信息开发利用价值,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宜作合目的性限缩和情境化改造。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美欧正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模式,中国属于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这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了相对明确的合规指引,但个人信息主体的法益保护范围只能根据相对人的行为界限作反推,解释论上因此丧失了法益保护的裁量空间,进而难以对承载不同法益内容的身份和行为信息提供差别化保护。解释论之矫正需引入人格权概念作为裁量平台,以此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比较权衡框架。  相似文献   

10.
论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兼论刑法漏洞的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真正非法定目的犯的解释适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盲点: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与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不分;目的性限缩与限制解释不分;可补充的漏洞与不可补充的漏洞不分.真正非法定目的犯属于刑法隐藏漏洞,必须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来补充.目的性限缩中的"目的性论据"不是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而是刑法自由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刘浩 《法学》2024,(1):96-111
随着轻罪立法的不断扩张以及着眼于轻罪规范的不同属性,在已有刑法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地明确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与解释方案。一方面,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对于轻罪规范的解释具有指引作用;另一方面,轻罪规范的解释方案旨在有效实现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轻罪规范的适用应当坚持轻缓立场,合理限缩轻罪规范的处罚范围,注重解释论层面的体系建构。在坚持轻缓立场的基础上,具体层面的解释论内容包括一般法益论层面的法理限缩;具体法益论层面倾向于限缩轻罪规范处罚范围的法益界定;整体法秩序层面保持不同规范的体系协同;对轻罪规范涉及的一些影响构罪范围的要素予以合理限定。面对轻罪规范不断设置的当下现状与未来趋势,在刑法适当参与社会治理的语境下,应当积极寻求轻罪立法与轻罪司法之间的动态平衡,寻求解释论层面的相应实现方法。  相似文献   

12.
姜涛 《现代法学》2023,(5):167-182
法益论面临现代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不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法益论的功能不仅在于回答什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更在于回答什么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这说明不能仅从本体论视角建构先法性法益,而是更加需要重视法益论的宪法根据,明晰法益论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关联的法理,从规范论视角建构与宪法融通的法益概念,使其在避免刑法从法益侵害向法益侵害危险退让、以价值理性取代目的理性、从“法治国家的基本权利保障”过渡到“社会国家的社会秩序形塑”上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刑法强调犯罪设定或犯罪认定以保护法益为实质根据,这需要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关联起来,重视合宪性解释的实践。刑法不可以把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规定或解释为犯罪,这种合宪性解释是体系解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3.
蔡道通 《北方法学》2024,(2):91-108
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相似文献   

14.
对内幕交易罪争议要素的评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目的解释刑法,需要将案件事实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通过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解释刑法。内幕交易罪属于经济犯罪,解释时应将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在解释时不应完全依赖经济行政法,对构成要件应进行实质性评价与判断。对刑法用语要在经济生活中去发掘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5.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法益。法律的颁布和实施都具有目的性,而刑法解释是实现刑法目的解释的重要手段。在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前提下,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作用。决定解释可以协调其与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以及促进现代法的实施等。依此文章分析了刑法目的,并且从多个方面阐述了刑法目的下的刑法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17.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必须首先寻找其规范目的,以目的解释为核心,以法益为视角,脱离规范目的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具有合理性;在研究结论上,本文认为,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质毋庸置疑,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行为;应根据先前行为理论进一步确证"逃逸"的规范目的。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人权,而并非打击犯罪:一方面,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可能事实上并没有犯罪;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是力量悬殊的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当对事实和证据存有疑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但是,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有利于被告不可能成为刑法的立法原则.对刑法的解释应当有助于实现刑法所追求的规范目的,所以,当对刑法存有疑问时,不能适用该原则,而应当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即应以尽可能实现"规范内的处罚正义"为基本解释方向.  相似文献   

19.
保险合同解释涉及条款含义释明和对不适法结果的修正,解释活动也就相应地区分为两个步骤。于此,应首先适用合同法一般原理,主要通过合同法共性维度内的基础性价值构成,如保护合理信赖、尊重意思自治、确保给付均衡和提升效率来建构解释规范。解释过程的实质为探寻处于被保险人地位的理性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就此存在文本主义与语境主义之争。基于效率原因,应先采用文本解释方法,继而采用语境解释方法。若仍无法得出唯一结论,则采用不利解释规则。在此基础上,援引合理期待原则与给付均衡原则对解释结果进行校验和修正,确保其实现保险法维度内保护合理期待、增强法律确定性、适当倾向于被保险人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20.
龙世发 《政法学刊》2009,26(2):14-18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的基本含义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目的阐释法律疑义。按照公、私法不同的划分,目的解释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进而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由于目的解释有着主观性和任意性的特征,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内外的各种因素对其适用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