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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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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结果犯的含义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逐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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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类型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往刑法理论对如何理解并适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探讨 ,主要局限于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上 ,并导致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犯罪论体系和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存在矛盾。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看 ,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之未规定 ,属于立法者未能详细地描述出的构成要件要素 ,它需要法官在适用时根据法律解释原理予以补充 ,在构成要件构造上它属于开放性的 ,是一种与封闭的构成要件类型的作为犯具有相对意义及同等可罚性的犯罪类型。它与犯罪论体系以及罪刑法定主义之间均不存在矛盾。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未规定不属于法律漏洞 ,对之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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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又称作“犯罪不能”,是一种与犯罪未遂密切相关的情况。未遂是“着手实行犯罪”又“未得逞”的情况,根据是否着手实行可以与预备相区别;根据结果是否发生可以与既遂相区别。 但是在没有发生结果时未遂是否都是可罚的呢?一方面,人们主张当“自己的意思”是不发生结果的原因时就应构成“中止犯”,应按特别减轻的规则处理;另一方面,人们还主张应当把本来不具有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即没有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危险性”的行为,从可罚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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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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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犯既遂的标准目的犯是指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关于对目的犯既遂认定的问题上,也有一些有别于其他犯罪形式之处,因为目的犯的特定目的是犯罪之构成要件,学者们虽然都是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但是由于对目的犯特定犯罪目的、目的犯的有关理论缺乏深入的认识,对目的犯既遂标准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在目的犯中,只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客观地实现了,才能构成目的犯的既遂,否则,即使其他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具有了,但是,行为人特定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实现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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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是指以法定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定量标准的犯罪。数额是数额犯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中量的构成要件要素。着手实施数额犯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要求的,属于数额犯的未遂行为,而未遂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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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不是异种数罪之间的吸收,而是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数行为之间的吸收。这种吸收的根据在于数行为共同侵害了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只能被评价为一个犯罪。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包括:数行为在形式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之同一法益,数行为由同一主体实施。犯罪意图、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等主观要素并不是吸收犯的成立要件。吸收犯应当划分为两类六种。"法条内容的吸收"并不成立,所谓"伴随犯"也不是吸收犯的类型。它分别属于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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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该当结果的发生是不作为犯客观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同时不作为与结果之间需要具备因果关联,且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能够归责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适用的具体归责标准存在差异,针对作为适用的是风险制造或者风险增高理论,针对不作为适用的是风险降低理论。作为犯是制造一个原本不存在的风险或升高风险,不作为犯是本来就存在风险,但没有去消灭、降低该风险。要掌握不作为犯的不法构成要件,形式化的保证人地位理论其功能是有限的,如果结合客观归责的归责标准,互为补充,既不会抹煞各自的理论效能,又能规制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先行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不是等同的,应当进一步厘清先行行为的风险、不作为的风险与客观归责理论风险规则之间的关系。即使实施结果避免措施,也无结果回避可能性的时候,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欠缺规范上的风险关联,排除结果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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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审理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会出现部分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部分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身份的现象,在发生身份犯竞合时,不应当然的认为非身份犯一定附从于身份犯的身份定罪、或让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分别定罪、或根据实行行为人的身份来定罪。而是应当根据实行行为的性质、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结合起来区别对待每一种不同的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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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错综复杂、形形色色的,除了由个体实施即单独犯外,还可以由多人共同故意实施,即刑法上之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实行犯;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基础上,由总则加以补充规定的为非实行犯。由于非实行犯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非实行犯在处断时有其特殊性。而在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由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是复杂形式的一罪,因此对于非实行犯的处断更为特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