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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这种地区的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有不同的特点,试分析如下: 首先,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区际冲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国内部各地区不同民法间的冲突,而国际私法则以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为其调整的对象。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2.
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沈涓 《法学研究》1999,(5):112-122
随着“一国两制”方针的确立和香港、澳门的回归,中国已成为一个有着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若考虑未来台湾的统一,这种冲突将更加复杂化。故制定和完善中国区际冲突法,是中国冲突法界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我国冲突法学界对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冲突法等?..  相似文献   

3.
区际冲突法,又称为区际私法,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人际冲突法和时际冲突法同国际私法一样,也属邻近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本文就区际冲突法与人际冲突法、时际冲突法的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若干地区组成的国家为复合法域国家。而那些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一般称为法域。区际法律冲突存在这一事实必然要求复合法域国家及其各法域对区际法律冲突加以解决,以便促进复合法域国家内不同法域的人民之间的正常民事交往。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呢?从各复合法域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一样,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有二:一是冲突法解决途径;一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毕竟是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  相似文献   

5.
论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黄进 《法学论坛》2003,18(3):54-58
本文通过分析宪法中的立法管辖权规范及其与区际法律冲突的关系 ,探讨了宪法与区际法律冲突之间的关系。此外 ,本文还着重讨论了中国的宪法 ,尤其是两部基本法 ,对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影响。本文的结论强调 ,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复合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范围及其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6.
“一国两制”所实现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这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宪法基础。“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也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科学解决必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相似文献   

7.
“一国两制”所实现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这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宪法基础。“特殊形式的国家统一”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也决定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科学解决必然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相似文献   

8.
很久以来,各国国际私法学界都对区际冲突法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学界还未曾引起注意,应予以改变,尤其是“一国两制”政策的实现,研究区际冲突法问题,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一、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历史上,各国的立法及学者的理论都赋予基本国的区际冲突法以不同的名称。瑞士称区际冲突法为“邦际私法”,美国称其各州间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为“州际法”,德国则称其为“地方私法”,匈牙利学者萨瑟在其论冲突法的专著中则用“区际冲突法”来命名其第三章,台湾学者陆东亚根据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相似之处而冠其以“准国际私法”之名,另外还有些学者把它称之为“区际私法”。虽然区际冲突法名称繁多,不尽一致,但无论是大陆法学派、英美普通法学派还是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学者都认为区际冲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的。笔者认为,区际冲突法具有下述特点。  相似文献   

9.
根据澳门回归后冲突法的新变化 ,本文将澳门冲突法与内地冲突法在立法模式、体系结构、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法律选择方法等方面作了分析比较 ,并对内地学者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建议和方法进行了归纳 ,最后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内地应分别与港澳台地区分阶段、分轻重缓急、分部门、分难易 ,逐步逐个地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有一定基础后 ,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按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统一后,大陆和港、澳、台将成为不同的法域。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民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尽管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可以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区际私法要解决的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其性质与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有所不同。所以,存在着不同法域的国家,都需发展区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问题。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是区际私法的小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当代冲突法理论继承传统理论,更釆新的视角,提出许多新观点、新方法。这对我们有一定启发。  相似文献   

11.
<正> 从创制和适用法律的方法来看,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只有两个选择:制定法方法和判例法方法。目前,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前者,即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法。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比较各国法律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考察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特点,笔  相似文献   

12.
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13.
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我国提出了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不但表现于社会经济方面,也表现于法律制度方面。在我国领域内,将同时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法域,并由此而产生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者考虑到必须遵守:1.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的原则;3.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目前唯一可采用的途径是通过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采取的方式可以分几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暂时参照适用或“准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第三步在各地区之间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通过各自采用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来求得实体法的统一,从而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当然,这不是在短时期内所能做到的。  相似文献   

14.
宋杰 《政法学刊》2008,25(3):94-97
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区际协议本质上不是任何形式的法律,因而在各法域内部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法对抗内地法与香港法、澳门法的规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内地的法律才能在内地法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15.
戴琼 《政法学刊》2005,22(6):11-14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  相似文献   

16.
涉外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根据。 在香港和我国内地的冲突法中,对于涉外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概念。在香港冲突法看来,“涉外案件”中的“外”字泛指香港以外的其它法域,既包括与香港同属一国的地区如我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包括中国以外的其它主权国家或地区,如瑞士、美国,只要它们与香港分属于不同的“法域”,都属于“外国”。基于这种认识,香港现行的冲突法既适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又适用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因此,香港法院在处理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7.
香港、澳门主权回归后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已提到了议事日程 ,但目前该领域无法可依的矛盾突出。鉴于内地和澳门地区现行冲突法在立法体例、具体的法律制度、采用的法律术语、法律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相同和相似之处 ,两地有条件率先就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作出尝试。本文着重论述中国内地与澳门区际法律冲突的特殊性 ,并对解决两地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提出具体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宋晓 《法学论坛》2002,17(5):12-17
私法不统一的国家 (如美国 )利用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以协调国内相互冲突的私法并促进其统一 ,私法统一的国家 (如德国 )利用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以增强传统冲突法的实体效果。我国也需要研究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理论 ,以协调四大法域的私法和冲突法 ,加强我国冲突法的实体取向。  相似文献   

19.
统一中国区际冲突法之必要性及基本原则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阳东辉 《河北法学》2001,19(5):84-88
在中国四法域共存的历史条件下,在统一实体法尚为一种美好的理想之际,建立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基于此点认识,从四法城区际冲突法的现实和发展趋势着眼,提出了统一区际冲突法的五项制度性原则:各区域法制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求同存异原则和三项技巧性原则:增加冲突规范连接点原则、冲突规则的灵活性与定型化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原则。  相似文献   

20.
贾楠 《研究生法学》2005,20(4):101-111
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是分地区管理的,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一般要求一国内部存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法律关系;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在本法域的法律地位;各法域在一定条件下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中,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存在是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条件,是区际法律冲突区别于国际法律冲突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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