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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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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同意认为郭、彭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特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一、郓、彭二被告,路遇女青年,多次用语言对她们进行挑逗、调戏,遭到拒绝后,即用淫秽下流的语言侮辱女青年。被告的举动已构成侮辱妇女的流氓行为。那种认为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需具有“侵犯人身的猥亵行为”的看法是不正确的,犯罪分子用淫秽语言对妇女进行侮辱的行为,可视为流  相似文献   

2.
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但人们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则有不同。一种看法认为,公共秩序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这也是统编教材《刑法学》所持的观点。其实,犯罪侵犯的是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侵犯规则。把流氓罪的客体公共秩序解释为共同生活规则,是不妥当的。那么,如果换个说法,说公共秩序是由公共生活规则所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一九八一年第三期刊载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谢宝贵、乔积蓄二同志的文章——《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下称《谢文》),专门谈论了郭敏杰案件的定性问题。关于郭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正对郭案进行审理,尚未结案。我们认为也有必要谈谈郭案的有关问题。事实是研究问题的根据。被告人郭敏杰,一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受厂领导委派,与另一司机张××,车长易××,装卸工黄×等四人,驾驶卡车和另一辆卡车同去抚顺市拉煤。郭于清  相似文献   

4.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而言,《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了一国法院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承认与执行.但是,有鉴于“公共秩序”的含义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定义和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首先介绍公共秩序的定义,之后通过厘清公共秩序与其他数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公共秩序的内涵,再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在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案例与态度,得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人民司法》1992年第2期所载沈根荣的《此案应当如何处理》(下称《沈文》)一文认为:郭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幢抵押给王某是对李某部分产权的侵犯,故法院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郭、李离婚且对债务、财产作了处理,已得到民政部  相似文献   

6.
林维 《法学》2021,(3):38-47
最高法院的有关意见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理,在法益确立和责任确定等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争议,并可能导致该行为处罚的不当。《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审稿》对此作了初步回应,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该行为由危害公共安全罪彻底转变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的多样性,实务上,应当特别重视《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的规定,确保高空抛物行为在发生竞合时仍应按照重罪处罚,同时也要通过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适当限缩这一轻罪的处罚范围,避免违法行为的轻罪化。  相似文献   

7.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与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四种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和客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和公共秩序。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笔者对此理解如下:  相似文献   

8.
论无效担保的确认及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无效担保的确认及法律责任●郭景致茆荣华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加快,担保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因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对担保行为效力的认定特别是担保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无效担保人法律责任的确认这一问题,由于《担保法》缺乏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9.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我国最新制定的《涉外民事法释关系适用法》的施行和相关理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等方法,旨在探讨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中的适用问题,认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当向限制性适用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单娟  李敏 《中国卫生法制》2023,(2):48-53+65
在跨境代孕中,外国法院判决因与接受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接受国往往拒绝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亲子关系,损害了各方利益,尤其是儿童权益。现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学说有客观结果说、客观联系说、主观说,在解决跨境代孕中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难以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进行权衡。鉴于此,可从国内与国际两方面探究限制接受国对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路径。在国内,将客观结果说与跨国公共秩序理论相结合,降低公共秩序保留的启动机率;在国际,以《海牙跨国收养公约》为蓝本,为跨境代孕公约的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11.
公共秩序从传统的政治、社会以及道德领域走向经济领域,于此,公共秩序具有保护性公共秩序与指导性公共秩序的区分。公共秩序在法律调整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协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国司法实践已经改变了违反公共秩序概念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做法。我国民事立法需要以公序良俗的概念来取代传统的公共利益概念。在民事司法中,尽量避免适用公共利益对私人的法律行为进行判断,更不能一概地以此来判断法律行为为绝对无效。  相似文献   

12.
我认为,郭敏杰第二次驾车撞死人的行为既不是过失杀人罪,也不是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而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应按刑法第132条处罚。理由是: 一、郭的行为客观表现为非法地剥夺了他人生命,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这种行为的非法性表现在:高清良之死并非不可避免,它与郭犯放任驾车逃跑的违法行为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就是说,当高清良的生命安全受到郭犯行为的严重威胁时,郭犯并未  相似文献   

13.
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与弊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这是劳动教养的立法本意和其特殊价值。早在一九五七年 ,国务院为把一些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 ,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目的 ,根据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 ,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九七九年 ,又对劳动教养的机构设置 ,劳教期限等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一九八二年 ,国务院又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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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共秩序保留是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标准,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外国法后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必须完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流氓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有分歧。如有的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供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它既包括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场所,也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较少和不很经常的场所。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只是指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地方,如商店、饭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场所。只有把流氓罪限定在这些场合,才能显示出流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相似文献   

16.
公共秩序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一般制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目前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以及国际条约最广泛肯定的一项一段制度。公共秩序问题也是澳门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公共秩序的概念。“公共秩序”一词有时用于指一种法律状态,有时用于指一种法律制度,即公共秩序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公共秩序存在于许多法律领域或部门,如民法和国际公法均讨论公共秩序问题,故它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一项制度。(一)公共秩序的名称。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称为“公共秩序”(orderpublic或pub…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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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学院式的问题 公共秩序,一般是被理解为一个法律制度不可动摇的核心。相对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采用明确的规定,《奥地利国际私法》第6条在述及公共秩序时,将其解释性地表述为“奥地利法律的基本原则”;德国在《民法典施行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以及《自愿管辖事务法》第16条a第4项亦提及“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耿国美  孙远 《法制与社会》2013,(19):258-259
随意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其侵犯的客体是安定的公共秩序。在对随意殴打他人的认定过程中应当坚持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基础,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殴打行为的"事出无因"或者行为人小题大做、反应过激,殴打对象的不确定以及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态度等多种因素。  相似文献   

19.
我认为,郭、彭的行为尚构不成流氓罪,但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构成,除了它的主、客观要件之外,“情节恶劣”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对于流氓罪来名,情节是否恶劣,是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呢?根据审判实践,情节恶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流氓集团的组织者、为首分子;(二)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流氓活动的;(三)使用暴力,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一贯调戏、侮辱妇女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侮辱、猥亵妇女或者引起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20.
法律规避制度是国际私法上的重要制度。本文从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其性质进行分析,揭示其无效性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欺诈,而在于其所产生的效果违背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因而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两种制度的适用中应注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内国同样可以认定其无效,但根本的判断标准仍然是内国的公共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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