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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亦称“竟买”.原是资本主义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出卖者用叫价的方法把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的购卖者.拍卖通常有自愿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前者指物品所有者自愿委托拍卖行代为拍卖;后者指财物所有者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其财产被强制拍卖.因此,从广义上讲,拍卖既是商品交易中自愿(或任意)拍卖的强制拍卖,其要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因破产或其他诉讼上的原因而被查封、扣押或被没收和收缴等司法行为控制下的财物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被执行的财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和活动.一、司法拍卖制度的性质、地位和特征司法拍卖是以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合法有效的司法控制为前提,以换价为中介,以债权清偿(即执行)为目的的一种司法行为,是强制执行制度,它因而成为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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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执行工作日趋规范,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查封、扣押物品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将成为执行工作中重要的变价措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拍卖仅作原则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委托拍卖的性质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任意拍卖指物品所有人自愿委托拍卖行,将特定标的物按传统的拍卖程序、方法及拍卖规则进行买卖的活动.强制拍卖则是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由应买人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应买人,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同属于拍卖,有其共性,故在强制拍卖中也通行任意拍卖的程序原则.但是这两种拍卖的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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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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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不少同志对拍的卖的认识仅停留在程序上的“一锤子买卖”,真正从实体法上研究拍卖的并不多见.鉴于此,本文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结合拍卖实践,对拍卖法律关系进行一次探析,以期有更多的同志关注和研究拍卖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拍卖法律关系的性质拍卖是市场经济交往中经常运用的特殊买卖方式,由于拍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具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价格合理、透明度高和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因而它对社会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实践中,拍卖的种类很多,本文着重分析根据拍卖产生依据的不同而划分的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强制拍卖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如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将已查封、扣押、没收的标的物公开进行的拍卖,其目的在于清偿债务或制裁当事人.任意拍卖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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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个法院,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在强制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由于强制拍卖制度所要确定的内容多而杂,我国时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有所不足,有关强制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提起的条件,强制拍卖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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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管理制度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的一项制度。与强制拍卖相比,其执行标的不同。本文认为,为了使强制管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应将其适用范围从不动产扩及一切财产,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以平等、独立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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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重要的被执行人财产的变现方式,强制拍卖制度在民事执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不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物进行强制拍卖的做法既要维护判决书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也要使被执行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我国的强制拍卖制度在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改善的空间。笔者作为一名法院执行工作人员,长期接触强制拍卖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从自身视角出发,尝试对现行强制拍卖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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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拍卖的实务研究作为实行抵押权的方法之一,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以拍卖方式实行抵押权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拍卖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实际上表明了抵押物的拍卖是采取任意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种。(一)抵押物任意拍卖的问题研究1.拍卖协议问题。虽然抵押权作为一种对抵押物价值享有支配权、变价权的物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该权利的实行方式作出选择,但是在实践中,抵押物一般由抵押人或第三人占有。抵押物进行拍卖时,需经抵押人协助方能顺利实行。因此,为了保证抵押物的顺利拍卖,法律就明确要求应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物的拍卖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启动抵押物任意拍卖程序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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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旧时是指以委托寄售为业的商业当众出卖寄售的货物.拍卖一般由拍卖人宣布叫价起点,由买主竞相加价,到无人继续增价时拍卖人就敲打小木锤,拍板成交.但也有先由拍卖人喊出最高价格,无买主时拍卖人陆续减价,到有人购买时拍板成交,这种拍卖称为“荷兰式拍卖”.在苏格兰拍卖出售土地或建筑经常称为“roup”.以上拍卖方式均属于自愿拍卖.拍卖的方式是公开竞争,是一种实现财产换价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执行程序中的拍卖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用公开的方式,让买受人以竞争的方法出价,对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予以出售,并将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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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重要措施。在此程序中,亟须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法院履行执行程序中应尽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网络司法拍卖可撤销概述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在司法拍卖实务中,难免出现拍卖行为或拍卖结果是否违法的争议,执行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等主体的权益可能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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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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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浙江省一些法院在淘宝网站上进行司法拍卖的热点事件为切入点,透视不同的舆情,从理论上深刻把握匐法强制拍卖的本质,分析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异同,对淘宝司法强制拍卖的当与不当提出意见,分析实现司法强制拍卖的正确路径,为在新的时期有效实现司法强制拍卖公信力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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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强制管理的涵义及特点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为了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予以变现或将被执行财产以评估的价格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依法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的途径完成执行程序。所谓强制管理,亦称执行强制管理,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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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执行方法,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方面,与拍卖、变卖、强制管理等具有相同的制度功能。以物抵债包括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和拍卖、变卖中的抵债。不经拍卖、变卖的抵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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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Auction),亦称竞卖,它是指出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标的物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较为完备的拍卖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拍卖业务在我国的许多地区又重新出现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开始用拍卖的形式来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被扣押的外籍船舶等物,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本文试就强制拍卖的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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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概念在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亦称竞卖,是一种古老而又特殊的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即拍卖人以公开竞争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者,从而订立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国家立法将拍卖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之后,就使这种拍卖具备了法律的强制力,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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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本文在指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就该制度的重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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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触发了一个奇特的多米诺效应,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却导致许多企业出售财产、宣告解散并遣散员工,留下大批待业人员。其原因在于我国劳动立法未强制营业财产受让方继受劳动关系,从而为企业规避法律留下空间。营业受让方是否存在上述义务,两大法系有三种立法例:默示继受主义、强制继受主义和自愿继受主义。我国应建构强制继受主义,并以"营业财产人格化"作为其法理依据,以强化营业转让中的劳动者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