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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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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B贸易术语频繁地应用于我国的出口贸易中,而FOB经常使卖方不可避免地处于极大的贸易风险中,如承运人无单放货.本文拟通过相关案例的法律分析,以清晰地展示FOB条件下无单放货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针对FOB条件下卖方是否有权优先取得提单的实践难点,采取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论述了卖方有权向承运人主张取得提单的适用条件、实务及理论依据,辩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本问题的立法初衷、规范效果以及适用不足,提出卖方作为实际托运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优先取得提单,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的内在缺陷,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条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曲佳 《新法规月刊》2016,(1):153-160
海上货物运输法中的诉权与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诉权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法下货方诉权问题中最易被忽略的部分.结合FOB卖方在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的法律地位,分析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即针对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对其造成损害的索赔请求权,认为可转让运输单证之下,在运输单证上被记载为托运人,和持有运输单证,若两个因素兼而有之,则FOB卖方享有诉权的基础最为稳固;若意欲欠缺其中一个因素,那么持有运输单证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而被记载为托运人在《鹿特丹规则》下为必要条件不得欠缺,在《汉堡规则》下为非必要条件可以欠缺.在FOB卖方享有对承运人诉权的前提下,作为合同托运人的买方之诉权必然受到限制,以防承运人遭遇双重索赔.  相似文献   

4.
案情简介原告:河南嵩岳集团郑州四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棉)被告: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货运)2000年4月21日,原告郑州四棉作为卖方与香港永佳实业公司签订了两份纱卡销售合同,货物总值为86420美元。两份销售合同都约定成交价格条件为FOB(船上交货)上海。5月13日,泛洋(香港)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泛洋船务)传真委托被告环亚货运,要求环亚货运安排船只出运原告货物。5月16日,环亚货运向宏海箱运有限公司订舱,托运人为环亚货运,收货人为泛洋船务。5月17日,郑州四棉的货物进入环亚货运仓库,环亚货运将货物交给宏海箱运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5.
提单欺诈的形式及其效力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提单欺诈是一种海事欺诈或国际贸易欺诈。本文拟就提单欺诈的主要形式及其效力作一些分析。(一)空单或货量差异1.空单。空单就是货物根本未装船而签发的提单,包括伪造提单。若采广义见解,也包括待运提单。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货物买卖。在CIF条款中,如发生空单,卖方构成未能履行其义务,卖方未与私谋的事实不予考虑c而在标准FOB条款中,买方订舱并取得以其为记名人的提单,不会发生空单或货量差异;在FOB加服务型条款中,卖方取得以其为记名人的提单,就会发生空单情况。有人认为这时卖方…  相似文献   

6.
周祥羽 《法制与社会》2013,(18):280-28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做法千变万化,最普遍的做法就要数FOB和CIF。我国大多数的卖方为了图便利,避免航运价格的波动和租船订舱的麻烦,很多情况下会选择FOB的方式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然而,在这种看似方便的做法,却隐藏了很多危机,尤其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很多规定和原则与英国法有相通之处,本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经典案例,并结合我国海商法和英国法来为广大的FOB卖方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7.
在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草案的视城内,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法下托运人制度的衍生性及其缘由,论述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维护是一个与运输单证的多元化、诉权、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运输法草案中其他制度诸如货物控制权等相互影响、互为一体化的机制,提出富有理性的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法律调控模式取决于对托运人制度衍生性的理性认识,并对中国利益因素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8.
杨婵 《人民司法》2013,(4):42-44,1
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托运人身份的规定是出于试图解决 FOB 贸易条件下卖方在结汇前实现控制货物物权的良好愿望,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托运人身份成为一个前置的难题。在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   

9.
《鹿特丹规则》对卖方(货主)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不可转让运输单证,货物控制权和控制方,不可转让运输单证、不交单提货的可转让运输单证的交货方式、交货条件以及签发运输单证等规定,指出在两国间货物交易中,由付款行向受益人(卖方)开具的信用证和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卖方)签发的提单(物权凭证),是建立在卖方、买方和承运人相互制约关系上的"交单相符""付款接单"和"交单提货"三项规则基础之上的。这三项原则保证了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上货运中付款和交货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并推动了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海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鹿特丹规则》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上述三项重要规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和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普遍原则,将给海上货物运输利害关系人FOB卖方的货物及货款带来巨大伤害。  相似文献   

10.
在介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崇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基础上,分析了FOB贸易条件下的卖方被记载为提单托运人时其法律地位的认定,并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对该案进行了评析,指出即使FOB卖方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实际托运人",在提单载明运费到付且实际托运人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产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要求"实际托运人"承担前述运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对两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12.
一票货物两份提单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主要事实2001年11月,香港利盛行洋遮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盛行)与福建揭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揭福公司)签订一份雨衣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FOB福州,香港利盛行是买方,揭福公司是卖方,由香港利盛行租船订舱,付款条件是香港利盛行收到揭福公司发出的货物提单传真后即T/T全额付款。香港利盛行作为中间商,将该批雨衣销往阿根廷。阿根廷的收货人通过中远集团公司阿根廷分公司要求香港利盛行与中远集团公司在福州的船代公司即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中货公司)联系。香港利盛行向福州中货公司发出订舱单。根据贸易惯例,香港利盛行要求船至香港时实行可转换提单。2001年11月29日,揭福公司发货,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14.
WTO与中国的法治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中国加入WTO后对涉外经济贸易案件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而言,会形成对中国经济发展以及涉外经济贸易案件更为有利的态势.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10,(10):56-56
北京市顺义区依托首都国际机场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物流产业,所建立的北京空港物流基地是北京市三大物流基地之一。基地内物流企业众多,但规模不一,业务范围各异,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往往忽略了交易安全,因此近年来,顺义区法院受理的物流类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前不久,该院通过召开货运代理企业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主动走访货运代理企业等方式,对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角色的转换,有关货运代理的经济纠纷也在迅速增长,因此,如何识别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法律责任,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件入手,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对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和法律责任的范围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7.
21世纪中国货运代理业立法体制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加入 WTO后必然面临着放宽货代市场准入的严峻考验 ,本文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提出了 2 1世纪中国货运代理业立法体制模式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张璐璐 《法制与社会》2010,(20):92-92,96
与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托收与信用证相比,国际保理有效地解决了信用证方式对于买方来说过于繁琐的程序问题,也克服了托收方式对于卖方来说过大的风险问题。正因为如此,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然而,坏账等风险依然存在。那么如何防范和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出口保理商所面临的难以收回应收账款和贸易贷款的风险,构建出口保理商风险防范机制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9.
金莉 《行政与法》2003,(10):59-61
美——墨金枪鱼案是发生于1991年的一起世人瞩目的案件。该案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话题———环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的关系问题。然而,10多年以后,重温这个案件,笔者却发现该案存在不少矛盾之处。这些矛盾暴露了在GATT/WTO体制下有关理论基础、空白区域、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协调WTO体制下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变得十分重要。笔者大胆地提出5项建议,以期WTO妥善处理环境和贸易的关系,使WTO从纯贸易组织变成绿色贸易组织。  相似文献   

20.
刘瑛 《律师世界》2001,(12):42-43
有这样一起中德贸易纠纷:中国远大国际贸易公司(卖方)(以下简称A公司)与德国汉堡公司(买方)(以下简称B公司)于 2000年11月2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花生仁5000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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