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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复保险法律问题研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复保险派生于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 (PrincipleofIndemnity) ,是损失填补保险中的重要制度。从复保险的立法意旨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复保险的界定并不全面 ,还欠缺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及保险期间发生交叉或重合两个要件。对于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应限于具有损失填补性质的险种 ,而非任一险种均可适用。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但由于对违反此义务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缺乏相应的规定 ,使之形同具文。最后 ,对复保险的法律效力 ,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分别规制 ,使恶意复保险归于无效 ,对善意复保险则宜采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之观点在保险法著述中广为传播,在保险法实践中亦有深远影响。然而,损失补偿是保险的本质与保险业产生发展之基础,也是保险业经济补偿功能之集中体现,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包括人身保险之保险全领域实为其应有之义。人身保险非损失保险观点或是大陆法系国家损害赔偿理论及其限制非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向保险法不当扩张之结果。在现代社会,定值保险等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之例外已不复成立,人身保险的损失补偿性也已为生命价值理论与第三领域保险的丰富实践所证实。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中国的准确适用有赖于对其民商法理论基础之厘清、对其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观点之矫正、对人身保险损失计算标准之明晰,以及对现行保险法下保险定义等条款之完善。  相似文献   

3.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4.
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法上的保险主要是指的商业保险。本文也主要探讨保险法中出现的无偿赠与保险的法律问题。关于赠与保险理论界涉及的还不太多,争议也比较大,赠与保险是否符合保险法的原则和理论,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近因原则主要用于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它和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并称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实践中都采纳了近因原则,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在本国的保险立法上.然而在我国,无论是《保险法》,或是《海商法》都没有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各国逐渐把近因原则作为本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近因的认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我国保险法上没有对“近因”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的、明确的界定,立法的缺失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燕 《法学家》2002,(2):65-69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指导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它要与保险活动自身特点相适应.在这个意义上说,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活动特点的产物.本文意在通过考察保险活动的特点来分析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着缺陷。本文认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保险利益存在的时点应该是保险事故发生时。  相似文献   

8.
杜颖 《经济与法》2002,(2):12-1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的、指导保险当事人等进行保险活动的根本性原则。因为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是“小保险法”,也就是仅仅规范了商业保险,因此,可以说,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保险的基本原则。而商业保险又集中表现为保险契约,所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保险契约或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那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贯穿于保险契约的磋商、缔结、履行和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10.
卞春元  陈晖 《山东审判》2012,(1):99-101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由保险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一、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保险制度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以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  相似文献   

11.
因果关系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免责事由条款对于认定保险合同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特点?对此认定应当把握怎样的原则?免责事由在认定保险因果关系中具有怎样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因现行《保险法》对有关定值保险的规定只有寥寥数字,亦缺乏相应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的纠纷比较多。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船舶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定值保险合同,且系足额保险。在具体理赔时,如保险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并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当船舶全损时,争议很大。在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13.
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对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的回顾,揭示了出在该原则的解释问题上逐步由“艾尔登准则”向“劳伦斯准则”靠拢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时,通过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有关条款,特别是第5条和第6条的剖析,分析了该法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相似文献   

14.
周珺 《政法论丛》2004,(2):75-77
通说认为 ,《保险法》属于保险基本法 ,《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是《保险法》的特别法。然而 ,从内容和结构上的分析可以看出 ,《保险法》的制定并未实现保险法制的统一 ,反而形成了陆上保险合同法与海上保险合同法二元并立的基本框架 ,《海商法》中有关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并非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而是相互独立、并列存在的两个体系。明确这一点 ,对于我们纠正某些观念上的误区 ,正确适用法律 ,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制都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5.
盛革宇 《法制与社会》2013,(17):293-294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统帅保险立法,指导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文通过揭示我国保险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现状——《保险法》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过于宏观抽象,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探讨如何真正发挥最大诚信原则的"帝王"作用,实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具体调节功能。  相似文献   

16.
尹超 《法制与社会》2011,(19):253-254
保险利益(insurance interests)是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由此产生的保险利益原则成为了保险法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保险利益的内涵、适用范围、主体要求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学术界素有争论。本文试图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保险利益这一概念及其判断标准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17.
保险利益的概念检讨——以《保险法》第十二条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保险法上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缺陷。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范围不但包括各种财产权利,还包括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只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在保险利益的性质上,我们应坚持“经济关系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事业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环节,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保险法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立法上也还有不少工作要做。本文拟就我国保险法的性质、范围、一般原则和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等问题试加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一、我国保险法的性质和范围就其最广泛的意义而言,保险一词系指以某种方式筹集和建立保险基金,对特定损失或事件予以补偿或资助。按照保险基金建立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和专门保险。社会保  相似文献   

19.
保险损害补偿是保险合同法上诸多制度体系的一个基石。我国保险立法虽确立了该原则并初步构建了制度体系,但由于该原则在保险法理论研究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迄今学理解释上对该原则多“食而未化”,仍有诸多观念上的错误或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运用法解释学、法史学及比较法学等分析方法,从保险损害补偿的范畴分析入手,对该原则的内核、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等作了深入阐释,以正本清源。从保险损害补偿原则及其制度的适用角度来考量,主张摒弃我国现行保险法所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之“二分法”,代之以“补偿性保险”与“定额性保险”之“二分法”,以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20.
李理 《河北法学》2005,23(4):100-103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新型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别于传统保险,在法律属性上应将其定位为"保险+信托"。基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特性质,我国《保险法》不仅不能完全适用于投资连结保险,而且存在若干冲突情形。为避免投资连结保险法律适用的疑义,建议在《保险法》中增补若干例外规定来弥和冲突,或者设专章规定投资连结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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