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有偿性地非法流转,主观方面则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以毒品交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能通过金钱衡量,故以毒品交易非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无偿赠与毒品的行为并不满足有偿性的要求,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则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3.
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也不构成犯罪既遂。贩卖假毒品的,如果所贩卖的假毒品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或者只含有极低的毒品成分,未达到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危险的程度,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场合,由于警方对毒品交易全程进行严密控制,即便贩毒者向购毒者交付了毒品,通常也不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实际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论处。  相似文献   

4.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基本罪名,也是在禁毒斗争中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贩卖毒品罪概况: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  相似文献   

5.
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点错误倾向:行为考察的片面性、罪名认定的主观性、罪名要素的混淆性。代购毒品行为由两部分行为组成,一是购买并转交毒品的行为,二是购买后的运送毒品行为,应分别、综合对上述两个层次的行为进行定性。贩卖毒品罪的危害在于组成、拓展了毒品的流通渠道,托购人主导的代购与贩卖毒品不具有相当性,代购者主导的代购与贩卖毒品具有相当性。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牟利目的,而以有偿性为要件,对于代购毒品行为应以有偿目的进行定性。司法解释在事实上对运输毒品罪的主体进行了区分,进行了两个方面的放宽处理,一是数量方面,二是时空方面。运输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对毒品流通的促进作用,运输毒品与动态持有毒品有区别。代购者实现了毒品在毒贩与吸毒者之间的转移、流通,因此与毒品运输行为具有等价性。非主导型代购者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对无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运输毒品罪,不重复评价持有行为;对有偿的主导型代购者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不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6.
为弥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对代购毒品含义的认定模糊及出罪功能宽泛而导致的打击漏洞,浙江省级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具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的含义及出罪功能予以限制,但此举却落入了毒品犯罪打击面过大的窠臼。问题的根源为:牟利是否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牟利的含义如何把握。将贩卖毒品行为解释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毒品与货币交换,或为了实施上述行为而购买毒品,同时将牟利限制为牟取金钱、财物等物质性利益,据此,代购"扣心"、以蹭吸为目的而代购毒品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对未牟利的代购少量毒品行为作无罪处理,同时将未牟利的证明责任置于代购人承担。  相似文献   

7.
针对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提出了“设置判定要素、分类定性处理、控方负责证明”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意见。但是,有关意见的要求不仅是毒品犯罪现状下侦控方难以完成的任务,还在刑法理论上不合理地突破了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并进一步在诉讼程序方面造成了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的混乱。面对国内严峻的毒情形势,对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应当采取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合理确定证明对象,科学设置证明责任。现阶段应当先由被告人提供合理线索,再由控方履行有关证明责任;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将有关情节的证明责任交由辩方承担;如果国内毒情形势没有明显好转,可考虑对居间交易毒品行为一律以贩卖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其侵害法益为人民健康。贩卖毒品行为一方面表现为毒品在行为人支配下实现了空间位置的移动,另一方面表现为毒品的移动从始至终在我国领域之内。贩卖毒品罪主观上应当具有对毒品种类的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方能成立故意。  相似文献   

9.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0.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1.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12.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4.
在食品安全令人忧心忡忡的社会现实下,"量刑反制"的思路悄然而生,具体表现为在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的过程中对"明知"的主观内容进行曲解。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分过程中,由于添加物质的标准不够明晰,也导致了罪刑关系的确定性被损害,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关联行为被适当地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犯罪的处罚较轻是符合实际的,但对于结果和情节加重犯应当慎用死刑。  相似文献   

15.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从形式上说,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犯罪人刑罚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理论,是从共犯从属说与独立说中化解出来的,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共犯"。从属说和独立说理论主要解决的是共犯的犯罪性问题,即共犯的犯罪性来自自身还是正犯,但事实上,对于回答异质行为是否应该科处刑罚以及如何科处刑罚,才是独立说与从属说之终极体现。可以说,在刑罚领域的独立性与从属性解决的是共同犯罪人的刑罚是否存在"参照"或"依照"其他共同犯罪人刑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保险诈骗共犯的规定,引发刑法理论界诸多争议。文章阐述了对本法条中保险诈骗共犯的理解,非身份者不能成为身份犯罪共犯的观点,以及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贩卖毒品罪中对“贩卖”定义应表述为 :贩卖应当以流通为目的且行为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转让事实所有权 ,贩卖的成立不需具备牟利目的 ;贩卖不同于买卖。就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言 ,14~ 16周岁的人走私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运输、制造毒品则应有所区别。就司法难题而言 ,无偿赠与毒品 ,以毒品换毒品均属于贩卖毒品行为。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设置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关于传铕定性的《批复》仍未失效;为履行入世承诺,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传销不能一概视为犯罪。“传销”含义随国家政策不断变化,需准确界定其范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传销犯罪不能认定为诈骗,其法律适用应为“双轨制”模式:“团队计酬”仍属非法经营罪,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则应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双轨制”从立法理由看,具有应然性;从刑法解释看,具有实然性。  相似文献   

20.
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是对于"贩卖"二字的理解则各有各的不同。综合归纳,人们的观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是从是否要有牟利为目的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指是否既要买进又要卖出的才叫贩卖。贩卖毒品一词的"贩卖"在目的性方面必须是有牟利目的,在行为方式方面可以是"买"、"卖"或者"买进后卖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