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商谈民主理论认为社会公众通过协商和对话参与决策能达致在公共问题上的共识并实现民主,同时强调社团等"商谈性配置"的关键作用。结社自由是"商谈性配置"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其内涵反映了个人与社团实现该自由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我国目前在社团立法上存在着合法性与正当性方面的不足,因此,应当从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完善社团管理体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结社自由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有关结社自由的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在很大程度上与各国司法机关通过判例的推动有关。从结社自由的司法保障角度分析 ,最主要的就是结社自由与民主社会所必需的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防止骚乱或预防犯罪、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社会道德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害等事项之间的关系。对结社自由的正当限制必须是一项“由法律明文规定的”限制 ,必须具有法律所确立的某种合法目的 ,并且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结社自由与非法人社团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立社团的基本权利 ,是结社自由的重要内容。设立社团法人的权利 ,是结社自由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 ,社团有保持非法人组织形式的权利 ,无须为取得合法性而登记。有利的法律环境不仅允许非法人 (或不登记 )非营利组织的存在 ,还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类组织。 1 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承认非法人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 1 998年条例禁止非法人社团的存在。本文试图在对 1 989年条例中的非法人社团制度反思、考察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和美国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的法律规则基础上 ,探讨未登记社会团体在转型中国的地位以及建立结社自由理念下的我国非法人社团制度之障碍。  相似文献   

4.
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属于自由权范畴,并与其他基本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竞合,因而结社自由具有复合属性之特点。从法律文本以及宪法理论考察,结社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权类型,而非全然为表达自由或政治权利所吸收。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对于结社自由的实现、尤其是非政治性结社行为的保障,以及对于结社自由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之法律救济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欧盟国家的社团立法由宪法的公民结社权 ,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治理制度 ,行政法的监管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等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法律维护公民结社权 ,尊重公民在成立组织方面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保护社团的财产权 ,对社团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提供了一些制度化的机制和途径。由此 ,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 ,在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国家对社团的监管之间 ,建立了某种平衡 ,创造了一个相对宽和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6.
社团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利以及社团组织之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活动规则的法律所组成的框架体系。具体到澳门特区,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多形式性的特征。在其社团法律基本框架的法律构成中,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律(俗称“社团法”),也有包  相似文献   

7.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8.
警察职权的配置与警察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警察机关以广泛、重大的职权,但立法上对警察机关行政职权制衡机制配置上的不完善,对警察行政强制权特别是即时强制权配置上的失衡,导致警察执法过程中种种滥用警察权和警察权益受损情形同时存在.因而,从立法上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制约与规范,合理配置警察职权,不仅是保障警察执法活动和警察个体权益的需要,而且是更有效地保护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公民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公民的开业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晓星 《法商研究》2004,21(2):58-60
公民的开业权是指公民依法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经济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受干涉和限制的权利。我国现行立法仍存在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开业权的规定。因此 ,尽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 ,强化公民开业权的法律保护 ,已是当务之急。对公民开业权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修订《宪法》 ,明确保障公民的开业自由 ;完善法律 ,降低企业设立门槛 ,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开业权 ;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取消对在职人员开业的不合理管制。  相似文献   

10.
黄伟 《政法论丛》2007,(1):49-53
统筹区域发展是艰巨、复杂、长期的事业,亟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国际经验,以法律来保障其实施。现行财政税收法律在统筹区域发展上存在不足,需要从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立法结构和主要内容、法律执行、法律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共同构建统筹区域发展的财政税收法律。  相似文献   

11.
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建设,就必须充分重视和发挥社团的组织和媒介功能.针对目前社团立法严重滞后于其发展的客观现实,本文认为,应该以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积极完善社团立法,为社团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2.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世荣 《中国法学》2007,9(2):96-107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处理婚姻纠纷的实践与经验,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保持一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灵活地予以调整。司法档案具有帮助理解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反映制定法命运、解读立法内涵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主体地位缺乏法律依据、政社不分以及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不完善。然而,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是历史的必然,首先,它是经济安全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次,它能有效弥补政府监管的局限性;再次,行业监管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为此,必须加强立法,确立行业协会监管的合法地位,实行政社分开,以提高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力。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的本体价值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少伟 《河北法学》2006,24(9):49-55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至为根本并决定其他价值者为法的本体价值.受现代社会整体文化结构、经济结构之决定,现代法的本体价值为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统一,并与传统和后现代法的价值相区别.对我国民事立法而言,现代法的本体价值有助于我们克服价值迷失和主体误置之弊,坚持个人自由这一核心价值,切实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并注重社会正义价值,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正义的统一与和谐.  相似文献   

15.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单飞跃 《现代法学》2005,27(2):36-44
“需要国家干预说”是 20世纪中国经济法学最重要的学说之一。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民主、社会公平、经济法治是其基本的法哲学叙事立场。国家是干预需要的满足者,“需要”是通过干预重建经济自由秩序的法律理由。国家超越市场利益关系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国家干预由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哲学范畴与法理标志。经济宪政哲学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进路,通过经济民主机制设定的干预才能避免经济专制,国家与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权力才能保障干预的社会性与民主性,干预的达成并非一定为了公共,公共中的个体主义是结成公共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6.
循环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谢军安  贺长年 《河北法学》2006,24(12):88-92
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是"污染一治理",这种模式并不能达到治理污染的效果.综合污染控制作为一种新的环保方法,日益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法学界的关注,其根源于循环经济的新理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未来仍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通过明确立法目标和任务,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桂萍 《行政与法》2013,(9):90-95
农民结社自由是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农民结社自由对农民维权、发展农业生产力、推动乡村自治非常重要。RNGO是指农村非政府组织或农村民间组织,其作用主要在于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和树立农村社会新风。目前,中国RNGO的发展还存在制度上、组织上和资源上的诸多困境。政府要加强RNGO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引导、支持和监督RNGO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沈寿文 《北方法学》2010,4(3):19-26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目的是约束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并在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裁判;然而,宪政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有限政府的理念,即使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本身也应当是有限度的。实际上,宪政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普遍确立正是主要基于对立法权滥用的矫正;而我国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思路的转变也在事实上承认了立法权本身存在滥用的可能。因此,从法律保留到宪法保留,是保障人民基本自由权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立基于对多数决暴政的恐惧和对有限政府理念的信奉,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宪法一手承认人民基本自由权利,而法律的另一手却又予以剥夺的弊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