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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监督模式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良性审判权制约机制应当体现的几个重要理念和原理,即诉讼程序系统中的自组织原理与当事人主义理念、宪政体制中权力分立、彼此独立和相互制约的原理、审级制度中的职能分层与双向制约原理、司法错误救济机制服从于司法终局性与正当性的原理。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利和权力资源的配置模式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审判监督模式违背了上述原理。1.诉讼程序内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配置模式。在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庭的权力没有受到来自程序主体当事人权利的有效制约。具体表现在:(1)在实体权利范畴内,当事人的处分权仅受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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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当事人,赋予被害人充分的诉讼权利,这对于保护人权以及控诉和揭露犯罪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两年多的刑事诉讼实践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真正落实,其诉讼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本文结合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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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上诉权被认为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使得其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被害人是遭受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其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缓解被害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边缘化趋势,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及法治的实现。故应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尽管有观点认为:被害人作为独立上诉人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可能造成角色冲突,增加二审法院的负担,但是,我们认为,从诉讼发展趋势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有其立法先例;从诉讼原则来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诉讼效率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并未从根本上影响诉讼效率;从诉讼结构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并不会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与二审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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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纳入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当事人化的认识:一个诉讼参与人要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应该享有的特定的诉讼权利:即控告犯罪;直接起诉、委托代理诉讼;参与法庭审理;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新《刑事诉讼法》较之原《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上、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以及在诉讼程序停止时的权利都作了特别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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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
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并参照国外刑事诉讼立法例,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作为执行刑事诉讼职能的重要机关,在刑事司法中,不仅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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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亚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19-23
事实认定是法庭通过审理证据、推断和确认追诉中的事实问题的特定活动。刑事庭审中的事实认定是刑事法庭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指控进行证据调查,判断指控犯罪是否发生、指控罪名是否成立的特定活动。事实认定问题首先应当是一种权力配置和权力约束问题,当事人和法官的权力、权利问题应当是分析事实认定时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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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92-97
刑事公诉制度是由纠纷的私力解决方式一步步演变而来的,从刑事诉讼的任务、诉讼主体与诉讼结局的利害关系来看,作为纠纷对立方的诉讼当事人是与刑事诉讼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而诉讼角色在法庭上的席位设置是与其诉讼地位相对应的,因此被害人、被告人的席位设置在刑事法庭空间布局中应当占有重要分量。然而,这种重要分量在现如今的刑事法庭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法庭中当事人的席位设置显现出较多的问题。重构我国刑事法庭的空间布局,应当以当事人席位设置为突破口和着力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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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共同犯罪诉讼程序由于被追诉人的复数性和诉讼客体的牵连性以及诉讼行为的关联性等特点,各共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共同被告人享有与共犯证人对质的权利、请求分离诉讼的权利、接受法律援助的权利和请求其他辩方开示证据的权利。为此,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对这些权利作出明确完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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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十分重视当事人和普遍公民在诉讼中的参与性,因为参与诉讼的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民主化程度和诉讼公正程度的重要标尺。我国刑事诉讼有此原则的类似规定,但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本文试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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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105-109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应当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前,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诸多程序权利欠缺或受到限制。应当注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用的发挥,以程序正当和效率为基点,从微观层面上完善被害人的诉权机制,保证其利益诉求渠道的畅通,体现出对被害人基本人权与人格尊严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害人所受的犯罪伤害,预防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同时,通过被害人的积极参与,促进法官获得全面的案件信息,准确量刑,公正裁判,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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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13-115
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诉讼三角结构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当事人。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监督立案及实施侦查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应予维持;批准、决定逮捕,受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符,应当调整为由中立的法院行使;而对庭审的监督权和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应当作为控诉职能的衍生,而不宜再将其作为一种单向、强制性的监督权来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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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撤诉的审查应当限于形式审查,并且应当赋予对方当事人对撤诉的合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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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被害人首先接触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其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引路人"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依法履行职权,还要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虽然《刑事诉讼法》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立案侦查阶段的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受到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忽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确立正确的诉讼理念,加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人身安全权与财产权以及知情权与诉讼参与权等方面和获得指引与帮助的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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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之配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6):55-6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平衡,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方依法享有的开启司法鉴定活动的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包括申请权、决定权、委托权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亟需调整,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并完善必要的救济制度,使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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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传统检察职能的突破与发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力配置格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等”外领域扩张的无序化、起诉资格与起诉顺位的结构化以及办案模式实然层面的主导化。而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托于固有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诉讼信托以及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未区分法律监督与直接提起诉讼之间的权力—权利界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然状态应考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立法定位、调查取证的权利边界以及不同程序之间衔接的具体向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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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在我国运行效果不佳。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严重缺陷,源于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中债权人权利保障的缺位,在程序上表现为法官和债务人的部分权利与义务设置不对等。督促程序的设计应彰显有利于债权人的立法理念,坚持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制衡的原则,最终实现诉讼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