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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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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116-121
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具体内容体现了当事人平等、自由处分、主体地位等诉讼理念 ,反映了诉讼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呈现出法官控制诉讼进程、当事人地位客体化的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结构的特征 ,不符合尊重当事人人格的要求 ,暴露出种种弊端 ,应予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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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13-115
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诉讼三角结构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当事人。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监督立案及实施侦查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应予维持;批准、决定逮捕,受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符,应当调整为由中立的法院行使;而对庭审的监督权和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应当作为控诉职能的衍生,而不宜再将其作为一种单向、强制性的监督权来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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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的程序独立性是其程序建构的逻辑起点,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极为简化。应当遵循兼顾效率与公正、兼顾快速审理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兼顾法院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对我国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立案、审前准备、等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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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全国范围来看,行政诉讼撤诉率极高,这与法院大量运用和解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笔者认为,法院主动提出和解行政诉讼案件很有必要。行政诉讼案件中和解不等于调解。根据诉讼理论,调解与和解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调解主要是民事诉讼中的制度,是在法院主导下,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法官主宰、控制和支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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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 14年来 ,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从 1990年的 130 0 6件上升为 2 0 0 2年的 936 4 2件 ,数量增长之势印证了该法颁布意义的重大。但是 ,近年来 ,行政审判中普遍存在案件撤诉增多的现象 ,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 1/3,最高达到 5 7.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竟达到 81.7%[1] ,这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 ,开创行政审判的良好局面很不协调 ,应该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和反思。一、行政案件非正常撤诉的成因撤诉 ,是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撤诉又称撤回起诉 ,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后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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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据此,二审程序审查一审裁判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已明确肯定。但笔者以为,下述问题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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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要求改姓名 警方该不该批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26日,某中学退休教师王先生到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11月5日,该公安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11月11日,王先生以警方行政违法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警方批准其要求更改姓名的申请,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安分局批准了王先生要求变更姓名的申请,因此,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该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评析意见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不予批准决定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权利必须履行相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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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启动权与审判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其根本区别在于依附的权利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行使私权利,针对的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者针的对象是不当的司法行为,体现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由此决定了两种权利的不同实现方式。前者当事人享有决定权,后者检察院和法院应主动实施,二者的实现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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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 普通的离婚案件,在开了两次庭以后,原告申 请撤诉,希望与妻子再续前缘。这本是件好事,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法院却裁定不准撤诉。真 是咄咄怪事!法院的裁定不仅违反了当事人意 思自治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对婚”。随着 时代的进步,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给予了 更多的保护,婚恋自由。法院对一般的离婚案 件,考虑到其特殊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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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数量虽有明显增加,但法院平均收案量很低,在环境案件总量中占比几乎可忽略不计,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仍需实质审查,并非但凡起诉即能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定。现状反映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仍然不易。在立案制度层面,造成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原因包括立案条件高阶化设定、实体审查前置、原告资格限制等,可以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改造,将部分诉讼要件从立案条件中剥离,立案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宽松实体审查为辅,对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扩张,寻求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破解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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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参与是诉讼主体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贯彻与反映,是落实诉讼民主,维持诉讼结构平衡的现实需要。把握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予以程序实现,也是管辖冲突的有效解决与管辖制度完善应予解决的问题。在管辖制度设置上应为当事人提供足够的程序参与机会,保证诉讼当事人及其代表对管辖事项的知情权,在管辖权确定过程中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异议权,在管辖权确定程序产生相关裁定或决定后,应该赋予诉讼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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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相互交叉重叠的案件,如何审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当事人诉讼制度和直接移送审查制度都有其局限性,惟建立和完善行民平行诉讼制度才能解决好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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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洋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67-69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制度,从而全面启动了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这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当鼓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解决好当事人诉讼适格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问题、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问题、股东诉讼的费用担保问题等,从而真正实现股东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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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86-89
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需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由于诉讼程序的相对闭合性,权利(权力)总量是一定的。在国家权力应当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其诉讼权利都应当是有限度的。当前,增加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少制度构想存在若干理论上的障碍:民主理论的客观阻碍、博弈利益的难以调和、诉讼权利的滥用风险、法官自由心证的实际冲突。因此,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赋予应当更加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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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熙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必要的共同诉讼界定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中诉讼标的必须是共同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且做出同一的判决的诉讼.该诉讼形式来源于大陆法系中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但并没有包括类似的必要诉讼,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必要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上的缺陷.通过分析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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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不仅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创新,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导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都不是理想的选择。结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司法改革潮流、建立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应当成为改革的方向。构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就要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限,建立起协同诉讼的机制和诉讼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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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资格审查的形式化倾向与程序性缺失依然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两大痼疾.我国鉴定人的评价标准转应向注重实际能力、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应当构建资格授予程序、预先审查程序与开庭审查程序三个程序,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