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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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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特别重大事项立法问题的审视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国尚 《法学杂志》2001,22(4):9-10
立法法第 67条规定 ,“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职权所作的这一调整 ,突出了代表大会的立法地位和权威性。界定特别重大事项是加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力度而不是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分权 ;立法法出台后 ,地方人大的立法职权既没扩大 ,也没缩小。不能机械地将特别重大事项与其他重大事项划界分割。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仍无须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2.
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3.
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5.
为何要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是完善立法监督的需要。立法监督是指“立法主体依法或依授权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违反宪法、上位法或者其他上位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活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立法监督的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立法法》中就立法监督未规定立法听证程序,但立法听证程序并非不  相似文献   

6.
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7.
《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并未剥夺地方政府规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享有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冲突说”建立在对《立法法》第93条第6款功能的错误判断上。该款也并非收回了地方政府规章“固有”的创制权限,而是重申了旧《立法法》对其“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明示了仅在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才可以创制损益性规范,消除了旧法规定易产生歧义的缺陷,其功能在于修复而非颠覆原有制度安排。从现实主义角度考虑,为保障规章供给,《行政处罚法》第14条第2款宜纳入《立法法》第93条第6款中“依据”的范畴,独立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依据。设定行政处罚受制于若干因素,不会消解《立法法》第93条第6款的控权功能,不会全面突破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性立法”的原则定位。  相似文献   

8.
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多年来,各级地方性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始终是政府部门、人大机关的“专栏”,很少能有来自民间的力量参与。近年来,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重要立法形式,委托立法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相似文献   

9.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如果行使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它各项职权的行使。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必须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然而,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四多四少”的现象: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得多,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行使得少;二是经济方面行使得多,其它方面行使得少;三是被动行使得多,主动行使得少;四是形式上行使得多,实质上行使得少。这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对此,笔者认为,科学界定重…  相似文献   

10.
《立法法》对地方行政立法权限的概括规定,具有较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权限边界模糊.要确定地方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应根据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分类探讨执行性、自主性和授权性地方行政立法各自的权限范围,并确立其与地方性法规权限划分的“事项性质”标准,与部门规章权限划分的“层级需要”标准.  相似文献   

11.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相似文献   

12.
关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概括来说,可分为"四权":立法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省级以下没有立法权)、选举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包含于决定权之中.下面,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谈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13.
《立法法》规定的执行性、地方性事务和先行性三类标准,可以大体解决我国省、区、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的行使空间问题。但在实践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却非常复杂。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的实际说明了这一点。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口岸城市,上海口岸在发展规模和水平上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亟需立法,该项立法存在着地方立法的空间,也包含着一些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交织的领域。通过讨论上海个案,可以提炼出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划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特别授权立法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地方立法能动与特色的重要性等问题与结论。  相似文献   

14.
经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安康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2月29日通过的《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即将公布实施.作为安康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法”,共五章七十九条的《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是今后安康市开展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对立法权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程序、法规的批准与公布、法规解释、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的制定、适用和备案审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诞生标志着安康市地方立法工作迈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是法治安康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15.
《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律保留 ,在《立法法》中称为国家专属立法权 ,指在多层次立法的国家中 ,有些立法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 ,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 ,一律不得行使 ,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最后决策权 ,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公民的权利。我国 1 982年宪法已有规定。宪法第 6 2条第三项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 6 7条 )。此次《立法法》根据我国长期的立法经验 ,在第 8条中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  相似文献   

16.
熊菁华 《行政法学研究》2005,(3):122-124,130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做好涉及临时性许可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工作时,首先要正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意,“一年”的期限是地方政府就临时性许可提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的期限;同时还要主动把握立法权限和时机,对临时性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再审查”,切实履行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7.
《法律科学》2015,33(1)
地方立法客体牵涉到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也牵涉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区分.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的所能够规定的事项体现在第64条和第73条,以“执行性”和“地方性”两个特点作了粗略概括.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该二者仍然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把握的问题.为了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法律治理,使之成为整个国家立法体系的有机构成,就要实现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法治化的焦点就目前而论应当集中在地方立法的客体上.地方立法客体应当是中央立法留有空隙而属于次级性的事务、行政性的事务、区域性的事务、具体性的事务、实施性的事务.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2000年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立法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宪法和组织法确立了我国有权立法的主体,但未对立法权在这些主体间的分配作出规定,因此,立法法要致力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无序、立法冲突和立法侵权等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立法权限配置这一宪法未尽的问题。立法权限配置的基本目标,是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人民民主权力的实现,同时,兼顾和提高行政效率。然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的解决并不尽如人意,作为将在我国的立法权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立法法有关权限配置的规定,尚不足以实现上述目标。本文就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并没有对“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而又详细的界定。因而,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不强,常将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被动地依赖于党委的决策或政府的决定,从而使得决定权的行使有所缺失。于是不少人呼吁应在法律上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加以详细的界定,但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法律的原则性决定了其内容的相对固定性,而重大事项是一个发展着的动态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地点重大事项的内容往往不同。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解决群众温饱,可算是当时的一…  相似文献   

20.
对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其中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是立法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又是分层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种立法体制下 ,划分立法权限 ,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要划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其中主要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二是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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