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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是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理解和解释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当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然存在特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间接侵权责任应当结合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本身以及控制能力等考察。网络业发展初期,网络链接间接侵权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限制内容,以维系网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3.
后危机时代,视频网站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及争议日益激烈,而与之相关的国际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国内新兴网络产业的疑问,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土豆网胜诉案,凸显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地位.然而,与美国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中“通知与删除”程序对避风港原则合理注意义务规定相比,我国避风港原则对该义务的立法认定尚属模糊.时此,应当细化对网络服务合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包括对著作权人滥用通知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国家自主研发的网络过滤软件之推广、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的认定,以及网络著作权统一管理体系的创建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但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手段简便易行,影响范围广,侵权后果严重。网络名誉侵权责任需要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几方面加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删除、屏蔽等义务。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确立间接侵权的概念,而只有一些零星简单的规定。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却与日俱增,给审判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通过对现实案件的梳理,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标准,探析网络环境下不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倚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调解的运用,才能真正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网络等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和谐的完美结合。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涉及到对医疗过错认定标准的理解与过错医疗行为的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难以在同一规则框架中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区分了第58条针对的两类问题。但是却颠倒了第57条与第58条的关系,将“违法、违规”作为认定医疗过错的标准,没有为医疗机构留下必要的论辩空间,将一个本应主要通过诉讼法解决的问题做实体化处理,造成了新的混乱。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规范角度梳理医疗侵权纠纷过错证明的思路,对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应坚持第57条的规定,将“违法、违规”作为证明过错的证据,而非认定过错的标准。针对患者的举证困难,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推定和证明妨害规范解决。  相似文献   

7.
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此类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对他人网络隐私数据、网络通信内容、网络生活安宁和个人网络空间的入侵或破坏。正当的网络防卫行为、享有知情权或有法律授权的行为以及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承担上应引入辅助侵害责任、代理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8.
董事、经理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债务不履行责任.在董事会行为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股东应直接告董事.损害事实一般只涉及公司和股东的财产损失,而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联性,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相似文献   

9.
在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中,过错和违法性的关系颇具争议,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违法说可以很好地解决和处理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从而将两者明确地区分开来。过错是一个主观的因素,对其进行认定和评判时考虑的是人们的主观意识,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违法性是一个客观的因素,可以通过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直接给出明确的判定。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违法性可以作为过错的判断标准,当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时,违法性是必不可少的选择;当过错不足以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时,违法性是被告承担责任的主要基础。因此,过错和违法性二者相互依赖,却又不可相互吸收和替代。  相似文献   

10.
网络竞价排名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属商标的使用,如果导致相关公众的间接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商标侵权难以认定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起到有效的兜底作用。允许商家购买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的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从属性,只有在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商家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时候,才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违法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独立存在。应当容忍违法性判断中注意义务和过错判断中注意义务的重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损失。在行为人直接侵害绝对权利的情况下,违法性的判断适用结果不法说,即权利的侵害直接征引不法性,此后依据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  相似文献   

12.
不作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学中称之为不作为侵权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学教材中,对此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作四要件论述:1.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2.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3.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不作为侵权责任说,是将一般侵权责任传统四要件说套用于具有个性特征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个人认为,应以更全面的较客观的三要件说代替四要件说。  相似文献   

13.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笔者主张严格责任原则不足取法,但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主观过错.同时,在排除有罪推定的前提下,适用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使污染环境的犯罪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惩治,但也要进行严格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14.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针对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辅,但在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制定举证责任缓和等具体规则,以及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5.
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是以行为为逻辑起点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不作为侵权行为有着自己明显的特点,但是二者在具体的实践中却不易辨认。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的特点,其规则原则也有特殊性。我国不久之前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提及“不作为侵权”,更没有分析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  相似文献   

17.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8.
雇主责任为各国民法普遍承认,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雇主责任应包括过错与无过错责任,雇主责任的承担应以雇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前提,要以直接侵权行为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或者说是雇员的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有判断的标准,根据判断来制定雇主的职责。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是比较全面的,突出了侵权责任作为债法内容的损害赔偿之债的属性,确定了侵权责任规则与第一编“总则”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增加,又有对具体侵权责任规则的补充和修改,使我国侵权责任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既具深厚理论性基础,又有现实可操作性,将会在调整侵权法律关系、制裁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和保护民事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相似文献   

20.
潘志玉 《工会论坛》2008,14(2):141-142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版权的侵权行为客体具有无形性,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十分困难。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信息控制者”,负有审查信息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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