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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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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红霞 《政法学刊》2013,30(4):96-99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权是一种权力,单向配置给追诉机关.这一配置格局既忽视了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无辜功能,违背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削弱了辩方的举证权和辩护权,也不能满足被追诉人单方主动提出测谎的现实需求.因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权应当重新配置,赋予被追诉人有条件的独立测谎申请权,坚持测谎申请权与测谎决定权的结合.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由公检法机关主导,当事人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这种鉴定权配置方式导致刑事司法公正性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权威性缺失的困境。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格格不入。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应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目标,赋予辩方司法鉴定启动权、保留侦控机关自行启动鉴定权、限制法官的鉴定启动权以及建立鉴定处分的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形成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相契合的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方式。  相似文献   

3.
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一国诉讼制度设计的模式,更影响一国权利保障体系的配置结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限制性制约,在完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的同时,建立“立证、留鉴、备鉴”制度;自诉案件实行当事人启动权制度:建立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相协调的鉴定启动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定启动权本质上是举证权,而不是准司法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具有单向的控方主导型的特点,有违程序公正理念,削弱了当事人的举证权,与大陆法的"鉴定权主义"和英美法的"鉴定人主义"制度均存在差距,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赋予辩方有条件的鉴定启动权和救济权的方法对鉴定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大陆法系一般赋予当事人刑事鉴定启动申请权,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进行刑事鉴定,同时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英美法系一般赋予当事人完全的刑事鉴定启动权,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启动刑事鉴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赋予当事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申请权,并规定有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鉴定制度逐渐显现出滞后的趋势。尤其是鉴定启动权的配置存在很大的问题。受到诸多学者的诟病。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深入考察两大法系国家鉴定启动权配置模式的基本原理。解释我国法律实践中刑事鉴定启动权配置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论辩各种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程序设想。  相似文献   

7.
张璐 《山东审判》2012,(3):52-56
刑事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即速审权。各国通常通过期间制度、集中审理和简化程序来保障速审权,在速审权受到侵犯时,通过终止诉讼、减刑抑与国家赔偿来救济。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刑事被追诉人速审权保障与救济体系:明确刑事被追诉人之速审权,改革诉讼期间制度,确立集中审理原则,完善简易程序,建立速审权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8.
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当与否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反思和重构现行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意义重大。以邱兴华案件实例为例分析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主体的立法规定,并评析学者对鉴定启动主体的不同学说,认为在现阶段鉴定启动的主体还是应以侦控机关为主,法院享有有限的启动权,当事人不赋予独立的鉴定启动决定权,但享有启动鉴定的申请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法律设置,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启动机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司法官启动机制,而是介于两者间的拓展化的法官委托鉴定制。其存在控方权力过大、启动权分散、证明责任与鉴定启动权无法衔接等问题。如何在兼顾利益平衡、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通过重新分配鉴定启动权、实现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在立法和司法中得以认可,是破解当前鉴定困境之可能方法。  相似文献   

10.
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新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谁有权最终决定鉴定程序是否启动、决定由谁进行鉴定是司法鉴定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并影响着司法鉴定其他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可以说,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关键程序.本文通过探讨西方各国在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归属上的差异,寻求构建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11.
杨波 《当代法学》2012,(1):24-29
阅卷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一项权利,其是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要求,是维护被迫诉人利益的一种手段。基于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被追诉人阅卷权的行使主体呈现分离状态,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同行使。被追诉人对阅卷权的行使具有有限性,而辩护人行使的应是一种全面的、完整的阅卷权。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在明确阅卷权权属的基础上全面构建...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鉴定质证的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参与鉴定质证的权利,从此改变上可以看出保证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权利的立法意图。但是我国立法仍然缺乏对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的保证,近年来一些错案的产生往往与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的这种尴尬境地有关。鉴于保证当事人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已经成为外国立法的趋势,我国相应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13.
近期我国法学界就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发生了激烈争论.无独有偶,德国也爆发过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与之类似,美国就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权也曾展开过大讨论.说到底,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其本质就是利益之争.因此,解决被追诉人阋卷权问题最终也只能诉诸利益权衡.德美两国就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证据开示权的争论及其结果,无疑有力地驳斥了我国理论界反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调,并为我国从立法上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扫清了理念上的障碍.然而,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特点,要有效确保被追诉人阅卷利益的实现,还必须革新案卷移送制度、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改革诉讼构造以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相似文献   

14.
唐玉珍 《中国司法》2005,(2):103-103
(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归属现状: 委托鉴定权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依其制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权型司法鉴定制度。此种鉴定制度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人认为是法院或法庭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择鉴定人,即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相似文献   

15.
张泽涛 《法学研究》2012,(3):164-180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申请证据保全与申请取证存在本质差异。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制衡追诉方取证过程中的随意性,避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关键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又能使无罪的被追诉者尽快摆脱涉讼之苦。同时,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规定了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该增设刑事证据保全制度,明确规定决定是否实施证据保全的机关、保全申请权的主体、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式、证据保全材料的审查及处理、实施证据保全的措施以及申请权的救济。  相似文献   

16.
刑事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其中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又是重中之重。以世界各国典型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为参照,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具体建议包括赋予控辩双方同等的鉴定申请权、在公诉案件中合理配置启动权、合理规制重新启动权,使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体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7.
对于看守所内未决犯的死因鉴定,我国实行公安机关初次鉴定和检察机关重新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方式。这种配置方式存在正当性不足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可以有两套解决方案,一种是引进死者亲属的重新鉴定申请权;另一种是引入死者亲属的“反鉴定”权。比较两者的利与弊,本文赞同后者。  相似文献   

18.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19.
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文以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辩方权益的保护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别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定、鉴定过程的监督和鉴定结论的质证等方面分析和探讨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保障辩护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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