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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医疗过失的本质在于对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鉴于医疗行为较之其他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而更有必要在医疗过失犯的认定中适用注意义务阻却事由。在对医疗危险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上,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通过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否定,阻却了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从价值理念来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从适用效果来看,就是医疗过失犯的限缩。  相似文献   

2.
张爱艳 《政法论丛》2008,16(2):26-31
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主要包括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它是传统过失犯理论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生活需要的必然结果,具有缩小过失责任的功能。从国外的情况看,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经由判例逐步占据稳固地位,现被广泛适用。在我国,注意义务阻却事由的地位还没有得到形式上的肯定。但事实上,它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正发挥着作用。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应当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3.
宋晓亭 《证据科学》2001,8(4):190-197
本文从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概念出发,认为医疗过失行为要与医疗过失相区别。论述了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原则,提出并论证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由注意义务、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和没有履行4部分组成,并针对医疗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设定作了重点阐述,对衡量过失程度的过失比例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医疗过失行为论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本文从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概念出发 ,认为医疗过失行为要与医疗过失相区别。论述了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原则 ,提出并论证了医疗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由注意义务、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和没有履行 4部分组成 ,并针对医疗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的设定作了重点阐述 ,对衡量过失程度的过失比例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5.
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过失责任的确认以及刑事责任的分担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较详尽地论述了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基本内容,指出两者并不能广泛运用于所有的过失犯罪,并研讨了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提出能够分配的危险,应为经验性的;必须是被社会所允许的危险的范围之内的;应能根据危险性的程度合理地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的和依据信赖原则合理地确认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多人协力为某一目的,且有一定组织性,并合理分担各自应当注意危险义务的,公认的对社会发展有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和利益;有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调整的;在客观上有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条件的,但又具有危险性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  相似文献   

6.
竞合过失下刑事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竞合过失是指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各自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复合过失形式。不同类型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方式也应当不同。同向竞合过失的刑事责任的分配应当贯彻危险分配法理和信赖原则,但是要受一定的社会相当性的限制。横的竞合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也应当以信赖原则为基础。纵的竞合过失以监督过失为典型,监督过失的认定关键是看监督者是否尽到足够的监督职责,并且要协调好它与信赖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过失实行行为问题的提出是和过失犯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过失实行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实施的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围绕过失实行行为的症结就在于: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能否明确化;过失行为在行为面能否特定化;过失行为的危险性能否予以科学衡量.  相似文献   

8.
过失犯的标尺: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自成  胡丙超 《法学杂志》2005,26(5):120-122
如何认定过失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少有明确规定,仅从《刑法》条文我们还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就显得尤为必要。从构成要件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违反所负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过失犯,可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9.
胡东飞 《当代法学》2016,(1):88-100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实施实行行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是过失共同正犯问题.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是两种结构并不相同的犯罪类型,不能以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为由,进而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过失共同正犯与过失同时犯在因果关系上存在重大差异,在过失同时犯中,所有行为人的行为均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过失共同正犯并非如此,不能将过失共同正犯转换为过失同时犯.犯罪共同说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和行为共同说以“一般意义的意思联络”为由肯定过失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的说理逻辑不能成立.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会与民法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原理相冲突.作为共同正犯主观成立条件的意思联络只能是由客观违法构成要件所决定的共同犯罪故意,过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对于过失共同正犯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过失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但在超越承担过失中,行为人行为时并无注意能力,却又应当受到处罚。为了解决这种处罚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德国刑法学界提出了“实行行为前置说”、“单一行为说”、“罪责前置说”与“不真正义务违反说”等学说,然而均存在种种缺陷,因此仍有必要深入思考过失犯的本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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