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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20 0 1年 4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以下简称探望权 ) ,就是新增内容之一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探望权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探望权的立法依据探望权是指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立的。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  相似文献   

2.
新《婚姻法》颁布后,其中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对因何给付、如何给付,给付抚养教育费用的程度或范围却没有相应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学者们一定的讨论空间,讨论的主题就是成年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出台之后,第20条涉及到了父母给竹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条件,即“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实质上是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  相似文献   

3.
来信我先要了一个孩子,以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在法律上是否一样看待? 王小文复信你所问的是亲生子女和养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法律是允许公民收养他人子女的。被收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虽在血缘关系上有所区别,但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第二款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  相似文献   

4.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5.
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视权。此种探视权可以表述为: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短期或较长期探视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杨波 《行政与法》2012,(5):126-129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校成年大学生起诉父母索要抚养费的相似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往往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规定存在缺陷。在《婚姻法》相关内容细化之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父母有给付能力"为成年子女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前提;二是细化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甄别情况肯定或否定在校成年大学生对父母的抚养费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1993年11月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相似文献   

8.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9.
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时,往往只注重在经济、物质方面给老人以扶助和供养,而对老人精神方面的“赡养”有所忽视,这是不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三项内容,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0.
《检察风云》2006,(10):9-10
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方面,我国最新修改并且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有第二十五条中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是: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从主观上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在同一起跑线上用的同一个游戏规则在赛跑,但是从客观上看,他们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同,…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相似文献   

12.
编读往来     
《江淮法治》2012,(6):57
上期答案:《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父母仍有抚养  相似文献   

13.
请你断案     
上期答案:《赡养义务能够免除或者转让吗?》阮某的女儿应当赡养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时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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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这一条文的精神裁决有一定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父母已经丧失抚养能力,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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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编辑同志: 有位老人因年老多病,又无子女照顾,收养了一个成年子女。请问这个成年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玉琼 任玉琼同志: 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一般是未成年人,如果双方同意,收养成年人,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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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是子女最大利益的守护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承担首要责任。当代国际社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标准的指引下,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已成为各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主流。我国婚姻法中涉及亲子关系的内容自1980年婚姻法以来从未修改,仍残存着父母本位立法的痕迹。有关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略,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对子女权利的保护不周延。我国应在婚姻家庭法中单独设立亲子关系章,将"父母责任"作为上位法律术语,涵括父母对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父母责任。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父母责任者,应当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丧失、转移和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国家监护。  相似文献   

17.
王丽萍 《法学杂志》2004,25(1):56-58
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有关于父母照顾权(亲权)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粗略性地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但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差,缺乏体系性、逻辑性,欠缺父母照顾权制度中的许多必要的规定。我国将来制订民法典亲属编时,一方面,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就父母照顾权的具体内容、行使原则、父母照顾权的丧失与恢复、父母照顾权的终止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范围广泛,但目的很明确,就是协助国家把下一代培养造就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用之才。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地说,包括下列三项内容:(一)抚养子女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  相似文献   

19.
《四川审判》2002,(4):57-57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27条第2款又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正>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宪法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婚姻法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虐待和遗弃罪。以上规定说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和公民应遵守的义务,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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