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4 毫秒
1.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信息的价值属性,知情权与保密义务的矛盾等原因,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适用人权保护、利益衡量、权利可克减、程序正当等原则;准确界定豁免公开的范围,建立信息安全、准确保障制度,完善信息豁免公开程序以及构建反公开诉讼机制,以合理有效地消解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一、问题之提出:失去保护的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淑以下简称《条例》)的宗旨,不仅在於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在於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中保障前述主体对秘密性信息的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3.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4.
美国国会在制定《信息自由法》时,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建立了两个《信息自由法》免除公开条款:即第6免除公开条款和第7(c)免除公开条款.但美国联邦法院在《信息自由法》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平衡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利益的隐私权保护框架,衍生出了最低限度的隐私权利益标准、《信息自由法》“核心目的”标准、“充分理由”与“合法推定”标准等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是违反了立法者的意图和《信息自由法》的基本精神的.研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6.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王丰伦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但该法只是从诉讼程序上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并未规定有关的实体问题。直到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上对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7.
反信息公开诉讼,从信息公开制度衍生而来,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信息公开诉讼。界定反信息公开诉讼,明确其制度依据,探析其举证责任、审理方式、判决方式等诉讼规则,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乃至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英美等发达国家已有专门的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我国目前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而且作为保护商业秘密核心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存在不足。因此在现阶段特别是没有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之前对其加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10.
政府拥有的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也是公民组织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身权利、推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要使这些资源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水平和政府的工作效能,就必须大力提倡政府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确保每个公民和组织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保证政府机构有效、公正、透明地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在致力于建设阳光政府的过程中探索出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同时,一个敏感的问题随之而来,就是如何确定什么信息可以公开而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信息公开后,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应如何寻求救济。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1.
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以我国著作权法制为中心的批判性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立法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得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其原因是我国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理论存在不完善之处。对诸如该义务之性质等基本问题在理论上都没有涉及,故而需要予以澄清。从著作权法之公共政策出发,构建利益平衡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要确立它的民事义务属性,义务之履行须通过民事诉讼之方式,以符合程序正义之要求,而具体之条件应该关注网络用户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需求,同时建立违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商业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容易产生争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删除"实用性"要件,以采取合理措施的程度作为评价"合理性"的标准,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应仅仅限定为"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相似文献
13.
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14.
基因信息包含了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应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采样时的知情同意权,基因信息的知晓权,基因信息的保密权,基因信息的利用权。侵犯基因隐私权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关联性、实质性、长久性等特点。我国立法应确立基因隐私权。侵害基因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中美经贸协议》规制的主要问题,《中美经贸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从文本格式和文本内容两个角度分析《中美经贸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指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模式及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应当从宏观上转变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模式建立商业秘密专门法保护制度,现阶段应当加强我国涉外经贸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修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规定、增大政府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义务。 相似文献
16.
论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防性保护是商业秘密的基础性保护措施,既关系到商业秘密的存续,又影响到商业秘密的整体保护效果,是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重要一环。加入WTO后的中国,应当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增强保密观念,完善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提高保密技术水准。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典(草案)》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目前,在外国以保护隐私权思路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传统"案件—诉讼—损害"的民事法理逻辑对损害赔偿的限定等问题。充分完善"类诉讼"制度;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确定"程序性违法"的"损害"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充分实现的制度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18.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使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征信体系克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但也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律作为一项平衡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在个人征信体系的运行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提出了既要开放、又要保护的制度需求,一个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平衡的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建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