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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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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彪 《证据科学》2013,(5):592-604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浮出水面.从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消极的实证真实发现主义、人权保障以及遏制刑讯的角度看,审前重复供述应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影响效力理论是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依据,排除审前重复供述的标准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与重复供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排除重复供述,需要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且该行为对被追诉人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其供述自由受到了较大限制.排除非法口供后,可反驳地推定重复供述不具有可采性.控方如欲使用重复供述,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排除重复供述可能会遇到诸多障碍,需要通过法官独立司法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谢小剑 《法商研究》2023,(4):130-143
我国重复供述排除规则采用“有限排除模式”,以非法取证行为的“波及效力”为理论基础,仅排除受“刑讯逼供”行为影响的“相同”重复供述,未从正面规定关于“影响”的判断标准,而从反面设置了众多的不排除情形。通过实证调查发现,“有限排除模式”表现为重复供述排除的标准非常严格,导致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实效不彰。人民法院在判断重复供述是否受到非法讯问行为“影响”时往往采取“裁量排除模式”,而不是学界解读的“原则加例外排除模式”,一些不合理裁量因素的介入使得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不排除重复供述。为更好地发挥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的功效,抑制非法取供行为,应扩张适用“有限排除模式”,包括对“刑讯逼供”做扩大解释,剔除排除重复供述的不合理裁量因素,限制不排除例外的适用,合理解释重复供述与之前的非法供述是否“相同”。  相似文献   

3.
正刑事诉讼活动中,若首次供述确系通过非法方法获得,那么对于后续阶段合法状态下取得的内容基本一致的重复供述是否具有可采性?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论,《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采用裁量排除的原则,以前次非法讯问与后续重复供述的密切程度为标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考量讯问时间间隔、讯问人员、地点的变动、前次讯问的违法程度等因素,作出妥当的判断。在  相似文献   

4.
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相似文献   

5.
对非自愿供述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为了维护程序法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程序正义。我国法律向来将非自愿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并逐步发育出“典型的非自愿供述”与“拟制的非自愿供述”两种形式。与非自愿供述的排除相关的是,唯有将那些受到强迫取证行为直接影响的派生证据和重复自白予以排除,才可以实现排除规则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6.
吉冠浩 《法学家》2015,(2):61-74,177,178
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后重复供述的"污染之稀释"程度。同时,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在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方面也有特殊要求。此外,继续效力的排除模式超越了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的框架,适用于所有言词证据,但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相似文献   

7.
陆蕙 《法制与社会》2011,(18):126-12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言词证据调查程序的适用对象限定在非法被告人审前供述、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的被害人的书面陈述这三种,是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实务状况的。仅被告方才有权启动其非法审前供述的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确实充分”程度,这里的‘确实充分’应当理解为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8.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J省D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结合案件情况和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探索了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路径:运用多种方式联合证明取证合法,以庭前会议作为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制度支撑,并通过印证规则判断证据真伪及证明力大小.刑讯行为之界定需要结合“痛苦规则”进行个案分析,“刑讯”是因“逼供”是果,并非所有刑讯行为均会导致排除有罪供述的后果.  相似文献   

10.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侵犯相关人基本权利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毒树之果”不应属于排除范围。非法证据的排除只应限定在该证据在证明被告人有罪方面不具有可采性,其效力并不及于其他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有赖于“二元式”裁判结构的建立;有赖于科学的动议、听证和裁判程序的建立;有赖于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1.
莫然 《时代法学》2013,11(3):43-48
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成为重中之重,作为其子规则之一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更获得万众瞩目之殊荣,遗憾的是修改后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始终未能为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提供规范和引导,致使实践中法官判断非法口供的活动缺乏最重要的技术性支持而难以确保其统一性和确定性。因此,必须为非法口供的认证活动设置相应的认证标准.指导法官正确认定非法获取口供行为的范围,进而综合衡量非法行为对被追诉人权利侵害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排除非法口供的决定。  相似文献   

12.
陈泽佳 《行政与法》2013,(5):119-125
VIE协议控制架构利用我国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条件,企图巧妙地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但是VIE协议控制架构并非无懈可击,原因在于当事人虽然通过VIE协议所搭建的协议控制架构未必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无效,但非常可能因符合合同法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征而被审批机关认定为无效。因此,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应当尽快通过立法明确VIE协议控制行为的法律范畴,并明确其适用的范围,建立境内监管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沟通机制,这样,才能将VIE协议控制机构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   

13.
"正谲折狱",作为一种取证文化,在古代有其突出的特点。"正谲折狱",它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特别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它包括"正"术和"谲"术两个不同层面。郑克认为"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谲以擿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作为一种与刑讯法相对的取证方式,这种相对平和的诉讼模式背后其实反映的是"限制刑讯"以及"狱无淹滞"的诉讼理想,这和古代社会"罪从供定"的司法传统有着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14.
张建伟 《法学研究》2012,(6):164-177
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 不彻底。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相似文献   

15.
韩流 《法学论坛》2005,20(5):21-25
刑讯逼供久禁不绝,侦查机关固然难辞其咎,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也是易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庭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刑讯逼供的抗辩几乎一概置之不理,不仅使本已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虚置,而且使被告人根本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法庭在治理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无能”表现,不仅有立法不周的原因,而且还有深层次的体制因素和思想根源———基于对这些制度化背景的认知与反思,构建程序性制裁制度,无疑是使法庭能够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的最为现实的出路。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17.
张新新 《政法学刊》2006,23(3):82-85
美国非法口供的排除标准从开始的不具有任意性这一主观标准,扩大到包括违反“米兰达规则”这一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各有利弊。我国对非法口供的排除目前仅规定了客观标准。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目的,有必要对我国非法口供的排除标准进行完善,在这方面美国的实践给了我们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18.
最近,钓鱼岛和南中国海争端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挑战,通过历史证据和他国的一些文件、地图等资料论证他国对我国在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的承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对相关国家以现代海洋法作为主权要求根据的局限性予以分析,结合时际法原则总结出南海诸群岛、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有关国家对南沙群岛、钓鱼岛的主权要求不仅缺乏历史根据,而且在国际法上也站不着脚;它们对南沙群岛、钓鱼岛的侵占活动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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