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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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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情证折狱是中国古代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有两个特征,一是主张情证兼用,二是情证折狱的对象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当事人有特殊身份的案件及案件的受理与复审阶段。情证折狱对我国古代司法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现今的诉讼实践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
郑智 《法律科学》2014,(3):25-34
五听一般倾向于通过被讯问者身体情态的自然流露获取查案的线索,刑讯则致力于将惩罚作为一种证明罪证事实之有无的直接手段,二者在追求"情实"的总体目标下获得了统一性,其背后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身体思维模式运作的结果。刑讯与五听渊源于原始初民社会的神裁法机制,在将巫术的神圣仪式与法律的裁判技术巧妙融合的过程中,讯问双方的身体与神意探知的"真相"达到了一种人神互渗、主客同构的原始思维的认知模式。这种思维模式构成了古代狱讼审断中,司法官吏实施刑讯和五听手段背后的身体思维模式的历史渊源。  相似文献   

3.
梁凤荣 《河北法学》2011,29(10):73-80
《尚书.吕刑》作为一篇言刑专文,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初步完成了从"神判"向"人判"的历史性跨越。《吕刑》篇所体现的两造具备、察辞于差、简孚有众、惟察惟法等诉讼制度,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不失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中关于哀敬折狱、惟良折狱、戒不勤、绝五过之疵等要求,更是司法者能够"中正"司法的必备素养条件。  相似文献   

4.
姜小川 《证据科学》2009,17(5):517-564
刑讯作为野蛮的“刑”与文明的“讯”结合而成的取证方法,在中国古代延续了两千余年,这一方面反映了其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却又足以说明了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顾其存在的客观历史奈件而简单地对其功过一概否定或者肯定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本文从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沿革入手,就古代中国刑讯制度化、法律化的形成、原因、特点等诸多相关问题予以了阐述,目的在于客观地评价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从而扬“讯”之长,避“刑”之短,以完善今天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5.
《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郑克所著。郑克字克明,宋开封人,历任北宋徽宗年间进士,南宋初仕郎、湖州提刑司干办官等。《折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编篡而成的,共20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掷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收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正和年间各类案例故事276条,395则。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狱讼案例选编,其中的严明、矜谨属于治狱之道;议罪、宥过与惩恶属于定案之法;其他15门都是介绍破案之法,是《折狱龟鉴》的中心内容。每条目录均仿刘向《晏子春秋》的目录体制,举其纲要,如“孙登求过圆比佩释操弹冤”、“子产闻妇人哭知其有奸”等,读目录即可知  相似文献   

6.
刑讯作为野蛮的刑与文明的讯结合而成的取证方法,在中国古代延续了两千余年,这一方面反映了其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却又足以说明了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顾其存在的客观历史条件而简单地对其功过一概否定或者肯定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本文从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沿革入手,就古代中国刑讯制度化、法律化的形成、原因、特点等诸多相关问题予以了阐述,目的在于客观地评价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从而扬讯之长,避刑之短,以完善今天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7.
严明与矜谨,是贯穿于历代案例集《折狱龟鉴》中的核心审断理念。夫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夫矜谨者,哀矜折狱,审谨尽心也。凡折狱理刑,古之用法者秉承“主于严明,佐以矜谨”的司法准则,力求罪与刑相应,法与情两平,哀矜与审谨相辅承,集中体现了中国传统慎刑观的基本要求。其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中道、仁道与恕道。严明与矜谨的理念是中国古代司法审断经验与司法智慧的传承与凝聚,予历代折狱之官参考模范,亦给后世司法者以镜鉴启迪。  相似文献   

8.
所谓"证据是诉讼之王",说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作为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取证却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主要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在这一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因此笔者通过缺陷分析提出了完善当事人取证权的浅见。  相似文献   

9.
<正> 我国刑诉法第31条明文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际部门,一般习惯于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本文为通俗易解和叙述简便起见,仍拟采用“口供”一词。中国诉讼史和世界诉讼史共同表明,人类社会在结束了神判法统治的时候,便进入了以证据判案的历史。而口供又是最早为人们所利用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周朝就已有以口供来判案的文字记载。如《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即刑讯拷打,目的在于取得口供。在西方,古代希腊准许办案人在审问奴隶时使用刑讯,罗马法也规定可以在严刑下拷问自由民和奴隶。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刑讯便成为公  相似文献   

10.
《草供未可全信》一文,出自清人汪辉祖《佐治药言》书中第十则.作者佐幕三十年,治事廉平,大善色听,决狱有"神明"之称."草供"为何"未可全信"?汪辉祖认为,在运用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五听"的折狱方法中,"辞听"(即看犯人的供词)仅仅是一个方面;而且记录口供的人,难保没有意误、笔误、错漏或因别有用心而作弊的.加之审讯的官员往往因"惮烦"、"畏难"而"心急用刑".因此,凭据刑讯和鞫讯得来的"草供"定罪,恐怕还不能反映案情的  相似文献   

11.
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讯制度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这一制度,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对其中的四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它们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主流是积极的,许多审判都少不了它;刑讯制度与冤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是违法刑讯才导致了冤案;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古代东方法中处于领先地位,也是最完备者;在本世纪初的法制改革中,中国政府开始禁用刑讯,但没有取得成功,究其原因又有多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论语》记载,子日:“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子路无宿诺。这里的片言是指诉讼双方中一方的言辞,即片面之辞;折狱即断案。意思是,孔子说:“只听了单方面的供词就可以判决案件的,大概只有仲由吧。”子路说话没有不算数的时候。后人有一种解释说,子路明决,凭单方面的陈述就可以作出正确判断。这其实是溢美之词,因为,偏信则暗,兼听则明,是个普遍的规律。  相似文献   

13.
钟朝阳 《证据科学》2016,(2):167-178
自书材料是职务犯罪审理时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它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足,故在证据属性上应当把它界定为“准口供”。自书材料在使用时应当受到限制,不能随侦查卷宗一起不受限制地直入法庭,应以用作弹劾证据为原则。在满足真实性保障的前提下,自书材料可以用作实质证据,但任何时候不得用作补强证据。应当把刑讯、变相刑讯以及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自书材料均界定为非法证据。但非法自书材料不能对后续的侦查口供产生波及效应,否则就意味着惩罚守法的侦查人员,有违排除规则之阻却违法的目的,也有以司法干预党纪之嫌。  相似文献   

14.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唐代总结其前代王朝刑事证据之经验并有所创新,直接影响着后世。唐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据证惟实、重视伦理权衡等证据原则,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勘验笔录,相应的取证方法主要有取得口供和证言的刑讯、获取实物证据的现场勘验和搜查,司法官员运用经验和逻辑推理综合审查和运用证据。  相似文献   

15.
两汉劾制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劾”制,盖起源于两汉。①后代史家对两汉之“劾”多有注释,然见仁见智,未有定说。宋元以降,论者又常以后世之法揣度汉制,往往牵强附会,甚至据讹传讹。如清末法学臣子沈家本释两汉劾制曰:“劾有三义:上对下曰劾;两人相对之词曰劾;《周礼》郑注‘要之’之词曰劾。”②征于汉史,则可知以上三义,除最后一项引郑注无误外,其余均与汉史相悖,是臆断曲解。又如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直将“劾”理解为刑狱判辞,实为大误。③劾制之影响,远及明清,为中国古代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其种种释义,不可不辨析返正。  相似文献   

16.
陈玺  宋志军 《证据科学》2009,17(5):597-607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古代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唐代总结其前代王朝刑事证据之经验并有所创新,直接影响着后世。唐代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现了据证惟实、重视伦理权衡等证据原则,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勘验笔录,相应的取证方法主要有取得口供和证言的刑讯、获取实物证据的现场勘验和搜查,司法官员运用经验和逻辑推理综合审查和运用证据。  相似文献   

17.
王捷 《北方法学》2013,7(4):133-138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18.
王晶慧 《法制与社会》2013,(23):8-11,23
"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刑苛法与百姓间的矛盾。本文围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阐释"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相似文献   

20.
续晓梅 《河北法学》2011,29(2):25-32
"狱"字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常用到的一个字,在现代汉语中,"狱"字的含义常常被界定为监狱,从而使古文献中的"狱"字被误读。作者通过分析古文字"狱"的结构,"狱"字的历史演变,中国早期监狱的名称,并结合古代文献的记载,最后得出结论:"狱"字本义为诉讼而非监狱。在探究"狱"字本义的同时,作者通过研究中国早期的监狱制度,认为教育为本是我国监狱设置的早期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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