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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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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在规制范围、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方面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分析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加大惩处范围和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确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事后审查并重,完善抽象行政性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2.
李滨 《新法规月刊》2011,(1):93-102
司法审查是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欧盟委员会在反托拉斯过程中的调查、决定、处罚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审查,有效地规范了欧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了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对于采取行政主导模式的反托拉斯立法而言,司法审查的作用在于维护两种重要的平衡关系:一是反托拉斯执法活动的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二是反托拉斯所要实现的公平竞争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之间的平衡。与欧盟相比,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53条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构成司法审查的基础,但其内容过于笼统,应合理借鉴欧盟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法院对反垄断执法实施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审查的标准以及具体的审查程序等事项;另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等问题上,都无法与欧盟委员会相提并论。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应当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以规范和限制欧盟委员会竞争规则执行权为目的的司法审查如何服务于中国当下的特殊国情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在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中不断得以扩张与强化,其与技术标准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针对技术标准垄断的具体规则,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严重困惑与障碍,难以适应新条件下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要求。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作为知识产权垄断表现形式之一的技术标准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制度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该制度规则概括讲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二是对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予以反垄断审查与惩处。  相似文献   

4.
李浩成 《政法论丛》2013,(3):98-104
知识产权滥用源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不恰当行使。总体来说,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从严格、完整意义上来说,甚至还近于空白。为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着力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改变《反垄断法》多头执法局面,设立有执行力的执法机构;完善诉讼程序,增强《反垄断法》的可实施性;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指南》。  相似文献   

5.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制定反垄断法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极为重要的一环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宜采用分立式 ,反垄断法的规则内容应当包括 :行政垄断行为 ;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若干领域。反垄断法的主管机构应为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  相似文献   

6.
张晨颖 《当代法学》2021,35(4):104-115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预防性制度,是涉案数最高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它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比于其他垄断行为,涉及的执法环节多、裁量类型广、幅度大,因此执法机关遵守比例原则至关重要.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反垄断法理论机制和执法实践情况进行反思,应当对现行《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限制性条件规则和违法责任制度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7.
垄断是一个复杂的概念 ,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其所展示的内涵各不相同。泛泛地谈反垄断 ,既不合乎逻辑 ,也与客观经济规律相违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 ,垄断有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 ,而经济垄断又有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之分。通过对垄断涵义之分析 ,笔者认为 :行政垄断不应包含在反垄断法中 ,因为反垄断法只是市场行为法 ,它无力胜任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未来制定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只能是垄断行为 ,而不包括垄断结构 ,因为真正对竞争造成损害或威胁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因此对垄断结构的规制没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尚不完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明确列举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国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地得到实施,即国家能否有效地保护竞争和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对违反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责任范畴.应具备以下特征:(1)反垄断法律责任是反垄断法有责主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2)反垄断法有责主体实施了有害于竞争的行为。(3)反垄断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由专门国家机关进行,即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授权的专门执行机关进行认定和归结。(4)反垄断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同时,我们认为反垄断法律责任又有其…  相似文献   

11.
翟巍 《法学》2014,(6):52-60
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均包括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相似性。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两类行为给予了区别规制。一方面,基于附属理论严格禁止作为企业垄断行为诱因或强化因素的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而实施的对公共企业的行政扶持行为,得到了反垄断豁免。在当前我国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构成要件,借鉴欧盟反垄断法制模式,可有效厘清与区别规制国有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相似文献   

12.
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为农 《中国法学》2004,(3):103-112
本文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机制作用、合理和效率性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起统一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专一的执法体制;而在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应以"行为规制"为主,"消极防御式"的结构性规制手段为辅;以"年度的销售总额"为基准设定较为适宜的法定"规模要件",作为"事前申报制度"的基础;而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只能说是权宜之计,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是"行政型"的,其特殊的执法程序应法定。  相似文献   

13.
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攻坚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文章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内涵进行梳理,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不含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非法状态和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跨学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区域产业结构趋同、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是邮发行政垄断的三大主因,其中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是行政垄断行政的根本原因。文章认为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必须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约束,健全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必须切实提高行政垄断行为法律成本,建立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必须设立独立性的权威执法监管部门,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梯度化行政垄断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1,(3):71-86
反垄断法以保护自由竞争为立法目的,以竞争损害为垄断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判断垄断行为的评判标准应该是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竞争。我国反垄断实践中,各方在论证或认定RPM等纵向限制违法时,高度强调此类行为限制经销商自由。这一标准与缔约自由的民法基本制度相冲突,无法解释众多现有反垄断实践,导致反垄断法内部逻辑混乱,因此不符合良好理论的评价标准。限制经销商自由与真正的竞争损害并不存在密切对应关系,反而存在明显冲突,因此亦不能以限制经销商自由作为竞争损害的替代指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理性化要求放弃这一标准,明确转向竞争损害标准。  相似文献   

15.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核心。价格垄断限制了价格竞争的本质,是对市场经济危害最大的一种垄断行为,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国家只有通过立法,对市场价格行为加以规制,才能消除市场行为中的非理性现象。针对我国价格垄断行为在立法体系、问责机制、执法机构等方面规制不健全的现状状及《反垄断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方面的经验,提出细化《反垄断法》法律条文,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价格听证机制。  相似文献   

16.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7.
焦海涛 《法学》2024,(2):149-164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未对“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解释。构成要件的模糊性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处理垄断协议案件时选择了不同的分析模式,进而产生了同种行为不同认定的情况。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定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修改,试图统一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分析模式,但相关规定仍然存在理解分歧。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一章的规定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在语言表述和逻辑关系上高度相似,建议我国法下的垄断协议认定可采取欧盟的“两步走”分析模式:第一步适用禁止条款,仅评估消极效果(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确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步适用豁免条款,再评估积极效果(促进竞争效果),并对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进行比较,作出终局性的法律性质判定。  相似文献   

18.
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断改善政府调节经济职能、实现和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而以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它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认识这些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并弥补立法的不足。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较为独特的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9.
各国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垄断协议普遍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这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经营者而言,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反垄断法》并未采用概括禁止功能的一般条款,而是在列举典型垄断协议的基础上,将其他垄断协议的认定权交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反垄断法》与"征求意见稿"、"一审稿"和"二审稿"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运用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干预幅度与干预负担这三对范畴进行分析,可找到我国不真正兜底条款的产生原因。  相似文献   

20.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存在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因此,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反对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公平竞争,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阐述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概况,客观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部分内容,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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