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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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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票据权利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将其所持票据作为质物交付主债权人设立质权的行为。这里所称的票据专指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汇票、本票、支票。质权设定后,即在主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相应变  相似文献   

2.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4.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①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以票据设立质押,因其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我国《担保法》与《票据法》均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票据法》与《担保法》在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尽一致,因此,关于票据质押的要件及效力、票据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及其如何实现质权等,都是理论上有待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票据属于流通证券,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以票据记载以外的事项作为抗辩的理由势必使票据权利人缺乏安全感,影响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为了使票据的流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确保交易的安全,我国票据法对债务人可行使的抗辩加以限制,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法同时又规定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另外,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由此可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抗辩权不受限制: 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  相似文献   

6.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7.
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8.
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特征及其成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谁持有票据,即享有向出票人或承兑人(即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债务人负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因此,《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明确规定了票据权利时效。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据记载事项欠缺(即要件不完备)或者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就可能丧失其票据权利,而票据债务人则可因此免除其票据债务,获得与其应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为救济持票人的利益,均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第18条又专门为持票人…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48-60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一般债权质的定义及特征 债权质权是指以债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权”债权质权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权利质权。其客体仅限于债权,即以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为标的的一种权利。由于债权又可分为证券性债权与一般指名债权两种,当债权质的标的为一般的指名债权时,该质权即成为一般债权质押。  相似文献   

11.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本文分析了票据作为票面权利的代表和有价值的物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票据设立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以其票据权利设定质押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字样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在票据作为有价值的物设定质押时,其应适用动产质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在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怠于为权利保全而归于消灭时 ,持票人仍可以向因此而在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在其所获利益的限度内 ,请求予以偿还的权利。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其转让比较频繁 ,一张票据往往辗转于多人之手。而票据法又规定持票人之所有前手签章人 ,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均对该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宗票据债务 ,往往涉及数个债务人 ,权利人如不及时主张权利 ,债务人就无法履行义务 ,票据权利义务更是不能得到清结 ,就可能造成一连串的不良后果 ,不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就一则案例,分析了不得转让票据是否可设质权,行使票据质权与不得转让的约定之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4.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纠纷案件作为一种新类型经济案件增长幅度日益加大。票据纠纷的实质性内容主要表现在票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其中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称为票掘抗辩。因此,正确把握票据抗辩制度是做好票据纠伏案件代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本义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为基础,结合票据实务,对票据抗辩制度作一分析,以求教于各位读者。一、票据抗辩概念和种类、概念票据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强调保护…  相似文献   

16.
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实践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及连带性等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票据质押对质权人产生设定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权利证明、切断抗辩以及票据责任的担保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  相似文献   

17.
作为典型证券的票据在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质权的消灭乃至票据质押的性质等方面都存在不少争议,这不仅影响票据流转的安全性,更影响票据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在现代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证券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更能够适应社会投资与交易担保手段的要求,并且已经与抵押权共同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8.
BILLASSURANCEANDCIVILASSURANCE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民事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作的担保。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都属于人的担保,基本的原理和性质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无偿的行为,都担保债务的履行。但票据保证履票据法调整的范围,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和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民事保证属担保法调整的范围,担保法则是规范和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票据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有关汇票、本票、支…  相似文献   

19.
票据权利的转让和票据抗辩探析●袁有信在票据关系中,票据的转让较普通债权的让与频繁。在民法中,普通债权的让与,债权人须将让与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且债务人所有能对让与人行使的抗辩,都能对受让人行使。因此,如果票据的转让适用民法关于普通债...  相似文献   

20.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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