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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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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即有明确规定,而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留置权概念的界定亦无出其右。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虽未完全引入物权概念,但也规定和确立了以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为核心的船舶物权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的留置权制度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留置权制度产生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留置权概念的突破角度出发,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留置权制度及海事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翁齐斌  张子辉 《法制与社会》2013,(21):268-269,273
《物权法》新设立和明确了一些重要的物权法律制度,其中,对于留置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改变以往的法定原则,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建立了商事留置权制度,明确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原则,这对保证经济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留置权法律制度的重置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和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物权法》关于留置权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创新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3.
丁梅 《法制与经济》2010,(10):18-19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231条的解释,探讨了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即留置物与债权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同一法律关系"是对牵连关系的一个进步,并且对其应该做限制解释,认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并具体分析了其几种情形。再次,对我国规定的民事留置权的例外商事留置权正当性进行分析,看出我们立法在不断地进步与完善,使《物权法》能够得到明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留置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债权人对其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力救助的情况下,留置权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最新的物权法对留置权进行了很大的变化,这要求我们对留置权制度进行新的认识和研究。本文分别从我国关于留置权的立法变迁、《物权法》第231条的理解、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担保法》、《物权法》下留置权的效力均具有双重性,但作为担保物权的留置权的本质效力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物权法》对于留置权制度有新的补充与扩展,其中不乏亮点,但是自纵向与横向视角考察,以留置权的本质效力为基点,《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充足的法理学理由和经济、社会基础而应予检讨;债法的缺憾不能奢望通过《物权法》予以补缺,作为债权效力与物权性质的留置与留置权在法律属性、立法目的、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律术语的使用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应当将其予以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6.
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对船舶留置权、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法律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被占有船舶的权属、受偿顺序以及实现方式等特殊内容,指出完全以一般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必要另行规定船舶留置权法律制度,以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231条但书部分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但是此制度的规定比较简陋,其中将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主体限定为企业之间,然而仍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内的一些主体不能被涵盖进来,这不利于维护商业信用和这些主体的经济利益,构成了法律漏洞。规定商事留置权发生于商人之间,同时附加"营业行为"的条件将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9.
任志锋 《法制与社会》2013,(17):245+247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显然法律明确将商事留置权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界定为了"企业"。其实"企业"一词在我国法学界历来就有颇多非议,此处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亦被规定为企业,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大幅修改了《担保法》的留置权规则,但司法实践逐渐显现问题。在起草担保物权司法解释时,应有的放矢地回应司法需求,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彻底纠正错误。其武断扩大留置权适用范围,仅基于债权人占有标的物即赋予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债权人显失公正,未来应通过债法总则之规定扩大抗辩权适用范围,缩限留置权适用范围。其就留置权构成要件,颠倒使用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本应消极排除不法占有,却积极要求合法占有,不当限制制度适用;就商事留置权之牵连性,本应宽松要求基于经营行为占有财产,却消极排除牵连性,导致制度滥用。留置权实践偏离立法预期目标,亦凸显立法条文表达科学化理论研究与立法技术之不足。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相似文献   

12.
依据《物权法》的精神,占有的原因应相应的扩大理解以保护债权人,本文提出对债务人的物权不必限于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动产,第三人所有而暂时为债务人占有的动产同样可以成立留置权。  相似文献   

13.
崔令之 《河北法学》2006,24(12):142-144
虽然<物权法>草案中没有确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但鉴于留置权本身的特征以及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应该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留置权和善意取得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留置权善意取得成为确定存在的法律规范。留置权以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客体,一旦留置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就需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规范予以调整,以维护交易安全。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需满足留置权的实质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债权人的善意,即相信债务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此外还应将留置财产限定为占有托付物。  相似文献   

15.
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但书关于商事留置权之规定过于简陋,为填补规范漏洞,应综合运用法意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限缩解释、目的性限缩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扩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承认记名和不记名有价证券均属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要求商事留置物和被担保债权具有营业关系的牵连性;贯彻商事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原则,允许商事留置权可以紧急行使,从而切实维护商人信用并确保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6.
我国《担保法》设专章具体规定了留置的概念,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权适用范围等内容,但它没有穷尽留置权领域的全部问题。本文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台湾及国外有关留置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留置权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若干有待改进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商务与法律》2005,(3):1-1
《我国物权立法的新进展和新问题》介绍了我国物权立法的进展过程,分析了最近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框架结构及其特点,并针对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物及不动产的分类、国家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留置权和居住权等具体规定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留置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它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从概念上说,留置权的出现是随着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债务人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担保物权,然而仅仅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是远远不能满足构成留置权在法律上的要求的。文章结合实例论述了构成留置权的积极和消极要件,对这个复杂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9.
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0.
留置权对于民用航空器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维修和停靠养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至关重要。但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应该借鉴和参考民航业及民用航空法均较发达的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在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同时规定民用航空器留置权,并对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主体、客体、相关程序以及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关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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