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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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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基础因学者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和重点不同有三种通说,即物权说、价值权说、公平说.物权说简单地将抵押权物上代位归结于法律为保护抵押权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从而其功能受到较大的局限;价值权说与公平说,均通过揭示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价值权性,而说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替代物,克服了物权说的上述缺陷.抵押权物上代位无论解读为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可以特定化的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该物上;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无法特定化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其请求权之上.而现实判例能否拓展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是本文探讨之重点,也是司法实务亟待实现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质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价值变形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既可以是物本身,亦可以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仅将其界定为变形物本身,对抵押权的保护欠周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之情形,对代位物或其请求权进行查封是必要的,但查封之机能不是确定其优先性,而是使其特定化,抵押权物上代位权在抵押物绝对灭失之情形发生,相对灭失之情形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本文案例中法院所作的变通处理方法亦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抵押权物上代位的义务人对抵押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3.
陶丽琴 《行政与法》2006,46(1):104-106,109
在住房按揭中,购房者依银行要求对已抵押的房屋进行保险,并特别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交银行执管。对于该保险特约的法律涵义,应理解为一种设定债权质押的行为,贷款银行执管保单具有一定的债权质转移占有之意义;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可质性,该债权质押合同随着保险合同的成立而成立,但其生效是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请求权产生之时。虽然质押设立时,保险单所表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一种将来或有的债权,但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单上的债权就成为一种现实的确定的利益,能发挥担保主债权的功能;而该债权质押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并不互相抵触;但银行的法律身份应是被保险人,而非受益人。  相似文献   

4.
对设定抵押权的私有房屋买卖时抵押人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以便使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抵押权及时行使对抵押物的物上代位权 ,使受让人及时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况 ,以决定自己是否购买。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出租房屋进行买卖时 ,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5.
抵押期限,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简言之,系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在该期限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限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该受到时效限制?抵押期限的性质如何?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期限?约定了是否有效?一、建立抵押期限制度的理论分析抵押权通常是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而消灭。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是否应受期限限制?在理论上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肯定说认为,时效之适用客体为一切民事权利,抵押权当包含其中;否定说认为,时效对于请求权可以作为时效的客体,但物权本身则不能适用时效的规  相似文献   

6.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付欣刚  盛坚 《山东审判》2006,22(5):68-72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8.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而言,它是指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同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性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实现方法有关。  相似文献   

9.
现代社会中,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共存或者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共存的现象较为普遍。于是,抵押权在实现时,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具体分析了房屋抵押权之间、房屋抵押权与房屋租赁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0.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楼花按揭”这一海外来词也被引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或许您对这个名词还很陌生,但在房地产交易中,“楼花按揭”已经被频繁使用.那么,什么是“楼花按揭”?它是怎样产生的?这种经济形式的法律性质和关系如何呢?《楼花按揭与我国抵押权制度之发展》一文将回答上述问题,并将“楼花按揭”与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介绍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中“楼花按揭”的发展状况.  相似文献   

11.
2003年8月,南京市鼓楼区一房屋产权人张和平持房产管理局于2003年6月20日颁发的"南京市鼓楼区××街××号房屋产权证"要求办理注销该处房产在民国三十五年4月20日设定的抵押权公证申请.公证人员在查阅其现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发现,该附页明确记载:"产权来源:继承、赠与."经调查了解,该房产于1949年4月20日设定抵押权,权利人为刘某、陆某,权利范围为房屋8间四进16.66平方丈,地19.8平方丈,权利价值为中熟米30石,存续期未定.  相似文献   

12.
我国应采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当同一物上设立多重抵押权时,若次序在失的抵押权消灭,次序在后的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对此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抵押柳顾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前者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规定在抵押权确立以后,其次序固定不变,先次序抵押权消灭后,后次序抵押权并不升进。在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中德国和瑞士又有所不同。德国为所有人抵押制度,依德国民法,广义的所有人抵押(包括土地债务)之成立,分为两种情形:一为“设定”,即所有人为自己于自己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自始即为所有人自己所有,被称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一为“…  相似文献   

13.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受偿性不是抵押权的属性,而是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效力。从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可以承认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但应当设有例外。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可以不采取法定债权质的法律构成。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物的附合物、从权利,对从物则宜区分情形。在采取抵押权次序升进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承认所有人抵押。  相似文献   

14.
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中外法学》2012,(6):1190-1207
抵押权实现程序对抵押权制度之融资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我国《物权法》既承认了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协商实现抵押权,也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适用的法定实现程序。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能高效便捷地实现抵押权,但也有损害其他担保物权人及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虞,故立法上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约定实现程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其允许当事人对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做出约定以及完全禁止流押契约的做法,甚为不妥。《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新确立了抵押权的法定实现程序,该程序应界定为非讼程序。惟其如此,方符合抵押权作为支配权、变价权的本质,同时也有助于高效地实现抵押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相似文献   

15.
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期间购买的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释[2003]19号》第21条将按揭房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要求人民法院在夫妻离婚时仅就按揭房屋的使用权予以判决。这一处理方式,既不符合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更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按揭房屋的产权问题,特别是夫妻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突破现有的处理方式,以解决因处理按揭房屋衍生出的各种矛盾。  相似文献   

16.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实行时租赁权仍然存在,就可能发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以权利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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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制度是现代化社会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担保融资购房的方式。据调查,在我国的离婚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按揭房屋的分割。鉴于房屋之于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及司法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2011年我国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对按揭房屋的分割作出了统一规定。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不能完全涵盖私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婚前按揭房屋纠纷,加之因房屋的具体情况不同其分割方式也会不同,所以针对于各类按揭房屋的权属认定及分割方式的研究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按揭权法律性质探析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房地产按揭权的法律性质表现为物权性、价值权性、担保性、特定性和从属性。在此基础上 ,深入分析房地产按揭权与房地产抵押权的区别 ,进一步论证了按揭有别于抵押  相似文献   

20.
正确规定抵押期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限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同《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相比,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期间上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作法。对于保证期间,《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的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则丧失了主张保证债权的权利。这表明,保证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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