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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是不占有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 ,租赁权是占有标的物的实体利用权 ,故同一不动产之上可以同时成立这两种权利 ,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而以抵押物为标的的租赁权在抵押权实现时 ,会与抵押权产生冲突。为在二者之间寻求理想的平衡状态 ,建议在不损害抵押权的前提下 ,有条件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实践中运用得较多。我国《担保法》对抵押作了专章规定.但由于立法疏漏以及法条规定得较为原则,使得不少问题尚待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抵押立法。本文仅对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重复抵押权中的清偿顺序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作分析、探讨。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与租赁权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当二者互相影响以至给某一种权利的实现带来困难时,如何协调及处理尤为重要。从理论上说,抵押权与租赁权本属不同性质的权利。前者为担保物权,后者为债权,物极优先于债权。…  相似文献   

3.
王艳 《法制与社会》2013,(30):14-14,1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抵押不仅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还成为了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融资方式。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常常在同一不动产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租赁权,从而导致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产生。本文对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产生及解决等问题进行初步梳理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后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在其继续存在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时,方可被法院除去。租赁权是否后于抵押权设立,目前暂宜以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来判断;租赁权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宜根据抵押物第一次拍卖的结果来判断。对租赁权应否被除去的问题,宜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判断及处理。法院除去租赁权的裁定具有相对效力,对抵押权人而言租赁权消灭,对于抵押人和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除去租赁权的裁定或驳回除去申请的裁定,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应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论文虽认为土地与房屋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却主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体。房地产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后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前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竞合。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并存时,公示在先者效力优先。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房地产抵押权与采矿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房地产租赁权与房地产抵押权并存时,先设定者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保证连用时,担保债务的履行顺序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相似文献   

6.
现代社会中,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同一房屋上数个抵押权共存或者抵押权与其它权利共存的现象较为普遍。于是,抵押权在实现时,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本文具体分析了房屋抵押权之间、房屋抵押权与房屋租赁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我国应采取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当同一物上设立多重抵押权时,若次序在失的抵押权消灭,次序在后的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对此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抵押柳顾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前者以德国和瑞士为代表,规定在抵押权确立以后,其次序固定不变,先次序抵押权消灭后,后次序抵押权并不升进。在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中德国和瑞士又有所不同。德国为所有人抵押制度,依德国民法,广义的所有人抵押(包括土地债务)之成立,分为两种情形:一为“设定”,即所有人为自己于自己所有物上设定抵押权,其抵押权自始即为所有人自己所有,被称为原始的所有人抵押;一为“…  相似文献   

8.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9.
兰桂杰 《行政与法》2007,(4):102-103
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物并存的情况下,哪一个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然而在法律中尚未明确的问题。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上竞合而主体不同的状态下,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抵押人的权利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转让权、重复抵押权、出租权。其中转让权包括对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权和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转让权;重复抵押权包括动产重复抵押权、不动产重复抵押权对抵钾权;租赁权包括动产租赁权和不动产租赁权。  相似文献   

11.
兰桂杰 《法学杂志》2003,24(2):39-40
抵押权和留置权在同一标的并存的情况下 ,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受偿。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与留置权作为担保的重要形式,都具有物权的性质,二者都是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立的,因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抵押权与留置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哪个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此问题我国民法无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如郭明瑞同志认为“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应按其成立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王保树同志认为“由于留置物本身就存在于债权人手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较抵押权人有更主动的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3.
陈显江  李长军 《山东审判》2005,21(6):99-100
动产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动产上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通常情况下,同一动产上只存在一个担保物权,但“一物一权”主义并不禁止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性质不绝对排斥的担保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当今世界各国都允许在同一动产上设立数个担保物权,这就产生了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问题。所谓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是指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的情形。①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动产上;二是担保物权间存在时间上的交叉;三是数个担保物权非为同一债权提供履…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就光船承租人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及光租合同下承租人的租货权与出租人设立的抵押权的关系等方面 ,论述了光租情况下 ,船舶抵押权设立。  相似文献   

15.
程啸 《法学家》2014,(2):48-60
抵押人抵押财产后,又将之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租赁权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则应当除去租赁权;如果租赁权的存续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则租赁权可以继续存在,并对抵押财产之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即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租人因租赁权消灭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但是,承租人有权向多收租赁费的出租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转承租人),这种情形可能引发纠纷。实践中常见的是承租人违反承租合同,出租人要求执行承租合同的违约条款,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据现行《合同法》,出租人的要求应得到支持,但这对转承租人很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是我国立法的问题,也是民法传统理论的固有问题。本文论证了民法传统理论在租赁权制度上的谬误,提出只要获得和维持占有,就应给予租赁权以物权保护的观点,以公平地保护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7.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处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上的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各项权利相互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担保物权的竞合,特指在同一财产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各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例如,甲将手表抵押于乙,而后又将其出质于丙,乙与丙谁先受偿?至于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数个相同种的物的担保,如《担保法》第54条同一物上之数个抵押权行使的先后顺序一般依抵押权设立的顺序解决之规定,属于同一担保物权的位次或次序问题,因而不发生哪种担保物权应优先的问题,也不存在担保物权的竞合的问题。另…  相似文献   

18.
屠肖俊 《法治研究》2007,(12):72-73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同种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同时,笔者结合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物上代位的实质是在抵押物毁损、灭失之情形,抵押权人对其价值变形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标的既可以是物本身,亦可以是债权请求权,如果仅将其界定为变形物本身,对抵押权的保护欠周全;在抵押物灭失、毁损之情形,对代位物或其请求权进行查封是必要的,但查封之机能不是确定其优先性,而是使其特定化,抵押权物上代位权在抵押物绝对灭失之情形发生,相对灭失之情形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但本文案例中法院所作的变通处理方法亦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诉讼中,抵押权物上代位的义务人对抵押人的抗辩事由同样可以对抗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20.
汪志刚 《中外法学》2011,(5):1021-1037
依据对《物权法》的解释,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应适用第24条的交付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设立应适用第188条的合同生效加登记对抗主义,质权设立应适用第212条的交付成立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变动的对同一物享有物权的人。在处理未登记的生效物权与其他并存物权关系时,善意取得制度仍有适用余地。公示要件完备的并存物权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应依先具备公示要件者优先的原则处理,但也存在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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