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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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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一直未被有效适用,这有司法传统的原因,也有潜移默化的文化导向的影响,但更主要的是立法设置的缺陷和诉讼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淡漠。另外,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修订引发了对律师是否应当适用回避的争议,对此也应当从新的角度作出理解。律师回避只是表面现象,其终极目标和制度设计归宿仍然是司法官的回避。  相似文献   

2.
<正> 回避制度作为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公正审判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现象,有些同志提出律师也应当成为适用回避的人员,认为应当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见《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此不揣浅陋,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商榷意见。  相似文献   

3.
必须设立律师回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承办和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回避。但是,对律师回避问题,无论刑诉法还是律师暂行条例均未作出规定,这既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律师公正地履行辩护职责。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律师的性质和律师工作的目的,有必要设立律师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4)
现行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过程中,是否应实行回避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及司法界对律师应否回避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律师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律师应当回避,因为律师的职能不同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人员,他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这些材料和意见只能影响法庭的审理结果,而不能决定法庭的审理结果。因而律师不应当回避,应当接受所有当事人的委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上述观点笔者实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律师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回避,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5.
公正与效益的抉择:论民事诉讼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典 《法治研究》2010,(1):86-93
民事诉讼改革中暴露出来的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由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切实加以解决。该制度由于强制性以及适用范围的局限性而饱受争议。其虽然有体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保障司法权威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优点,但亦存在限制当事人主体自由、妨碍公平竞争等缺陷。从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益这两大价值目标考量.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应当实行且已在一些国家有了实践。结合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预期目标等综合分析,我国有引入该制度的条件,可将该制度设计为民事诉讼的补充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同时。对律师费用、法律援助等配套制度作出调整,保证该制度的发展。整个律师制度和民事诉讼同时可以此为契机作出优化改革。  相似文献   

6.
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使得我国法律援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而这也是刑事辩护率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广泛建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其以减损个案法律援助质量为代价,换取法律援助数量的增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成熟,存在以下问题: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没有得到明确,严重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缺乏长效运行机制,值班质量难以保障.因而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以聘请全职值班律师或者与律所签订长期值班合同为手段,建立长效的值班机制.就未来发展而言,需要警惕值班律师制度的滥用,防止损害被援助者的诉讼权益.在将来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传统法律援助形式的适用案件范围,保证二者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7.
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过去亦曾有人提出。其观点认为,如果律师与其所服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密切关系,有可能影响律师在诉讼中行为的公正、合法时,律师应当回避,不宜接受委托。但是这一观点至今未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其原因很简单: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正是建立于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又怎么能以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辅助人出庭作为补充强化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制度被正式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以及适用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都需要结合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理论背景,通过借鉴域外诉讼制度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中的先进经验予以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对曾在法院工作、担任过审判人员,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作为执业律师在曾任职过的法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一些法院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一律决定予以回避,从而禁止、限制这部分律师执业。笔者认为现行的这种规定、做法过于武断和草率,在理论上存在漏洞,实践中也较多负面效应。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能否参与法院的诉讼活动而拥有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资格,这应当是现行三大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以及第五章“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以及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这一制度刚刚恢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律帅辩护制度,笔者建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关于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中的限期应适当延长。因为,侦查和检察人员将犯罪案件调查清楚,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相比之下,律师从接受被告人委托到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以及准备辩护意见,仅有三日,这不仅不利于全面了解和正确分析案情,也不利于教育被告人如实陈述,认罪服法。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律师进行出庭前准备工作的时间。 (二)律师应有申请办案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至25条虽然对回避已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应回避的司法人员往往不自行回避,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又不敢申请回避。若律师有权申请回避,则有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 应规定律师在侦查终结阶段参与诉讼。侦查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侦查终结后,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作出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负刑事  相似文献   

11.
A legal service delivery system intended to facilitate the providing of services by private practitioners should, to be complete, include among its functions three that are of special importance. First, it should diagnose legal problems. Second, it should make available to a person with a legal problem the information needed for informed selection of a lawyer. And third, it should, when necessary, help the prospective client to make the initial contact with a lawyer. Lawyer advertising, specialty certification, lawyer directories, and lawyer referral services perform some of these functions, but no one mechanism performs all three adequately. A system combining the lawyer directory with an expanded lawyer referral service might do so and thus might be a more complete answer to the problem of delivery of legal services.  相似文献   

12.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3.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文化,是律师行业的精神支柱,而律师执业精神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必须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律师职业特征的律师执业精神,并以此作为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追求取向。本文提出了律师应注意培养的十种执业精神,希望对律师文化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孙文胜 《河北法学》2005,23(4):104-108
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这种角色定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需对我国律师角色重新定位。应将律师总体上定位于"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独立的法制工作者",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律师作证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5.
律师服务业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律师文化关乎律师业的职业生命。挖掘律师职业文化的逻辑内涵、抽象律师职业文化的精神特质、建构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职业走向、职业价值和职业命运,不可等闲视之。无论中国有关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具体涵义怎麽变迁,也不论这些立法制度定位的优劣如何,基于律师职业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服务主体与法律专业技术组织的特殊地位,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作为中国律师职业整体的文化认同,均突出表现着公共服务性、专业竞争性、职业驰名性、市场稀缺性和政治边缘性持质。  相似文献   

16.
钟月辉 《时代法学》2006,4(6):94-100
美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以行业自律为主。美国律师协会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中负责制定管理律师的行业规则和纪律。相比之下,中国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薄弱,未能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中发挥主导作用。美国的律师管理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It has been 2 years since legal education reform started in Japan. The Justice System Reform Council envisioned the 21st century lawyer as a lawyer who “not only has highly developed professional legal knowledge but also has acquired strong legal ethics based on wide cultural knowledge and rich humanity” (Recommendations of the Justice System Reform Council—For a Justice System to Support Japan in the 21st Century—(June 21, 2001)). Since then, all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been trying to specify the qualifications needed to be a competent lawyer: What lawyering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attitudes does Japanese society expect from lawyers; how can they be acquired; and how can they be examined or evaluated? In this paper, I first briefly describe the traditional legal training system and the traditional image of the lawyer in Japan. Second, I look at the history of legal training system reform; summarize images of the lawyer each that interested party envisions, and review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reform. Then, I explore the optimum way to reinforce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Japan.  相似文献   

18.
“法律人”建构论纲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胡玉鸿 《中国法学》2006,1(5):31-46
立足于法学学科基点的设定,必须提炼“法律人”的人学模式。所谓法律人,即参与法律生活的普通民众,他们依存于法律、参与法律及受制于法律。法学体系、法律基础、法律分析及法律发展方面的需要,为法律人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人类行为的常态、法律制度中人的观念的引入及法学流派有关人的模式的竞争,使法律人模式的构建得以可能。至于法律人的具体特性,论文以“拟制人”、“一般人”、“正常人”、“复合人”进行了概括。  相似文献   

19.
张立平 《河北法学》2008,26(2):171-175
南非律师制度经历了从种族歧视到黑人与白人律师平等发展的变迁。由于先后受到荷兰与英国的殖民统治,南非律师制度具有法系混合特征。在迈向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律师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已引起世界关注。  相似文献   

20.
法学教育的定位应当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合成体”,其教育模式与内容应着眼于培育“法律人”群体职业素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更为注重传授通识教育和法律基本知识,职业教育内容缺失。在缺少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环节的背景下,我国法科院校的本科实践教学“职业化”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内容不仅是注重培养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形成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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