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申诉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证明“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相似文献   

2.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应在何时提供证据 ,是适时提供证据 ?还是随时提供证据 ?却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6条也只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 ,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对应提供证据的期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不提供证据 ,而在法庭审理时搞突然袭击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 ,到二审时提供证据 ,借以推翻原审判决 ;更有甚者在一、二审期间均不提…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发现,由于案件审理结果与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部分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和在诉讼进行当中制造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的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证人出具伪证。因此,在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举用伪证现象的防治。  一、建立当事人举用证据的宣誓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相似文献   

4.
误区之一: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争诉事实相对立的举证,原审裁判中如果不能排除一方的对立证据,即认为法院审理认定事实不清。 在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权利的不同主张,形成了争诉的事实。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围绕各  相似文献   

5.
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有关确定举证责任及认定证据方面的问题。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确定举证责任方及证据的认定往往直接影响到审理的结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在无效宣告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专利权人,这里的主张包括无效请求理由在内的以及在审理过程中由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与请求理由有关的涉及各种事实的主张。  相似文献   

6.
原审原告夏飞购买了原审第三人彭继华的争议房屋并在原审被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处领取了争议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审被告以原审第三人提供的土地证件无效为由,注销了给原审原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引发诉讼。案件审理中通过运用行政法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保护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中提出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上所存在的其他问题,也同样值得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7.
民事抗诉中的“新的证据”,从时间上看,是原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原本存在的证据;从本质上看,符合证据的一般属性且证明力极强:从提交者的主观因素看,当事人在原审中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相似文献   

9.
孙远 《现代法学》2011,33(5):110-120
证据申请是当事人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权利,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行使该项权利,设定了过于严苛的条件,且法官对于该申请的裁决亦仅凭一个预断性标准恣意为之,更有甚者,对法官这样一个恣意而为的裁决,现行法律中不存在任何上诉审查的可能性。凡此种种均造成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权名存实亡。正确的解决之道应当是,降低当事人证据申请的条件,明确规定法庭对证据申请进行裁决的具体标准以及预断禁止原则,并且通过解释论与立法论两方面的考量,探索实现上诉审对原审裁判展开事后审查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如何对待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黄咏梅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应举证而不举证,在二审过程中才举出证据并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此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做法,有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有的直接依法改判;有的驳回...  相似文献   

11.
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构成了法庭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使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开庭审理的重点,应放在这三个关键环节上。法官在法庭上的主要任务,是站在公正立场上,指挥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确认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证据是案件的基石,是客观事实的再现。从本质上来讲,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收集、审查、认定和使用证据的过程。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正确、及时地裁判案件。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相似文献   

12.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13.
方鹏 《中外法学》1988,(2):23-26
<正> 七、审理前的准备在当事人完成了查证后,法院通常要确定审理的日期。这个日期的确定取决于对案件审理所作的准备工作。大多数法院颁发庭前令状,要求当事人进行某些简化审理活动的努力,如对不再争议的事实,可提供的具有关键性的资料以及在审理时所要提出的证据,出庭的证人及其作证的主题等方面事先达成协议,当事人交换各自的某些证据资料及其相应的理由陈  相似文献   

14.
一审法院对某民事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一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提审后,经审理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若发现原审已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若按上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相似文献   

15.
史建国 《法治研究》2006,(11):66-67
按通说,审判监督程序又叫作再审程序。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项纠错程序,其启动前提是原裁判存在错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判断原裁判是否错误,却要依原裁判作出时尚未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被告借款不还,但无法提供证据,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存在,为此,法院作出了原告败诉的生效裁判。此后,原告又找到并提供了被告借款时所立的依据,依法申请再审。对此,法院依法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判,在此案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理。在这类案件中,原审法院依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了原告败诉的裁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按照原告提供的新证据,原生效裁判又显然是错误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的裁判,于法理不通,但无视原告提供的新证据,一味坚持原审所作出裁判的正确性,又与客观事实相悖。根据现行诉讼立法的规定,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问题,“监督”的理由不足,监督的前提不存在,原审无错,审判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纠正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诉讼立法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6.
新证据不仅决定着一场诉讼的胜负,也决定着一场诉讼在什么时候停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其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只要有足够的新证据,就能够引起再审程序,也能够推翻原审的判决、裁定。那么什么证据是新证据?法院在审理中又依据什么原则来确认?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却很少,几乎是空白。司法实务中各地的标准也不一致,比较混乱。这极大的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相似文献   

17.
郑静春 《法制与社会》2011,(31):124+134-124,134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为审查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除查阅原审案卷外,往往还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调查、核实,诸如通知原审的当事人、证人谈话,询问案情,或者对专门问题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院所取得的材料有可能和法院原审认定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发生偏差,检察院提起抗诉后,申诉人往往会以检察院所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提出,并要求法院予以认定。由于民事诉讼的私权属性,法院在采信该部分证据时遭遇理论和现实的冲突。本文立足于现行再审制度,对如何调和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相似文献   

20.
陈洪 《特区法坛》2004,(11):35-36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举证责任制度,也称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未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时,将承担不利之裁判结果。如正某主张他曾某年某月借款10万元给李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