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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玉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法》有关离婚诉讼的规定已日益不适应新形势下需要,针对现实中存在问题,从离婚法定条件、夫妻财产分割、赡养费给付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诉讼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2.
孟德花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34-3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1、配偶一方有侵害另一方的过错行为;2、有损害配偶权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失。意义: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3.
曹艳芝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50-53
当前中国正在进行婚姻家庭法的修改 ,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本文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以及婚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比较分析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离婚制度的特点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制度以及建立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4.
邓颖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4):53-54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难以准确认定。建议:没有债权人向离婚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或者离婚双方当事人请求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处理;债权人或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债权人意见。 相似文献
5.
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邱海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8):40-42
夫妻财产制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地的重要制度保障,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关键之一。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离婚中夫妻财产分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涉及到的一些其他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社会性别分析与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祥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82-85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方式,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角度,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性别盲点,无法实现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愿望。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疏漏,离婚扶养立法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以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定家务劳动补偿与现实脱节,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离婚扶养给付本质为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其请求权基础为配偶权的延伸保护.通过借鉴外国立法体例,认为我国婚姻法应建立以救助性扶养、补偿性扶养为基础,兼顾居住权的离婚扶养给付制度,并具体从它的要件、考虑因素以及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孙明涛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3)
各国关于夫妻分居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立法体例和类型,参酌国外及港台地区的分居立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关于我国建立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应是:采用英美法系立法体例,即分居程序宜简单,由分居到离婚,相对从严;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并存;分居的法定理由和事实理由相结合;协议分居与诉讼分居并举;分居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夫妻关系、子女关系两方面;当事人死亡、和解或离婚,分居终止。 相似文献
9.
康娜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49-54
有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与离婚分割,目前的司法规定存在多重标准、逻辑混乱的现象。基于夫妻共享利益与"逐渐融合"的两大婚姻本质,本文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将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而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按累进比例分与对方。如此规定既可保障父母财产不因子女离婚而受损,又能激励婚姻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保护夫妻共享利益。 相似文献
10.
于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5):89-93
登记离婚在我国是广泛适用的一种离婚方式,特别是随着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简化了登记离婚手续,登记离婚被越来越多的离婚者所采用。在充分肯定登记离婚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其负面效应,即登记离婚中法律干预功能弱化,实践中利用登记离婚规避法律的事件屡见不鲜,这说明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许婧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2):96-101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调研情况看,造成目前抚养费纠纷不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当事人的职业和收入状况,深层次的原因既有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方面的缺陷,又有思维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夫妻离婚后矛盾积聚并恶化产生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法院应对审理好抚养费纠纷案件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12.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65-16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3.
崔兰琴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5):43-52
离婚制度的设定在于解决婚姻中的矛盾冲突,救济婚姻双方当事人,达到从整体上维护婚姻的目的。中国传统的离婚制度主要包括七出、义绝与和离等。其中,七出是选择离婚,照顾家庭的整体和顺;义绝是强制离婚,以国家干预的方式解除婚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离是两愿离婚,给夫妻个人表达意愿的空间,从而形成了家庭、国家和个人三位一体的离婚制度结构体系。随着社会文化的变迁,家庭、国家、个人因素的消长,离婚制度的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14.
孟德花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3)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即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和经济帮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排除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5.
邵清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3):113-115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原则",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日趋完善和人性化,但同时也带来离婚率上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对目前离婚的特点,我国应健全婚姻立法和执法体系,以适当控制离婚,达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樊有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6-2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7.
合理规范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制度可以在更广层面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可以有效实现社会正义;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现行离婚案件诉讼费用制度的缺陷主要在于:分段收取诉讼费用违反了离婚诉讼的本质;诉讼费用在当事人之间的负担不尽合理;因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的纠纷如何交纳诉讼费用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按件交纳,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具体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规则;因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应该按照离婚案件的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8.
莫捷惠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05-108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
阎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9(3):91-93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