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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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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未将夫妻人力资本利益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范畴内,学术界在夫妻人力资本的性质认定上有"财产说"和"非财产说"的争论。前者有其内在矛盾,后者有要点孤立的漏洞。整合目前的理论争议,吸纳"财产说"的合理成分,修补"非财产说"的不足,界定夫妻人力资本利益属于非财产性利益。为公平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利益,平衡婚姻当时人利益平衡,离婚诉讼中应当对人力资本有贡献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3.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问题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 ,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 ,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 ,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 ,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因此 ,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 ,从有利于子女的利益出发 ,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逐年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已占各类民事案件之首。伴随着婚姻的解体和夫妻的离异,确立子女抚养问题也不容回避地摆在了父母和法官的面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确立子女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由于这一原则过于抽象,审判实务中往往难于掌握。有的审判人员在掌握这一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时,过份强调经济条件,而忽视精神条件。实践中,由于子女抚养归属上的失误,不少  相似文献   

6.
父母为子女所购置的房屋的归属成为离婚双方关注的重点。在保护父母利益之意图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然而该条规定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将规制对象改为"不动产"将造成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衔接困难,"出资"范围不明确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按份共有"不符合我国共有制度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显然不能适应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需要。本文以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为视角,就确立公权适当干预制度、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第三方代管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离婚中由于过多强调离婚自由,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应将对子女有妥善安排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之一,有未成年子女的不得适用协议离婚;将抚养费界定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改变现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明确抚养费使用的监督权;建立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体系;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三)》相关夫妻财产的操作性规定,存在疏漏不少:不合中国情理、有违婚姻伦理性特征、背离宪法妇女权力保护的规定及精神、抵触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没有衡平善意受让房产人和配偶他方的权益、无益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个人财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有几个难点:无法量化夫妻各方创造财产的多少,其次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一旦双方发生争议,举证较为困难。但同时,由于婚姻具有身份关系的特征,若调解得当,又完全可以使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化难为易。因此,对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应重点把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约定优先、法定核心、有利寸子女的教育生活、不考虑一方收入多少等原则,同时审慎解决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处分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事实婚姻中的共有财产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可有条件定性为买卖婚姻,但这并不导致有关婚姻无效。与被收买妇女结婚登记的程序瑕疵与形式审查缺陷可导致相关结婚不成立。在妇女本人反对、当地群众对收买妇女结婚前后关联事实存在基本知晓且阻挠解救的情况下,有关与被收买妇女的事实婚姻也不能成立。与被收买妇女结婚因存在胁迫情形而可被撤销,但应确保妇女合法权益不因婚姻撤销反受损失。在离婚纠纷中收买妇女结婚应作为感情基础因素纳入离婚标准考量,尽量尊重妇女意愿,在判决离婚时,收买妇女结婚可作为婚内过错因素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人确定、婚内负担补偿、离婚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方案的具体形成。  相似文献   

12.
婚前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归属是离婚争议的主要情形之一,也是理论界、实务界意见相差极大的现实问题。正确认识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坚守婚姻伦理和公平观念,在保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照顾无房一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随着涉外婚姻数量的逐年上升,儿童抚养权纠纷案件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涉外婚姻儿童抚养权纠纷的主流趋势.我国应尽早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一系列公约,使相关立法与国际统一法律相衔接,同时更好地获得跨国离婚的法律预期和诉求,及时有效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重大变革时期,人口快速老龄化与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相伴随,成都市出现隐婚老年群体,但却不得不面临其中存在的风险和人身、财产权益无法受法律保障的现实。即使有些老人合法再婚,但再婚后离婚的老年人远比原配夫妻离婚的多得多,且离婚率在逐年增加,长此以往,将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作为社会细胞的婚姻家庭制度。这已经作为社会现实问题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婚姻法适用等问题提出了修改的要求。本文以对成都市老年人再婚现状的实地调研为基础和样本,剖析了老年人再婚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法律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可操作的对策建议,从预防和化解因老年人再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矛盾为视角,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把该问题的解决作为社会管理创新一项实实在在的问题提出来,以期引起更大的关切和讨论。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7.
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同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关于婚后父母赠与不动产归属的规定,无疑为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纠纷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但在逻辑体系和法律推定规则上与现行婚姻法存在矛盾之处.所以,有必要探究其原因并对我国夫妻财产推定规则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加以必要的调整.  相似文献   

18.
男女离婚诉权平等是平等的要求.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限制男方离婚诉权不利于对女方、男方、子女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也违背了婚姻法自身体系的一致性,其实施效果也极差;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漠视诉权、固守传统婚恋观念、固守厌讼观念的产物.<婚姻法>第34条应废除.  相似文献   

19.
近些年,农村留守妇女被害人日益增多。一方面,湖南打工家庭离婚率呈上升态势,一些留守妇女的婚姻处于破碎边缘。这些留守女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牺牲,却由于经济上的依赖性,法制执行的不力,"从夫居"的婚姻生活模式,面对突如其来的婚变,而在维护自己合法的配偶权益中,显得很是无助。因此,采取适当途径保护湖南农村留守妇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已是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20.
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中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保护的力度不大,有些立法甚至没有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为了实现离婚后监护问题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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