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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发表了陈卫东、张弢二人的《收容审查的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对收容审查规定本身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观点作了评述,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以更加深入。但是,该文的某些观点,尤其是应保留收容审查制度的结论,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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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在我国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了.但是,对收容审查这一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点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收容审查立法中的问题收容审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起源于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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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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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揭露和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对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将不服收容审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一、收容审查诉权行使时间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们对被收容审查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依法享有诉权,认识上基本趋向一致。但对不服收容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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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5)
收容审查措施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后正式发布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文件中明确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受理不服收容审查的案件.但笔者认为,收容审查,不宜视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收容审查的,不宜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中.其理由如下: (一)收容审查,实质上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针对流窜犯罪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从对象上看,收容审查并不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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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收容审查的约束规范邓胜文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审”)作为治安管理措施始于60初年代,其初衷在于归正盲目流入城市而又无职业、生活没有着落的人员和城市居民中流浪乞讨于街头的人员。收审具有一定的社会救济意义。随着形势的变化,收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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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的几个问题王艳刑事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是公、检、法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有机结合的整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有关的问题上做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有些内容不尽合理,存在矛盾,致使一些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混淆界限,出现了以收容审查代替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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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收容审查工作还没有正式立法,也未列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范围。由于无法可依,此项工作存在许多问题:1.收容审查对象不明确,如有的地方把违反行政、民事法规等作为收容审查的对象。2.以收容审查代替刑事侦查,把本应刑事拘留或罪该逮捕的人作了收容审查。3.以罚代刑。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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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应尽快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使之成为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而不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如下:首先,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弊病较大。第一,收容审查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不利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于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收容审查仅有国务院的原则规定和公安部的一些规范性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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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司法实践表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已经并正在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逮捕人犯的条件不太妥当;以收容审查代替刑事羁押;取得保审及监视居住的规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补充侦查的次数未作限制,致使多次以退回补充侦查为由而延长刑事羁押期限的案件屡屡发生,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学术界已有一些人予以关注并进行了探讨,笔者在此略抒己见,以求有助于完善立法和司法。 一、关于强制措施的期限 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立法中应对其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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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刑诉法修改后 ,取消了收容审查 ,律师可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但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错捕滥押、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仍屡禁不绝。究其原因 ,在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防错、制约机制 ,批捕过程缺乏应有的、必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基于此 ,笔者在借鉴法国预审制度中羁押对质形式基础上 ,对改革和完善我国逮捕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 ,并提出了批捕公开质证程序、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等崭新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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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都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这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行政拘留要长,因此,它的严厉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诉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一)关于确立劳动教养、收容审查行政诉讼的意义,首先是扩大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范围。过去被劳动教养和被收容审查的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决定不服的,法律没有规定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劳动教养审批机关或公安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只能通过申诉和信访的渠道反映情况,但由于申诉、信访渠道不畅通,公民正当的申诉请求往往因某些工作人员的推诿、扯皮等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对劳动教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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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公安司法部门对公安机关采用收容审查的存废、性质、收审对象及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对加深对收容审查的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促进这场讨论的深入开展,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不少学者认为应该取消公安机夫的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容审查”)。其主要理由是:其一,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职能的权力,其二,公安机关在采用这种措施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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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显而易见,在中国除了法定的强制措施外,收容审查也能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公安机关使用的这种法外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手段,历来存在不同看法,争议颇多,观点各异。褒者赞其具有中国特色,贬者斥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收容审查何去何从?一时还难以下断然结论。最近笔者有机会较系统地了解了收审存废讨论情况,朦胧地意识到:我们似乎应当将研究收容审查这一课题的目光向外拓展,把它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改革、完善联系在一起思考。这样也许能够摆脱困扰,寻求一条理论与实践都能接受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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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审理的内容,主要是被收容审查的人是否属于收容审查的对象,是否符合收容审查条件,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不是审查被收容审查的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判断收容审查决定是否合法.收容审查的对象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的,是指:“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审查.”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依据的实体法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将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