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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二是对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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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二是对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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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贺惠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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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兵 《人大研究》2002,(5):39-40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否决权,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否决权。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通过宪法赋予的,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保证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自觉地把检察工作  相似文献   

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同级政府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是在总结多年来我国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人大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出台的一部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二是对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8.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预算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县级人大财经工作的重中之重。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近几年的财经工作实践中,紧紧围绕“加强预算监督,促进经济发展”这一主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收到了一些实效。  相似文献   

9.
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监督职能的提法和做法不妥,这种否定基于以下认识: 从主体上看,人大街道工委行使监督权超越了法律规定。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相似文献   

10.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紧扣同级党委中心工作,切实加强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着力打好监督“组合拳”,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聚焦民生关切,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彰显了监督实效与权威,凸显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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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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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松柏 《公民导刊》2013,(11):47-47
<正>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是为了落实法律赋予其保证权而采取的有效手段,因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考评同级人大代表。虽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且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但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13.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的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职权.从行政区域来讲,乡镇的行政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县级人大要保证和监督宪法及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就应当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相似文献   

14.
就上期“人大代表法庭‘挑刺'”一说,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仅可以“挑刺”,还可以评判法官庭审情况。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同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人大代表有必要了解同级法院法官的职业技能情况。而法官的职业技能一般来说包括公正司法的能力: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研能力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而司法监督则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制定通过了《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以规范个案监督工作。2000年6月.官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监审团的决定》,  相似文献   

16.
王骞 《人大论坛》2006,(5):15-16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可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法院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即是所谓的“司法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大对法院的这种司法监督,实质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支持和促进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沿着人民的意志运行的一种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7.
腐败是权力异化和滥用的结果,如何使权力不被滥用,有效途径就是制约权力。因此,遏制腐败就应围绕对权力体制、权力运作方式、权力主体素质三方面的制约上进行探讨。  第一,充分发挥现有权力机构的制约监督作用。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的常务委员会),具有审查政府工作、法院工作、检察工作的权力,具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力。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有审查同级党委和纪委工作、选举领导成员的权力。这就是说,按照宪…  相似文献   

18.
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强化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在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  相似文献   

19.
胡凤玲 《人大研究》2004,(10):45-45
最近在一些文章和文件中看到 ,要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同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教育”。笔者认为 ,这一提法不妥。一是与有关法律不符。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可见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并没有把监督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力赋予同级人大常委会。因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相似文献   

20.
“个案监督”合理合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案监督”问题,是当前各级人大和理论界普遍关注和议论的热点问题。不少地方人大还出台了有关个案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工作上台阶奠定了基础。然而,个案监督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形式等仍然存在着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是人大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职权。众所周知,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对它负责,受其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总体上宏观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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