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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是一个民刑分界的模糊地带.也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难题。消费者借维权之名实施敲诈勒索,侵犯了经营者的财产权,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从刑法的谦抑性、保护消费者维权积极性和发挥刑法教育机能的角度出发.不宜一概追究刑事责任。针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的惩处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分类甄别,宽严适度,以有效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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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16,(6):30-31
价格监督机构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李金柱副主任说:从青岛天价大虾、哈尔滨天价鱼实践中总结教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有对天价商品或服务的监督义务,严厉打击漫天要价行为;商家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天价”的原因,并在商店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以上两条都已得到履行前提下,消费者的自愿消费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要理性和成熟,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事先问价,留好证据,减少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增加消费者义务,避免过度维权等讹诈行为出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要引导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让消费者认识到维权必须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过度维权行为不但会增加维权成本,且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诉讼失败之后还将支付高额的诉讼成本,从而避免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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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通过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将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化也存在诸如:违反罪刑法定、损害法治根基、破坏刑法体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损害司法权威、束缚法官能动性等弊端.过度将刑事司法政策转化为司法解释,不但有损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作用的发挥,还可能造成更多问题,不利于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刑事司法工作的开展.本文以刑事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化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刑事司法政策过度司法解释化的弊端,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正确定位刑事司法政策,使其更好地促进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推进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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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学胜在《暨南学报》(广州)2007年第1期上著文说,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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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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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碰瓷”犯罪的情况屡有发生。对于“碰瓷”犯罪行为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都颇具争议。“碰瓷”在北京方言中的原意是故意与别人发生碰撞、摔物,借以讹诈他人的行为。近年来出现的“碰瓷”多是借助汽车故意与他人相撞,以讹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的定罪理论界观点不一,各地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甚一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碰瓷”行为可以构成以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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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近年来,人大代表犯罪问题日益显现.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崇高而又神圣的称号,但在司法实务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人大代表犯罪案件时,往往因受制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不能及时公正有效处理该类案件.某种程度上使某些人大代表成为特权阶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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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与司法创新:中国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我国司法机关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推行的司法改革 ,是一种非法的司法改革 ,它直接损害了法律的至上权威 ,动摇了法治的根基 ,造成了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我们认为 ,司法机关守法具有绝对性 ,司法机关推行司法改革 ,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 ,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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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醉酒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实践中部分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纳入犯罪圈。为贯彻新时代良法善治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危险驾驶犯罪中醉酒标准的认定应持审慎态度,建议借助证据法遏止醉酒驾驶行为过度犯罪化倾向,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醉酒认定不宜过度依赖血液酒精鉴定,侦查机关应充分收集各类证据,统一交由审判者依其理性最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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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法律思考陈祖吉近几年来,监狱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不当利益,监狱司法工作人员因徇私情或谋私利,在为在押犯人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中,弄虚作假,帮助罪犯逃避刑罚惩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国家法律的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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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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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相对于传统商业“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更隐蔽,消费者维权更艰难。这种利用算法应用技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商业伦理,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权益,更会影响公共利益,仅凭市场调节难以纠正,需要通过法律进行救济。政府应在遵循辅助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算法应用技术备案、建立“政府-社会”合作规制等制度,用新制度规制新技术,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过程中的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