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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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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贺惠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  相似文献   

3.
对“一府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规范性文件审查还是监督工作中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如何使规范性文件审查这一监督方式取得实效?本文拟就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1.认识不高,自身监督能力不强。  相似文献   

4.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经常性监督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职能,本文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工作实际,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可以加强地方人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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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其系统理论的研究滞后、完备制度的构建滞后、审查技术的总结滞后,这可能是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责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遍感受。我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职责、程序、法律后果等已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少专家学者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也相应进行了许多解读阐释。因此本文不涉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权力架构及运行"问题,仅从实际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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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制度,并付诸实施。从工作实践来看,各地人大通过抓制度建设、设立机构配备人员、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和要求进行审查等措施,及时启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但是,由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一项  相似文献   

8.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日照市东港区人大强化监督,完善体制机制,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9.
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监督职权,也是地方各级人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从人大监督实践来看,目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如何让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久藏深闺”的监督形式走进人大监督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地方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制度,是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1954年宪法奠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基础,上个世纪80年代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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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查的标准问题《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称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决定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是否存在“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为标准。但何为“相抵触”或“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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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加强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相比之下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则监督不够 ,特别是对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凸现出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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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襄樊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制定了《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市"一府两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否则,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几年来,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认真审查"一府两院"规范性文件作为强化监督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先后监督纠正了"一府两院"多件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抵触和不切实际的规范性文件。1999年9月,襄樊市政府为了规范和指导汉江大道拆迁改造工作,制定下发了襄政发(1999)118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整体拆迁范围内的国有、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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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法制统一至关重要。但目前的现实是,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的使用基本处于搁置状态,尤其是县级人大,对于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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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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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举措。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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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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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职责,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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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制定和执行监察规范性文件,履行监察专责.如何通过备案审查机制,监督这一新的制度规范合法,保障监察权正确有效行使,成为当前的一个新课题.《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称《工作办法》)授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后,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始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分地方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1].《法治中国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2].但是,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建设较为迟缓,制约审查工作的开展.地方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基于其制定目的、规范内容与地方监察机关独特的领导体制,建立三重备案审查机制,从而实现全面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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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专门进行了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具体规定,标志着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正式确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和责任机制,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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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两院“依法办事,东平县人大常委会把对“一府两院“文件的法律审查纳入了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范畴。今年以来,已先后审查“一府两院“文件130余件。通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或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的文件内容,及时要求“一府两院“进行了纠正。换届以来的工作实践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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