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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在实践中,选择听取和审议哪些专项工作报告,能不能锁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是否有针对性,数量是否适度等,对人大常委会增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实效都至关重要。在这里,笔者对两个问题试加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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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和途径,特别是监督法出台后,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水平,影响到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针对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存在的问题,如何提高审议质量,笔者认为主要应抓住四个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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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在总结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七种形式,以保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落到实处,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一种主要和常用的监督形式。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工作做好,增强实效,必须抓住三个环节,依法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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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向来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大“利器”。2007年实施的《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也是“专项工作报告”作为法律用语,在人大相关法律中首次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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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区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形式。浦东新区建政以来,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实践,努力探索,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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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这项规定,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和实施经常性监督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而掌握专项工作审议的操作重点,对于规范、有序地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无疑十分重要。这里,谈一下笔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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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二章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专章规定,理解起来,主要有两点: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常的、主要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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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之一。笔者认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对贯彻实施悔督法、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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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九江市庐山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报告的监督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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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肯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主要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有监督权,但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权有所不同。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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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与会人员认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对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议题确定、过程进行、结果处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工作在实体权力和程序规范上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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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从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实践看,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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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最为普遍、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完善审议意见交办制度,对于提高常委会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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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为进一步增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从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需要紧紧抓好五个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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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能运用最多的方式,而这种监督的实效,主要体现在“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最终效果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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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更加规范、更具成效。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取消: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只听取极少数几项专项工作报告: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主任会议是否有权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目前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不妥。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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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监督法对此以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更好地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形式,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是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探讨和分析实践中影响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量的问题和不足为基础,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该项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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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确定的一种基本的、主要的监督形式。为规范这种监督形式,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要运用好这一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必须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