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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一、问题的提出涉外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CharterpartywithForeignElements),也称涉外光船租约(下称租约),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光船租赁合同。①其涉外因素表现在:租约主体含涉外因素,即船舶出租方(以下简称船方)为外国主体而承租方(以下简称租方)为中国主体,如本文案例的船方为韩国法人而租方为中国法人;或租约客体含涉外因素,即合同客体位于国外,如本文案例的出租船舶为韩国船方所属、挂柬埔寨旗的丘比特轮;或租约内容含涉外因素,即产生、变更或消灭租约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本文案例中的租约在香港订立。我国租…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相似文献   

3.
由出租人与备用承租人签署备用租约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十分普遍,但业界对其法律性质和风险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备用租约一般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或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但其法律性质是光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抑或为保证则应根据备用承租人在备用租约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4.
林孜清 《法制与社会》2014,(10):127-128
本文拟就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发生碰撞,而碰撞船舶办理光租登记与否究竟对认定碰撞责任主体会产生什么影响这一问题,阐释在光船租赁条件下认定光船承租人为碰撞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兼述光船租赁登记的性质及作用,于此基础上,论证光船租赁登记对认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并无本质上的影响,光船租赁登记并不作为船舶碰撞事故责任方判定的依据,光船租赁方仍旧为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5.
中国立法对定期租约中还船概念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对承租人提前还船后出租人权益的相应救济问题,中国立法虽然有所提及,但过于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也较难适应定期租约这类特殊的商业合同。英国法在定期租约下租方提前还船问题上具有比较完善的赔偿制度,包括租方提前还船的违约性质,船东的选择权,具体损失赔偿计算的原则、例外和限制以及在特殊个案中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论提单中光船租赁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光船租赁条款”是为判断租船合同下的承运人特别设计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在光船租船情况以外,即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情况下,以租船人还是船东为承运人。典型的如:“如果船舶不是承运人所有或以光船租船形式租入,本提单应作为船东或光船租船人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而不承担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7.
一、程租租船合同 1.滞期费和速遗费的争议案例(1)在中国港口,船舶是否必须在通过联检后才能算是准备就绪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在租船合同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国港口习惯。在中国港口,通过联检是一切外籍船舶进入中国港口的必要条件,船舶不通过联检便不具备装卸货条件,因此租方有权在船舶通过联检后接受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除非船方能够证明由于租方的责任造成联检的延误。  相似文献   

8.
光船租赁是船舶运营方式的一种,对于搞活航运,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海商法》第六章关于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只有在光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有另外不同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时才适用,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复杂的海事实务需要。笔者针对实务中光船租赁合同下船舶所有人所面临的相关风险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并提出了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引导当事人举证外国法?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应如何查明、适用?是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现就笔者在审理涉外海商案件时对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过程中的点滴体会作一介绍,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一、外国法的查明2002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告新加坡欧力士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欧力士)与被告深圳市新华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鹏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光船租赁权益转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新加坡欧力士案),该案所涉船舶租赁合同和权益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均约定适用英国法。据此,新加坡欧力士主张本案适用英国法,深圳公司则主张适用中国法。如何查明英国法?成为本案审理过程中  相似文献   

10.
滞期责任的产生以及滞期费的多少,主要体现在装卸时间上。因此合同双方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有关计算装卸时间的问题都要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规定。在航次租船条件下,航次首尾的装卸时间都是由租方来控制的。根据英美法,租方一旦接受了船方的“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装卸时间即开始起算,一直到装卸完毕为止,其间只要船方没有发生违约行  相似文献   

11.
国际私法的对象和国际私法应包括哪几种规范,这两个问题,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指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也就是在民法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为外国的因素,例如: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或外国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或财产位于外国境内;据以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等等。  相似文献   

12.
光船租赁合同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不配有船员,只提供船舶及其本身的证件。也就是说当出租人完成交付船舶的义务后,该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控制下。因此承租人所承担的责任要多些,但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当出现《海商法》第146条第1款所述的情形,承租人享有解除权。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这是一种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平衡的结果。本文主要从如何界定船舶已经实际交付;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如何行使;光船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这三个方面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15.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体(当事人),即供方与受方,通常指不同国家的法人,指自然人的甚少。当事人的简称,从许可证协议的上述法律特点来考虑,应统一称供方与受方,不宜称卖方与买方,以区别于一般商品贸易合同。由于主体是不同国家的法人,因而往往涉及到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法律,带来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等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许可证协议的客体(对象),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笔者在此就我国技术引进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谈一些看法,以资参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商事案件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具有涉外因素,该民事关系就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由于我国法律采民商合一制,因此,广义的民事案件包含商事案件。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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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章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章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冲突法。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包括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民事内容三个要素。民事事实引起民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凡民事主体,民事客体或者民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民事关系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是在国外定居的中国人;(二)民事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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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概念的法律界定  船舶融资的形式有直接贷款、船舶抵押贷款及船舶融资租赁等。考虑到税收、船舶所有权以及债权保障等因素,船舶融资租赁渐成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1952年5月美国人H·杰恩费尔德创立美国租赁公司,开创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的先河。①1972年美国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规定了一种崭新的融资方式即船舶融资租赁,使得船舶融资对投资者几乎无任何风险。船舶融资租赁对租船人来说,可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所有权明晰,利润丰厚且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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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涉外”案件,简单讲,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判断一个案件是否“涉外”商事案件的一般标准,就要看该案是否存在以下“涉外”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中国国籍;2.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有上述因素之一的,即视为“涉外”案件。此外,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确立的原则,涉港、澳、台案件在“一国两制”下,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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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术语,与其他论著和场合中的外贸合同,国际合同等概念,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对于这类合同的含义的界定,目前尚有分歧。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所处于不同的国家,则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即为涉外经济合同。一九八○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采纳了这种观点。还有学者主张,只要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该合同就属于涉外经济合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则强调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界定涉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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