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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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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驾驶罪及其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中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震慑、预防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有利于保护民众生命安全、生活安宁,维护社会和谐。危险驾驶罪应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上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司法适用中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论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具有公共通行性的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的道路也应包括在内。追逐竞驶包括三种具体的情形,但必须存在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不影响追逐竞驶的成立。对醉酒的认定,应坚持以酒精含量为主、意识和行动能力判断为辅的标准。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抽象危险犯是危险驾驶罪设立的理论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本罪法定刑设置以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3.
陈利 《公安教育》2011,(8):32-32,33-3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   

4.
对侦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新增危险驾驶罪,将道路上情节恶劣的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归入此罪。此类案件由于执法办案标准更高,工作量巨大,且交警部门尚没有专业的办案队伍,以及可能发生的执法冲突,使得交警面临较大的执法挑战。公安机关将本着依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调整机构设置、加强执法指导、明确执法标准,稳妥侦办危险驾驶罪案件。  相似文献   

5.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8.
贾凌  李霞 《民主与法制》2010,(24):40-41
2010年8月23日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罪一时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话题,也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  相似文献   

9.
酒后驾车,是指饮酒后8小时内或醉酒后24小时内驾驶车辆。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有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列为"危险驾驶罪"。本文以两则真实案例,介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能给生活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中,客观方面应注意道路、行为和情节是否恶劣三个要素,主体方面应注意一般认定和特殊认定,主观方面应注意是否故意。  相似文献   

11.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应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考察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结合我国醉驾的现状,对"驾驶行为"予以合理界定。"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机动车的自主控制。驾驶行为的目的在于运行机动车。驾驶行为的常态方式是直接驾驶,间接驾驶、遥控驾驶、部分"受强制"的驾驶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以危险方法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有增无减,无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出现,对于预防严重的交通事故,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新罪名,对于这一犯罪的构成和认定上还有诸多争议。本文从客观方面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主观方面的认定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几个方面解读本罪,以期更加准确的理解、掌握和运用。  相似文献   

13.
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4.
冯志恒 《人民论坛》2012,(23):124-125
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相似文献   

15.
马炫 《传承》2015,(2):96-97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为了打击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而制定的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做了明确规定。由于该法例比较"年轻",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困惑。对其在司法中尤其是在刑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叙述,探讨其在刑罚上的疏漏,有助于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背后蕴藏诸多理论依据:"醉酒+驾驶+在道路上"的类型化行为是具有一般性危险的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对机动车驾驶员施以一般预防并确保社会大众出行安全之目的;立法已经考虑了醉驾一律入罪的"但书"问题,只是"但书"的内容表现为"饮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驾一律入罪"不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从行政处罚领域进入到刑法处罚领域,这是我国立法实践的重大进步,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突破。但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许多质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中几个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辨析,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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