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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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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86,(4)
丧失继承权是继承法一项重要规定。能否正确适用这一规定,关系到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能否得以实现,以及继承人的继承权能否得到保障。本文就适用丧失继承权的几个问题,谈点浅见。(一)“杀害”应当包括预谋行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从条文本身理解,只要有“杀害”的行为,即可构成适用丧失继承权的条件,而不论被害人或死或伤,是否未遂,或者行为人  相似文献   

2.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条是继承法中很能体现中国特点的一条。这里包括了两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①死者所扶养的人;②扶养了死者的人。这两种人都不列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但都要分给一定的遗产。  相似文献   

3.
(11) 继承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什么意义? 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不是任意确定的,它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为条件的。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一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继承开始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死亡,是指公民因病、意外事故或被人杀害等原因而生命终止;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因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下落不  相似文献   

4.
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不仅包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还包括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这里涉及到继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有的同志认为,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条款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因此,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出发点,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特点。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基本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单一行为而不是复合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一、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合理性。我国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运用合同形式解决人们之间的扶养和财产处分的做法,这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我国农村集体早已对无依无靠的老年社员实行“五保”,还有许多公民个人也出于社会主义组织的团结互帮精神,主动承担对年老无依靠的人的扶养、照顾义务。然而,社会上也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有的“五保户”的出嫁女儿没能担负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死亡后却同集体争夺遗产;有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生前需要受到扶养、照顾时,没尽过扶助义务,当他死亡后却与扶养、照顾他的人争夺遗产;还有一些人,无视他人主动扶养、照顾无依靠老人的事实,对他人在被扶养人死亡后取得遗产而不满。实行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要履行了自己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顾的义务,就可以根据协议排除他人(包括法定继承人)的干扰,合法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既可以提高集体和公民个人扶养无依靠人的积极性,又可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简称《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关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学界已有不少论述。但是对被代位继承人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权代位继承,尚有不同看法。某些大专院校法学教材、继承法的专著等,明确并十分肯定地认为继子女可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代位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持己见,争论颇多。下面拟就此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本条实质上是用列举方式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作出的规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现定,笔者认为本条关于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存在遗漏。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不同于第二顺序继承。  相似文献   

10.
司法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遇到了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从理论上予以阐述,从而使司法工作人员的认识得到统一,对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有重要意义.第一,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杀人"、"重伤"等,是否包括过失杀人和过失重伤?对此刑法未予明确规定.有人认为,这里所讲的"杀人"和"重伤"等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实施了杀人或者重伤等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妥的.众所周知,过失犯  相似文献   

11.
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12.
在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见继承法第11、13、14条)。在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  相似文献   

14.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分割时,份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前提下,继承法的修订应遵循体系化,重视传统,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家庭、家族和社会和谐的原则。继承法的修订应从民法典的体系上考虑继承法的内容,继承法的规定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继承法中的各项规则不能相互冲突。继承法修订时对于优良的历史传统或民间习俗应予以坚持,对现行法的规则能不改的就应不改,对各民族的习俗应予以充分尊重。继承法应最大化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凡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规定为遗产的范围,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制度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减少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继承法中应规定特留份,承认继承合同,应规定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被继承人不得以处分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  相似文献   

16.
概括继承、遗产及遗产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评价荚振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  相似文献   

17.
文章指出我国《继承法》代位继承条件过于狭窄,说明将孙子女、外孙子女排除在法定继承人之外与法相悖.指出应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均列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并应明确将孙子女、外孙子女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18.
论限定继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限定继承是现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也采取了限定继承原则,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限定继承原则作为概括继承原则的对立物,其立法宗旨是限制继承人清  相似文献   

19.
云南楚雄王国明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该法的意见第45条规定,如果出生的胎儿为双胞胎或以上的,他们各自是否仅应分得保留份额中的1/2或1/3呢?这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倍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的原则?答:这是一个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又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按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不止一个时,每个子女都享有自己独立的继承权,并应按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遗产的原则各自继承自己那一份额的遗产,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就以子女的身份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样…  相似文献   

20.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个规定,继承开始20年以后,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其继承权被侵犯,何时被侵犯,均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部分人)管理使用,其他继承人既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放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20年后,因该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怎样处理?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继承纠纷,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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