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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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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法上妇女堕胎权是宪法上保护的权利,但各州政府有权对此进行规范、限制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禁止。中国法上妇女享有充分的堕胎权,仅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但在计划生育国策下,有时人工流产成为义务,妇女的生殖健康也被漠视甚至受到侵害。以妇女为中心,保障妇女的堕胎自主决定权与生殖健康是女性主义对人工流产的法律进路。  相似文献   

2.
浅析我国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堕胎权是否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直存在争论。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实践,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保护、自由权保护以及人权保障条款都有可能衍生出对堕胎权的保护。通过对宪法条文的实际考察认为,堕胎权不属于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范畴。虽然人权保障条款也难以确切将堕胎权纳入保护范围,但是,根据宪政原则应将堕胎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3.
秦强 《北方法学》2012,6(5):46-56
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之后,国家立法机关担负有不可推卸的人权立法义务。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人权的立法保护义务和人权的立法救济义务。在性质上,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性义务,具有强制性效力。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不仅具有规范层级方面的形式性要求,而且还要具有效力方面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4.
美国一些州基于保护胎儿利益而制定限制妇女堕胎的法律,导致宪法权威受到挑战,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得不到保障。本文通过对罗伊诉韦德案和凯西案的评析,表明美国争议颇大的堕胎问题,实质上反映了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相似文献   

5.
一、计划生育立法的形势与任务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国民经济和人口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计划生育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方面,我国的许多法律在各自的规范领域内贯彻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首先,《婚姻法》“总则”和“家庭关系”的有关条款(第2条、第12条)体现了与宪法原则完全一致的精神。其次,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既从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角度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第35条);又在“婚姻家庭权益”中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  相似文献   

6.
选择性别堕胎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日趋严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刑法立法机关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将选择性别堕胎而非单纯的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否则,立法机关有违自己的义务。选择性别堕胎罪应当通过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刑法立法模式而非修正案的模式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论中国宪法的人权表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冉思东 《法学家》2006,1(3):62-68
2004年中国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表明我国人权保障的理念和实践达到了一个新的纪元.回顾人权表达的历史,中国宪法大致经历了否认-区分-承认三个阶段;表达结构采取人权保障一般条款和具体基本权利相结合的方式;在功能上,宪法人权表达条款具有更新人权理念、指引人权立法和支撑人权外交的积极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宪法人权条款在强大的综合国力支持下被转换成显著实践效果;承前启后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把中国人权事业推向新的高峰.  相似文献   

8.
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   

9.
根据宪法规定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面对人口现实状况,本着对民族和子孙后代负责所能作出的唯一正确选择。而依据宪法原则和现行生育政策,抓紧全国统一的计划生育立法,把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则是当前的根本出路。社会呼唤计划生育立法尽早出台,但该项立法因其调整对象的异常复杂,以致不是一件易事。加之我们过去曾一度受困于西方的“人权”攻击,或过多顾及内部的一些模糊认识,更影响了立法共识的形成,增  相似文献   

10.
张震 《当代法学》2023,(2):28-39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多次调整。进入新时代,生育政策基调已由限制生育转向鼓励生育和保障生育,生育行为的权利属性愈加突显,生育权才是不断变迁的生育政策的底色。总之,在“少子老龄化”和“人口负增长”的时代背景下,生育政策的主旨必然转向政策的法定化与生育的权利化。生育权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应然权利,应当上升到宪法位阶进行理解和诠释,明晰生育自由作为生育权的“核”,重视生育权中的“育”,发挥生育权的“能”,实现生育权“生”和“育”的有机统一。通过生育权再构,不仅可以破除部门法藩篱,统合规范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权力和责任,还能够在引导人口政策、推进人口法治以及服务人口发展国家战略层面发挥权利的法政策功能。  相似文献   

11.
李海平 《法学》2024,(1):47-62
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与生育权、养育权、儿童权利密切相关,需要分别在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和基本权利行使的限制两个层面,划定其内部宪法界限和外部宪法界限。内部宪法界限的划定,应当考量人体基因增强技术应用对人的自然出生的改变、对儿童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结合该技术应用的具体类型作出综合判断;符合帕累托改进的生理增强和认知增强技术应用,可被纳入生育权和养育权的保护范围,而情感增强和外观增强技术应用须被排除在生育权和养育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在外部宪法界限上,基于儿童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国家具有禁止实施情感增强和外观增强技术应用的义务,且这种义务的履行无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可以通过制定法规、规章的方式禁止此类技术应用;对于生理增强和认知增强技术应用,其外部宪法界限的划定除了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外,还应当符合科技风险预防方面的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禁止基因增强技术应用的立法具有合宪性。  相似文献   

12.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3.
"无救济即无权利"。丈夫的生育权如果缺乏保障有违宪法精神。保护丈夫的生育权是维护丈夫人性尊严的体现。只有承认并保护丈夫的生育权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丈夫的生育权保护应以签订生育协议为主,以提起离婚之诉和婚内损害赔偿为辅。  相似文献   

14.
我国妇女在1949年建国以前的漫长历史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更没有人权保障。建国以后,妇女人权及其法律保障制度基本确立。改革开放以来,妇女人权及其保障的建设进入法治化快车道,宪法和一般法律对妇女广泛赋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专门立法对妇女进行全方位保护,男女平等原则已经上升为国策,性别意识逐步进入决策主流,妇女人权保障国际合作不断发展。新中国70年妇女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为未来更高层次的妇女权利保障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和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5.
经济诱导措施适用于禁止与放任的中间地带,通过经济手段来影响私人的行为动机,进而促进公益上所希望的目标或抑制公益上不希望的目标。生育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控制人口数量又被国家视为重要公益事项,故计划生育行政成为经济诱导措施的典型适用领域之一。从生育调节的功能出发,将针对超生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定位于作为经济抑制措施的收费,而非行政处罚或填补公共投入的补偿性收费,可在计划生育义务的倡导性、生育的人权性等因素中作出合理的协调。社会抚养费虽不直接侵害生育权,但也应当符合财产权保障的要求,并接受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控制。这也是对经济诱导措施的共通要求。应探索一套新的规则规范经济诱导措施,使其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手段一起,构筑行政法实效性保障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6.
高玉玲 《证据科学》2005,12(4):286-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曾一度使人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权利,男人没有生育权。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使传媒聚焦男人的生育权。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独生女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生育权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同时也对这一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从女性的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再到独身女性的生育权,这一系列问题其实都伴随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到底谁有权生育?生育权的主体是谁?一、生育权是否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  相似文献   

18.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生育权的法律性质,目前学术界的主要分歧在于:生育权是不是基本人权?生育权是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生育权是身份权还是人格权?本文认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生育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生育权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生育权就其本意而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宜在具体民事案件裁判中直接适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48个典型的生育权民事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生殖器官受侵害型、配偶之间生育侵权型、侵害生育自主权型。前两类案件根本无须“生育权”这一概念的介入,即可依据现有民法体系和规则解决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第三类案件中,虽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的确构成侵害生育自主权,但也无须动用宪法上的生育权,因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生育自主权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20.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于2004年在我国成为宪法原则,并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领域推动和发展人权事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涵是尊重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任何人受到人的待遇.保障人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实质上是政府,因此,要求国家不仅通过立法、行政活动推动人权的进步和发展,而且要求立法、行政活动在保障人权的程序规则下运行.由于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生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又由于在权力与权利冲突中受害的总是权利享有者一方,因此需要在权利受侵害时予以救济,即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正、民主、科学的程序就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冲突的不可或缺的救济措施.倘若立法者制定违反宪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检控机关非法剥夺受刑事追究者的人身自由,公民将如何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或可能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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