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1 毫秒
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代理制度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因代理所致的纠纷却时有发生,其中以无权代表最为常见。顾名思义,无权代理即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它意味着代理人在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委托或超越代理人权限以及代理权消失后的代理行为。从原则上讲,它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然而,由于无权代理涉及相对第三人的利益,如一概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时难免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让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的后果,将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交易安全以…  相似文献   

2.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代理制度的一项新规定,是对我国民法通则的代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该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因代理制度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正确区分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尤为重要。本文重点阐述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 ,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 ,该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应是 :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且这种授权行为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其主观要件应是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并且被代理人具有过失。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要考虑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不能为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蔑视甚至践踏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罗卫平 《理论月刊》2004,(8):98-100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学术上一直有分歧。本文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通过比较法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5.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协调社会交易动态的安全与本人权益静态的安全。在我国,确立表见代理制度应坚持合理划分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与善意第三人所带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摈弃“单一要件说”,将本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同时赋予善意第三人选择义务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所任职务,对外代理商事组织处理具有营利性、反复性、长期性、持续性特点的商事活动,法律后果归属于商事组织体的一种制度。商事职务代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制度,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一个行为,核心是判断商事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以及超越职权范围的效果归属。《民法总则》第170条第2款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是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议效力内外有别的一种强调,不能直接等同于代理行为有效,需要结合商事表见代理的规则予以解决。对商事职务表见代理的判断则应结合具体职权类型、第三人信赖的处置行为及其合理性、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在民法典编纂之外,建议制定《商事通则》,并将商事职务代理细化为经理权和经理以外的商业辅助人权。  相似文献   

7.
论票据代理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从事一定的票据行为,并对票据代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票据是一种与社会各方面联系非常密切的新事物,过去一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之票据法所具有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加强对票据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票据代理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于研究,并对如何完善票据代理制度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票据代理从其本质上而言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民事法律的代理制度在票据代理法律制度中亦可适用。但是,由于票据关系的特殊性,使其代理制度也呈现出一些特殊的地方。通常认为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一方(代理人)以他方(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他方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民事代理关系具有这样三个法律特征: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和被  相似文献   

8.
《公安研究》2012,(4):95-95
尹飞在《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以自己名义也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两种情形。在前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方可成立代理;在后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关系都可以成立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构成隐名代理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制在几种特定环境之下。在当事人明示排除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隐名代理的规定。隐名代理的后果应当是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相似文献   

9.
对于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适用的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代理人营业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应作为补充性连结点;但在代理人代理行为地与被代理人住所地重合的情况下,则应以代理行为地法为例外适用规则。对于代理的外部关系,本文主张适用代理行为地法或代理人营业地法。  相似文献   

10.
在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的处理上,若认定合同无效则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该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存在登记错误,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不应直接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更不宜类推适用善意取得。采用类推适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制解决这一类纠纷,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相似文献   

11.
满喜 《前沿》2008,(12):117-119
代理是一项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代理人从理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渗入日常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元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本文就无权代理的认定,与其他学习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无权代理     
当享有选择权的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其权利更有利时,则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反,若认为向其本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时,则可主张表见代理,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由此可见,相对人权利的更好保护与相对人更多的注意义务是分不开的。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统一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入手 ,分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缺陷 ,认定其价值追求有失公平之合同法基本原则 ,从而主张把本人 (被代理人 )的过失亦作为其构成要件 ,以平衡本人与第三人 (相对人 )的利益。可是 ,借于统一合同法已颁布实施 ,对此缺陷只能且必须用限制性司法解释给予弥补  相似文献   

14.
现在人们打官司,常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所谓民事诉讼代理人,就是指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依法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实现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履行被代理人诉讼义务的人。  相似文献   

15.
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只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表见代理的认定依据,才能真正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6.
警察不作为,是指警察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经济领域研究企业问题的理论,但在社会公共管理领域同样适用。警察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对委托代理关系中权力认识上的误区、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缺少有效监督、代理人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及警察群体中亚文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在德国民法中,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而我国对意思表示错误没有统一规定,两者在处理意思表示错误与第三人欺诈的关系时存在差异。第三人欺诈的目的各不相同,或为了自己的利益,或为了受领人的利益,或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欺诈,其恶意程度的差异、救济方式的不同将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要对第三人欺诈中第三人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代理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能否成为第三人值得探讨。以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视角,从理论上研究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效力,并在此基础上理清第三人欺诈制度与重大误解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的关系,对理论和实务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针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学界虽有五种学说,但具体学说适用应尊重具体案件事实。另外,相比学理争议,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的内容更为重要。在对赔偿内容的性质进行判定后,应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主观认知,对《民法总则》第171条进行进一步解释,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规定,保护相对人的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19.
《中国民政》2012,(3):58-58
张超、吴春梅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7期撰文指出,从委托代理视角看,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有直接委托代理模式和间接委托代理模式两种。其中的代理人问题具有复杂性,不仅存在一般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代理人问题,还存在由代理人和委托人自身的特殊性所导致的代理人问题。应创设一种由“问责激励”、  相似文献   

20.
合同诈骗罪与违约并不总是非此即被的罪与非罪的关系,对合同诈骗构成犯罪者施以刑罚与对违约行为施以民事制裁,有时可同时适用。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合同诈骗时,代理人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堵截条款有极大灵活性,但不属于纯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用之不当会罪及无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