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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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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条文设置需要检讨。物权法需要对物权范畴进行定义,而关于物的规定则需要另设条文规定,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没有立法上的价值。在对物权下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定义的逻辑和语言表达,把握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本质特征。建议物权法草案第2条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至于物权范畴的外延及其它解释性说明,应该另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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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可以说,没有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就没有物权法定主义,没有物权法定主义,就无法建构物权法体系。但物权法定本身有一个度的如何把握问题,法定哪些权利、法定到何种程度,涉及物权法定的宽严限度。即应在不动产的所有者利益、利用者利益和资本金融利益以及生存利益等诸种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之中,谋求效益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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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第5条的解释表明,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限于物权种类和内容,不应包括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等其他事项。物权种类是指各层级的物权类别,物权内容是指各类物权的权能及其限制,有关它们的法律规定分属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与《物权法》第5条相比,它们是应先予适用的具体规范。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符合这些具体规范的,再用《物权法》第5条来否定该权利的物权地位,但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与此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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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已经确定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信这三大基本原则,将对现实的财产分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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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为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物权性质的确认 ,是坚持一物一权原则 ,还是改采物权绝对原则 ,抑或将其分解为多项原则 ,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多种阐释进行分析后认为 ,无论是在宽泛的意义上还是在严格的意义上 ,将一物一权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 ,均有不妥 ;关于物权性质的基本原则 ,应是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中的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等内容可以归并于该原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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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 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本文称之为“权利公示说”;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本文称之为“行为公示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本文称之为“统一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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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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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似乎为建立频谱用益物权提供了依据。然而,频谱是无线电波的物理属性(频率)的集合,并非“物”本身,欠缺资源的自然属性,最多是一种准资源。只有在特殊含义的“稀缺”和“有用”语境下,才可称其为“资源”。频谱使用权是经行政许可获得的发射特定频率无线电波的行为权利,属于准物权范畴,不适于套用用益物权理论。为频谱使用权设计制度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独占许可:全部制度设计围绕权利进行,其中没有物的交付、流转、占有和消耗。动态频谱分配技术的出现,尤其是认知无线电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颠覆了“一频率一权利”的物权前提,基于独占的频率用益物权理念面临挑战。频谱准物权概念的提出将视角集中到权利,不仅解脱了证明频谱资源具有物权特征时的尴尬,还为其流转规范以及技术发展留下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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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5):3-13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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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从此,这部法律开始影响千家万户。什么是物和物权?《物权法》是做什么的?本期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财产,即具有一定物理形态的财产,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不同形态,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同时,有两种特殊的财产也属于物的范畴:一是一些没有物理形态的无体财产,如光、电、网络虚拟财产等;二是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支票、债券、存款单上的权利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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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念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评物权法草案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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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以前各次《物权法草案》中均得到严格确认,但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和六次审议稿均否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而采用了物权自由创设原则。这一修改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物权法的一个颠覆性、根本性的修改。其实,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确实缺少其合理性,并且难以通过所谓的物权法定之缓和而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仍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所以,对于如何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重新构建新型的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仍然缺少理论研究。因此,有必要就在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构建我国的物权体系问题提出相对全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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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五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这一规定势必对我们物权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从物权行权的独立性的含义、物权法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以及实践价值加以探讨,阐明物权法这一规定对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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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的最基本规则,它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分析,从而进一步了解这几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