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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证据不足”的含义理解 存疑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在于“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笔者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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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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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不起诉情形中的一种.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其适用的对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认定存疑不起诉的关键是符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很笼统.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分歧较大.它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疑罪从无的诉讼原则,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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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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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分别作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件不少。然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赔偿则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中,认识上产生严重分歧,工作中矛盾突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赔偿,直接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培他字第 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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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这种不起诉形式,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为相对不起诉,还有的学者称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等等。笔者将它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那么,这种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我最权大小的问题,笔者试作如下阐述,以供参考,并与学界同仁共同磋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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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对于因存疑而终结刑事诉讼的案件,被不起诉人之前曾经被羁押,释放后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的,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成为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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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是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条件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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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赔偿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对存疑案件应否赔偿,目前有“否定说”、“折衷说”、“肯定说”三种观点。“肯定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体现了“疑案从无”的理性选择,有利于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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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不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该案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存疑无罪案件是否应当给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了司法界、法律理论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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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有观点(详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第55页欧尧刚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文)认为该规定不够严谨,因为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将该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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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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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由于国家赔偿法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赔偿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以下分歧意见:一律不赔;一律都赔;视情况决定赔与不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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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诉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何理解这些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笔者就此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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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以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法律属性、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为基础,探讨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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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