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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其违约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与一般买卖合同并无太大差别。但是由于商品房具有价值大、敏感度高等特点,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采用格式合同的文本,出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就对合同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买方一般不得改变。所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该类合同履行中,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购房者若仅单纯地依靠违约后的救济手段,只会陷于更被动的地位。故要提高买方的主动性,对买方的合同权利予以充分的救济,则只有依靠法律…  相似文献   

2.
一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无不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严守合同纪律,全面履行合同,反对并制裁违约行为。因为任何违约行为,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在不同程度上给国家经济秩序带来消极影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合同违约现象却是不可避免的,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必须进行合同补救,使受损害一方能及时合理地得到补偿;制裁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性购买和保护性销售即为诸多合同补救方法之一。保护性购买,又称补进性购买,指买方在卖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善意而适时地向第三者购买同类标的物,以替代卖方的履行,买方可于事后请求卖方补偿买方因保护性购买而花费的高于合同价金的差额,以及附带损失。保护性销售,是指卖方在买方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的情况下,适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范意旨,学界认识未尽统一,学者对该条的批判存有 误解。就该条规范的解释,应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场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回溯自始由出卖人承 担。《合同法》第148 条的调整模式并非孤例,在比较法上有广泛支撑。此一规则蕴含的立法价值判 断是:考虑到买方无辜受害,应以解约制度赋予充分救济,且此种救济的效果,不应受到风险负担常态 规则的减损。在正当性方面,该价值判断有“风险利益相一致原则”支撑,且与《合同法》第143 条和 第146 条相呼应,共同反映了“救济非违约方”的立法旨趣,并可确保双方地位平衡与规范体系评价一 致。在适用范围上,《合同法》第148 条专为应对卖方根本违约而买方解除合同的案型量身定做。本 条中“质量不符合要求”仅属例示,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是判定适用范围的根本准据。同时,在 风险损失与违约行为同一的场合,非属本条调整对象,此时应以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效果为准据,判 定解除规则的适用与否。  相似文献   

4.
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货物销售法中的“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销售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卖方交付的货物遭受损坏、灭失的风险。关于风险转移的法律制度表明了特定交易条件下风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的准确的时间和地点 ,使我们能通过确定货物损失原因、性质 ,决定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损失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引用诸如Incoterms中的贸易术语在销售合同中规定风险转移界限 ,公约还提出 5种补充性的风险转移模式。公约还规定了卖方违约时仍应承担风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责任  相似文献   

5.
也论减价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志利 《时代法学》2010,8(6):59-64
减价是当事人一项选择性的救济权利,并且减价同时应该被理解为包括涨价在内。减价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持合同的风险均衡,持续当事人的风险分配格局,激励或促进效率的履行和资源的效率配置。为此减价计算中的比例关系应是:履行时履行地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与符合约定的履行的市场价格之比。减价的构成条件就是履行不符合约定且买方接受,实质就是买方接受了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所以此制度一般性地适用于各种违约救济,不限于特定类型的合同。由于存在减价与终止合同或主张赔偿的选择,减价出现的几率并不高。另外,减价不以修理、更换或重做等救济用尽为原则。  相似文献   

6.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军 《法律科学》2004,22(3):51-56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7.
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主要是依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没有对风险负担进行约定的情况也常常可见,因此,就需要在法律上通过确立风险负担的规则来对风险进行合理分配。本文重点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涵义及立法原则进行了分析,并就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适用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正> 买买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它适用范围广泛,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我国关于买卖合同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违约补救方法以及风险负担等,缺乏明确的规定,给发展商品经济和开展对外贸易带来一定困难。本文试图对买买合同的定义、标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和风险负担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  相似文献   

9.
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是指导致合同违约的主观原因,即合同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渊源于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违约方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可以区分为故意违约、过失违约与无过错违约。合同违约主观状态的区分,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维护合同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张为  李小兵 《中国律师》2000,(12):61-62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语言或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依其当时的具体情形可确切断定他将违约,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成为不可期待。于此场合,对方当事人若接受预期违约,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若拒绝接受该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拘束力,便有权要求预期违约者继续负担原债务,但于履行期届满前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并承担这段期间的风险。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第一、当事人接受明示预期违约的后…  相似文献   

13.
合同义务不断扩张是影响违约责任的范围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因素。合同义务的不断扩张,主要是主合同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的增加,在约定义务之外法定义务的增加。合同义务的扩张一方面利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加大了违约方承担责任的范围,因此应根据合同义务的不同对违约责任作根本违约责任和非根本违约责任之分,把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作为适用归责原则的主要事由,从而确定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辅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体系。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完善了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市场风险和社会资源不必要浪费,也有利于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相似文献   

15.
违约获益赔偿责任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新型违约赔偿责任,其以违约人的荻益作为赔偿内容。在守约人没有因违约受到财产损失,而违约人却因违约获益的场合发挥重要作用。这种赔偿责任弥补了合同救济的软弱性,遏制效率违约,促进合作,强化信任,尤其在瑕疵履行合同、违反特定物买卖合同、违反忠实义务的合同及禁止性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使守约人免受无法获得充分救济的风险。违约获益赔偿责任具有威慑性,是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16.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 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因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等原因所发生的意外的损失和灭失。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一般原则下,如果卖方依合同规定的要求将货物交于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风险发生了转移。但是如果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又是否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17.
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贯串于我国社会主义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发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首先应针对合同不履行的状态,强制违约当事人实际地履行合同义务,其次才是针对违约行为及其损害后果,追究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等)。  相似文献   

18.
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法理论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意图是要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经如约履行的状态,而实际上违约损失的原因和结果都很复杂,如果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为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进行这种限制所适用的规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一般认为,所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一、英美法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的两对基本范畴(一)推断的认识(im…  相似文献   

19.
周永胜  田凌 《山东审判》2004,20(5):100-103
预期违约 (prospective breach或Anticipatory breach)是英美合同法中重要的违约制度之一,它是为 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 而设立的,体现了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 对于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预期 违约救济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 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 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鉴于此制度的合理性与重要  相似文献   

20.
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崔建远 《法学》2005,(9):69-77
在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善的背景下,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接受。协议解除在事实上属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组成部分,只是与违约解除不同。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可以竞合。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没有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未涵盖的领域,法定解除条件仍有其适用余地。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关于任意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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