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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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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来分析,主要是指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这一规定,笔者就训诫及具结悔过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但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往往一判了事,而对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未作相应的案后处理,特别是对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没有及时将判决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致使一些案件的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  相似文献   

4.
我国新《刑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如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笔者认为,上述条文在逻辑上是混乱的,在理论上是不成熟的,现作些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行家。一、逻辑的误区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第三十七条属于《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章的标题是“刑罚”,第一节的标题是“刑罚的种类”。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是刑种,它规定的是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方法,即非刑罚处理方法。将非…  相似文献   

5.
1997年《刑法》包括若干犯罪与刑罚以外的非刑事条款,例如,《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等等。此处就"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损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对这条规定,我们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刑法》第三章除规定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外,还规定了几种非刑罚方法,即《刑法》第31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和第32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刑法》规定这几种非刑罚方法,旨在对某些不适用刑罚的犯罪分子给予必要的其他处罚,以达到刑法全方位的功能作用效果。但从刑法颁布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各种立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合理性看,  相似文献   

8.
一、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第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适用刑事和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相似文献   

9.
杜雪晶  刘亚娜 《行政与法》2004,(11):124-125
本文对非刑罚处罚的具体方法,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进行了深入探讨,这有利于实践中对非刑罚处罚的应用,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0.
刑事损害赔偿,是指人民法院按照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大小,判处犯罪人对被害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的制度。我国刑法第31条对此作了明确表述:“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予以免予刑事处分时,刑法第30条也明确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这就是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刑事和解”。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种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有着传统的法律文化渊源,切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同时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对于刑事和解,最病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如何适用呢,笔者的理解是:  相似文献   

13.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该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当事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相似文献   

14.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高检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该文件规定,检察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同时还规定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要严格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  相似文献   

15.
论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的卖淫、嫖倡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相似文献   

16.
陈宇 《犯罪研究》2011,(5):9-1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修改涵盖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建玲  杨秀春 《政法论丛》2009,(4):109-112,F0003
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原则而确立的,其通过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的处置,适时终结已经启动的不必要的刑事追诉诉讼程序,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由于在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仍然极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亟待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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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玮 《山东审判》2012,(4):78-82
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19.
吴雪冰 《法制与社会》2013,(33):103-104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使未成年人消除犯罪前科的“阴影”,使其更加容易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20.
杨志林 《知识产权》1996,6(1):44-45,18
一、对《商标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分析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责令赔偿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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