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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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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由于被注入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刑法价值体现得更为明显,特别是对军职罪刑事责任的实现,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军职罪刑事责任主体构成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刑事责任承受主体必须是现役军人和参与执行军事任务的非现役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主体只能由具有专门管辖权的军队司法机关或战时军队指挥官构成;在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是国家设定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根本理由之一,也是军职罪行为人承担军职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在军职罪刑事责任具体的实现方面,军职罪规定的军人身份决定军职罪的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具有从严性、专属性。  相似文献   

2.
军职罪是指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贵,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的立法完善,是指在刑法共同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的概念、特征、适用法律和处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文规定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加强《条例》的完善,打击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保护军事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犯罪客体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我国刑法的补充和续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自不例外。鉴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军职罪客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军职罪客体的正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职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什么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呢?简言之,是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利益的统称。  相似文献   

4.
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修改与适用□黄林异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职罪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九类罪相比,有着显著的特征: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相似文献   

5.
试论违反军事职责罪的主体曾志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自198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1982年年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其适用主体已由立法、司法解释先后加以补充和扩大。从实务角度而言,这些补充和扩大都是合...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的规定,盗窃军用物资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供军事上使用的物资的行为。盗窃军用物资在部队中属多发性案件,不但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占比例很高,而且在经济犯罪中也占有较高的比重,此外,这类犯罪中团伙作  相似文献   

7.
简论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几个问题宋勇盗窃军用物资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种财产型犯罪,军事司法机关一般把该罪与盗窃罪称为“两盗”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内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8.
<正> 军事刑法是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颁行,诞生了我国第一部惩罚军人职务犯罪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它不仅为惩罚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军事法学研究开拓了新领域。目前,军事法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军事刑法概念这一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有益于为军事刑法学科的建立及整个军事法学大厦构筑坚实基  相似文献   

9.
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继1997年刑法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单列一章之后,近年来,我国又先后制定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主要有1998年7月中央军委《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2002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军事刑事立法趋于完备,为司法机关及时有力地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它的特殊性,无论从刑法理论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仍有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198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武警部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审判,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探讨。1.定罪。根据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然而地方法院在对案件定性时,却常常忽视或违背这一原则。如,某部中士张某多次盗窃军用物资折款1200余元,又盗窃地方人员财物500元,某法院以盗窃罪对张进行处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第11条,应定张盗窃军用物资罪。武警某部下士苏某在劳改单位站岗时,私自离开岗位,使罪犯逃跑,造成严重后果。苏的行为构成了擅离职守罪,本应按《条例》第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某法院却依《刑法》第185条定玩忽职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实施以来,对如何认定军职罪主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认识。为此,笔者试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含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武装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对于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某地武装警察人员在地方执行看管死刑犯期间,因擅离职守,致使两名死刑犯脱逃,其行为系赎职行为没有异议。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定罪,  相似文献   

1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手握行政执法权,如果他们违背职责,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1982年《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以及1986年《关于退伍战士在退伍途中违法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现役军人到地方作案的,或与地方人员勾结作案的,由军队司法机关管辖。第二,地方人员和军队非在编职工,随军家属、手女到部队作案的,由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现役军人  相似文献   

1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立法机关继刑法颁布之后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刑事法规。它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刑法分则中没有列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处刑问题,是刑法的补充和续编。《条例》遵循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军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点,在有些条款中作了军人与其他公民犯同一类罪的,处罚严于其他公民,战时犯罪的,处罚严于平时;指挥人员在指挥岗位上犯罪的,处罚严于战士的规定。如《条例》第  相似文献   

16.
试论军职罪的修改及其特点程长明金桦楚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又被称为军事犯罪,这是发生在武装部队内部人员中的一种特定的犯罪现象,是关于规定军职人员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一个国家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6月10日经第五届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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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的武器装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使用或处理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每一个军人都知道的基本军事常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相似文献   

18.
加拿大军人违纪罪罪名简介夏勇在加拿大,凡军人违反军队纪律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军人违反军纪罪与军人触犯国家一般刑事法典中规定的非军事性罪名以及军人触犯有着普遍适用性的公民违反军事义务的罪名同属于军事犯罪。但只有军人违纪罪完全由军事法庭审理,其它军事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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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我国军事法院的等级划分以及相互关系是: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军事法院的管辖权具有以下内容: 一、军事法院只负责审理刑事案件,而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在军内或军民之间,如果发生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或者由内部协商解决,或者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军事法院对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以下同)犯罪,无论是触犯《刑法》,还是触犯《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军事刑法,均有完全的管辖权。根据有关规定:①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移送军事法院管辖;②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或地方作案,经协商后分别  相似文献   

20.
一、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原则 1.依据犯罪主体、犯罪地进行分工。一般来说,凡是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或在军队蓄区发生的案件(包括地方人员单独作案和军地双方人员共同作案),均由军队司法机关受理侦查或以军队司法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反之,则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或以地方司法机关为主进行侦查。这是划分军地司法机关在受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时各自管辖权限的总的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考虑到军地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及时受理案件,控制犯罪,进行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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