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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4)
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遗弃罪从原来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调整至现在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但是其法条内容并没有改动,这就引起了学界对于遗弃罪适用范围的争论。基于遗弃罪的司法实践现状,以及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环境,有必要对遗弃罪的适用范围进行刑法解释学的探讨。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不应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遗弃罪的义务来源也不应仅限于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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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43-46
"见死不救"按主体不同可分为有法定职责型、有先行行为义务型、特殊关系人型和陌生人型四种类型。陌生人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的原因在于刑法的谦抑性和其不具备入刑的合理性。为使施救者免于承担过多的"好人成本",应以保护性法律和鼓励性法律双向保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当救助和正当防卫等行为造成的损失,在立法上给予施救者相应的豁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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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鉴于社会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2004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发表记者综合报道, 再次将设立"见死不救罪"的问题提出讨论。记者给"见死不救"下了一个定义:"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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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44-146
关于"见死不救"的讨论,在2011年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发生之后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反观历史,在我国古代法典中已有关于"见死不救"的立法。通过对历史上的"见死不救"立法及其法律实践的梳理与分析,深入挖掘我国传统的法制资源,可以从中获得很多有益于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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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蔡国的日子里,孔子给弟子们讲仁,讲见义勇为。其弟子宰予问孔子有人落井,跳下去救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是见死不救是不仁。孔子回答说可以用其他办法救。据悉,这就是"见死不救"的成语表达。可见,早在当时,孔子就已经点明了"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仁"。所谓"不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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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中日遗弃罪的规定,探求在我国现有刑法语境下如何规制"见危不救"现象,并分析和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的可能性。借鉴日本立法模式,需要解决义务来源和遗弃罪内涵重构问题。针对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成立,需满足危险状态具有现实的侵害性与紧迫性、危险状态的解除对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依赖关系、行为人须有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且不损害自己的较大利益、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发生了严重后果;并检视见危不救入罪路径可能性,提出见危不救入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见危不救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关立法例不能说明见危不救入刑的必要性、既存困惑影响见危不救入刑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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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58-59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吵架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见义不勇为"一样,都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但能否将其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中则是理论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夫妻"这一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否为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决定了能否以不作为犯罪对见死不救的一方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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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社会上见死不救的行为屡屡发生,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增加“见死不救罪”。2004年12月15日的《人民日报》刊登记者的综合报道,有专家再次提出了设立“见死不救罪”的问题。记者借助专家意见,给“见死不救”下了一个定义:“何为见死不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见死不救”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让人感慨颇多,也许是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造成一些人日益习惯于冷眼旁观,导致很多鲜活的生命在冷漠中陨落。从全国发生的数起“见死不救”事件来看,给“见死不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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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弃罪法益的不同理解及诠释,关涉着该罪的定罪量刑,也决定着该罪的立法走向。本文拟从遗弃罪法定刑的设置根据、所处的体系性位置及对“扶养义务”刑法解释三个维度进行探究。一是从法定刑设置进行考察,遗弃罪之所以设定如此轻缓的法定刑.源自其社会危害性较低;二是从体系性位置进行考察。在民法学及刑法学双重视野下,家庭成员间受扶养权归属于广义人身权利的范畴;三是对“扶养“刑法解释进行考察,以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规则为基点开展论述。并综合运用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的方法,最终得出遗弃罪法益应为家庭成员受扶养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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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制定“见死不救罪”,也应仅针对特殊群体。刑法惩罚不作为者,从来就是针对有特定义务的特定人,比如警察、消防队员、扳道员等等。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日前,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见4月24日《重庆晨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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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范式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身体"视域的引入,有助于推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文化形塑以及"神授传承"等关键议题的深入讨论,同时也能反思当前"传承人"保护的紧迫问题。中国本土传统中文化的形塑与传承,与"身"、"体"、"践"、"行"、"习"等一系列"身体"命题密切关联。因此,可将"身体"视为一种方法来呼吁遗产研究的范式转型,从而探讨在西方遗产话语之外理解何为"传承"的另一种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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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因为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个道德问题。没有特定或法定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只是丧失了道德底线,理应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却不该受刑罚惩罚,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南京市高淳县一位市民却因为见死不救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不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付出了10万元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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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兼析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处理□赵秉志《人民公安》杂志发表的《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997年第7期),就李某与王某相约自杀而李某未自杀且见死不救一案引发了一场讨论,出现截然相反的主张。《人民公安》杂志邀请我就此发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