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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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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但是对该制度的操作却浅尝辄止,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参与资格、责任承担等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仅一言概之“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尽管两者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也均在于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鉴定人的相关规定对于专家辅助人应否完全适用,则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暂且将其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但由于规定得过于简略,对许多问题不够明确,在适用中可能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借鉴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和俄罗斯的"专家"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予以完善。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应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确立其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且应当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为法定证据,赋予被追诉人和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3.
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但如何正确适用,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质证意见的法律效力等需要厘清;关于专门知识的人的管理问题,通过构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作指导,减少适用上的分歧,保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点争议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华 《证据科学》2013,(4):428-436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相当简略,尤其是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表述.不仅存在“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作为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之争论.而且还引发是否有必要界定为中立的鉴定人诉讼地位之分歧。基于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法庭是否需要准入限制、法庭如何行使审查权限以及是否适用回避制度、其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其质证的效力如何以及在法庭上应安排何种位置等问题需要理论予以澄清.而理论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要求及其功能作出具有规范意义的诠释.  相似文献   

5.
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57-167
为解决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旨在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弥补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进而促进庭审实质化。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这误解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从实践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化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辅助人的预期作用。专家辅助人所承载的特定功能,使其有别于鉴定人和大陆法系上的诉讼辅佐人。此外,从我国庭审质证模式及与鉴定人的对立关系上而言,专家辅助人兼具从属与独立之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制度愈发暴露出自身的制度缺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鉴定制度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孕育而生。然而立法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的模糊化不仅没有释明关系到专家辅助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诉讼地位问题,还略过了专家辅助人资格如何确认等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不容乐观。从设立这一制度的背景入手,比较学习日本诉讼辅佐人制度、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及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探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别于鉴定人,其诉讼职责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律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疏,缺乏具体程序,必然会给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应当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健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出庭质证等具体程序和制度。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改革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因为法律仅对其作出了笼统的规定而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通过对法律工作者的问卷调查发现,在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性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要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就要明确专家辅助人的独立诉讼地位,确保专家辅助人真正地参与到庭审的质证中来,才能达到这一制度设计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是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但是简单的条文规定并没有明确该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选任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介入诉讼的时间等都将是本文关于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探讨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至4款以基本法的高度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既不同于专家证人、也不同于鉴定人、更不是证人抑或诉讼代理人,他属于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该制度对于保障控辩平等对抗,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立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有必要对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专家辅助人概述、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的立场、专家辅助人的聘请主体与意见功能、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力图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为实务部门的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对抗式庭审模式下,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出现,使专家参与诉讼成为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出了简略的规定,但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内涵及其诉讼地位等基本问题尚不明确,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专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专家"②。因此,该条规定也就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诚然,专家出庭制度业已创设,但是专家出庭是以何种身份?依照什么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业务?从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相关制度规定尚付阙如,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4.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的案件专业性强,并且案件通常都会涉及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这就使得医疗损害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专家辅助人的一类案件。本文在剖析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后,认为我国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英美法系中医疗诉讼中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案件诉讼的实际应用,并针对现有相关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翟李鹏 《证据科学》2017,(6):730-742
案件事实认定中诉讼专门性问题的高频化和复杂化使得法官更加依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解决,而现有诉讼专门性问题的解决途径存在不足.以人民陪审制度为基础,选取具有某一专门知识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诉讼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认定,既有利于弥补现有诉讼专门性问题解决途径的不足,使法庭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又能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主价值.目前专家陪审制度在诸多地方法院自主实行,亟待进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6.
建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黄敏 《政治与法律》2004,(1):137-141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配套机制.鉴于我国现有司法鉴定体制中出现的鉴定机构性质不明、鉴定过程暗箱操作、鉴定结论审查判断不科学等顽症,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势在必行.本文对该制度构建中的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的选任、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等三个基本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为了完善民事鉴定制度,我国建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此制度没有系统的规定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此,应通过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完善专家辅助人地位及其陈述的效力的规定,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启动规定等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两大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及技术顾问存在着明显差异,其基本功能在于协助控辩双方质证鉴定意见,因而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是当事人的助手,表现为诉讼地位的非中立性。为保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贯彻实施,应当通过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申请、决定以及救济等相关程序加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诉讼辅助人意见与鉴定结论证据属性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鉴定结论已回归“民间”,还没有确定专家证人制度情况下,应当认为诉讼辅助人就案件事实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不应将诉讼辅助人意见视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意见。在我国没有专家证人制度情况下,设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却又不认可诉讼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而将其列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名不正,言不顺”。诉讼辅助人意见不同于辩护、代理意见,应当确认诉讼辅助人就案件有关专业知识事实问题发表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研究诉讼辅助人意见证据属性与采信标准,似乎单纯程序性证据问题,却决定案件事实能否得到公正客观认定。  相似文献   

20.
高歌 《法制与社会》2015,(3):103-104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其中立性与倾向性不明晰。基于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诸多不同,专家辅助人不可避免带有当事人倾向性。基于对国外诉讼制度改革的考察、专家辅助人对科学精神负责的理念、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有效运转的追求,专家辅助人应具有中立立场。但是片面强调中立性或倾向性均有失偏颇,专家辅助人具有双重性。应当以专家辅助人中立性为基础和前提,采取措施完善其中立性,同时承认倾向性的合理因素,从而达到中立性与倾向性二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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