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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探析○邵砚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16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这一新罪应如何理解,特别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其他贪利型的职务犯罪如何区分,成为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谈些粗浅认识。根据新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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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法增设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新罪名,为此,笔者就这一新罪名谈点认识。根据新《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其特有的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相似文献   

3.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拟就本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意义、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等进行学理探讨,以期对本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有所助益。一、商事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概览及刑法规制本罪的意义党业禁止亦称竞业之限制,是指公司的有关人员在公司业务之外的同类竞争营业中依法受到…  相似文献   

4.
本案涉及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一些基本概念的认识,如犯罪主体、共同犯罪的构成.以及什么是同类营业,什么是“自营”和“为他人经营”,在这些问题上.审判机关和公诉人产生了差异。本文正是从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上入手,充分讨论,得出了与法院判决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进,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种经济背景下,现行的1997年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定位已经脱离于当前的经济背景,事实表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原有规定明显存在犯罪主体狭隘的缺陷,建议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并且对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亲友利用便利条件进行非法经营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6.
前不久,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湘东化工机械厂下属的汽轮厂厂长刘立华、原湘东化工机械厂财务处处长林里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经过审理,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刘立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林里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这是株洲  相似文献   

7.
肖智川 《政法学刊》2004,21(1):37-4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万元以上”为宜;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可构成;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故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罪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到集体、民营、中外合资、外资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相似文献   

8.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疑难问题略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本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有待研究。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认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由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因而就存在一个国有公司、企业范围的认定问题。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1)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是指单一国家投资机构或部门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形式的企业”。(2)认为“国有公司、…  相似文献   

9.
非法经营罪是司法解释最多的一个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的一个罪,并且实践中这个罪也日益成为一个“口袋罪”。认定某行为是否非法经营,首先需要认定经营的性质,其次要认定该种经营是否需要特许。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实践中的难点。我国期货业务由于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导致实践中比较混乱。对于一些类似期货交易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关键还是看这些行为是否“期货”或“变相期货”。基于此,本刊由一则案例入手特刊登两篇文章.愿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一、削弱了受贿罪的惩治力度 我们注意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便利”,而受贿罪条文中使用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者在用词方面是有差异的,但在含义上是否也有差异呢?一般认为,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如果说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同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那么它又是什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务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交叉。两罪虽有相似性,但公共安全是危险作业罪的唯一法益,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法益。从竞合论的角度讲,两罪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在实务中,通过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解决危险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一是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层级能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分辨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还是市场秩序;三是当行为本身触犯两种不同法益的数个或单个法律规范时,应当以想象竞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首先要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其次是该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同时符合二条件,证据确实充分时即可认定。  相似文献   

13.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适用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经理不包括所谓的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但包括厂长、总裁等与董事、经理地位、职权相当或相同的人;经营不等于兼职,仅有参股投资行为,但未参与实际管理的,不能认定为经营;在认定是否属于同类营业时,关键看实际非法经营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是否属于行为人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间核定经营范围;该罪所谓的非法利益,应是指行为人的个人所得,而非其兼营单位的获利。  相似文献   

14.
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务中,非法经营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会以自己“不明知违法”或“不知行为性质”来抗辩,律师也通常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作为其无罪辩护的一大理由。因此,如何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方面,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必备要件。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对该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作详细论述。非法经营罪主观故意认定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樊蓉  张玮 《犯罪研究》2009,(3):59-62
非法经营罪是我们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到目前为止,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单就堵漏条款确立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多达6种形式,即:非法买卖外汇、从事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非法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等禁止药物的饲料、哄抬物价、谋取暴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形式愈加多样和隐蔽,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使用度也越来越高。针对证券领域的复杂经济行为的性质较难认定的情况,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如何准确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证券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对于不断出现的诸如经营期货股指、外汇保证金等最新型业务的经济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经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相似文献   

16.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常用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如何准确把握对这种犯罪的处罚力度,需要执法者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走向和微观变化,有清醒的认识;刑法第225条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高度概括性表述,有必要对其行为特征进行深入分折;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在定罪中举足轻重。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4):18-35
投机倒把罪属于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1949年到1979年,我国没有制定《刑法》,但在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对投机倒把罪做了规定,成为当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惩治破坏计划经济体制的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但对投机倒把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因而投机倒把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投机倒把罪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1997年《刑法》废除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特征,利用《刑法》第225条第4款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规定,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扩张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演变,可以视为是我国《刑法》70年历史变迁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18.
传销或变相传销与合法正当经营方式的界限、传销或变相传销中非法经营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传销型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等问题一直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结合李柏庭非法经营一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20.
非法经营罪司法适用的急剧扩张引发了当下的实务困境,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堵截条款的“口袋罪化”更一再突破刑法的底线.困境映射了当前司法认知的混乱和基本立场的偏离,突破困境,路径上需要立足刑法基本立场,遵循罪行法定原则、刑法谦抑原则和体系解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慎重控制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解释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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